信任是靠努力赢得的. 现在大家还不能信任. 尤其是经历最近的事件后不易信任, 是很正常的.利用CFC平台招你的兵买你的马没问题。。但无论是信任还是凝聚力是做出来的不是喊出来的。。。
温馨提示--站在别人的肩膀上有时的确能站的更高,但摔的更狠也没准。。
支持热心关心社区!
不过,我认为如果转捐,捐给成型的、知名度高的慈善机构较好。原因如下:
1. 这次募捐活动最好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尽快结束,如果转捐给第三方– 即到目前没有涉及过这次募捐活动的成型慈善组织,能很快办到、成型慈善组织现在就知道转赠的捐款该怎么处理。
2. 如果余额转为华人社区基金,需要很多工作和时间,现在面对重重的争议、矛盾、猜疑,我觉得这不实际,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能还会引起更多的争议,真的没完没了了。
3. 捐款绝大多数来自华人,但这不意味着华人的捐款就最好留在华人社区。拿去和大社会分享,作点贡献,多好。我们在这方面上不要考虑族裔概念(Woody 救人的时候没有想到族裔概念吧)。再说,这件事对所有华人的声誉带来很大、很深、很广泛的负面影响、强化了针对华人的偏见(痛心!),这些负面影响我们和我们的孩子都不得不承担。转捐到社会去,至少给自己一个机会挽回一些损失。
如果卜女士决定留下部分或全部捐款余额,谁也不能强迫她不那么做。捐款是给出的“gift” ,就是这个情况了。那就主动设为信托吧:
1. 信托是保证专款专用的法律工具,如果能保证捐款余额都用在孩子教育和刘越父母医疗上,我想(至少希望)事到如今大部分捐款人可以接受。我想刘越在天之灵是不会不同意这两项开销的。
2. 信托作为一个常规做法之所以产生也是为了杜绝其他人比如一些组织者在转款之前、或转款之后从中得到经济利益,西方社会历史上肯定吃了这个苦头才发明了这个法律工具。所以主动做信托能保护组织者的声誉。
另外,说明一下,私人募捐法律上理解为"gift."捐款人不可以抵税,受益人不用交税。请看前几天的解释(见下边的link), 尤其是关于fundraising for an individual 的 link。我没有找到加国的文字资料,但是从口头咨询得到的理解肯定是:私人募捐是a gift, 不是a charitable donation.
http://bbs.comefromchina.com/threads/1352779/page-20
帮你copy过来。那个楼竟然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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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加拿大对慈善机构的管理有许多规定可以遵循. 只要大家齐心协力, 一定能做好!帮你copy过来。那个楼竟然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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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一个月了,这次募捐活动在华人社区引起的各种关注和各种感情是以往少见的。
事到如今,我建议:我们都退一步,给自己也给他人一些反思的空间。
有几位总结得很好,这次募捐活动让我们看到了渥太华华人的善良、慷慨、乐于助人的热情。但是也有多方面的欠缺,引起了质疑和争议。欠缺也好、质疑、争议也好,我觉得是正常的。这有几层原因:我们大多数对加国具体操办一些事情的常规方式方法不熟悉;网络私人(非慈善组织)募捐是新东西,有不少含糊的地方,政府还没有很明确的管理条文;事情进展得很快。
我自己在网上查了查,也问了问几位朋友。以下是我的理解:
1. 政府对私人募捐没有很明确的管理条文,即哪些依法必须做,哪些不能做。唯一很明确不能做的是“fraud or criminal activity" (舞弊或刑事行为)。我找到的比较明确的解释是美国麻省的:“The 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becomes involved with charitable fundraising activities only when they are meant to benefit the public at large or an indefinite portion of the public. Fundraising for a specific individual is not considered to be charitable fundraising, since the public at large does not benefit. Therefore, fundraising for a specified individual is not subject to the registration and filing requirements imposed on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No matter what you choose to call your fundraising activity, it is not considered a charitable activity if it benefits only a specific individual or individuals. Donors to your fundraising campaign are essentially making a gift to the beneficiary.Although the AGO does not regulate fundraising for an individual, if there is fraud or criminal activity involved with the fundraising or the handling of the money raised, the office may get involved." (http://www.mass.gov/ago/doing-busin...ting-funds/fundraising-for-an-individual.html) 。加拿大在这方面可能相似。
2. 虽然政府没有明确的管理条文,但社会上有较常规做法:
· 募捐主办方首先要客观考虑有无经济需要,如果真有需要那么要有明确的目标(目标金额或募捐截至日期,whichever comes first)、明确的募捐目的、善款使用标准(criteria)。目标金额应定得慎重,比如可以引用第三方的报价。
· 为善款在银行设信托帐号(trust),善款使用由指定的几位托管人(trustees) 按既定使用标准监督。做信托有一些费用,但它的好处是因为有第三者监督,它给捐款人保证、保护募捐主办人和受益人的名誉、同时也免去了好像事事需要向所有人公开的繁琐。
· 善款使用实报实销,若有剩余,一般受益人再捐出。再捐出的方式和目的不外几种:把慈善回报给社会、以长远、社会参与的方式纪念逝者等等。
· 这些是常规做法。虽然不这样做不犯法,但是这样做了,会省去不少麻烦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
事到如今,我觉得最重要的目标有两个:怎样尽可能减小两个孩子受到的伤害;作为一个社区,我们怎么从这件事中汲取教训,成熟起来。从这两个目的出发,我提出以下建议:
1.Let it go… 事情过了,算了吧:
· 避免再纠结骗捐这个指控、报警、上法庭等事。首先刘越确实是遇难了;然后,有保险还是没有保险,我觉得至少他们没有旅游保险是事实,所以从狭义理解也有说得过去的余地;再然后,善款使用和最初的说法不同,但是这过程中也有其它解脱因素:有捐款人明确说了要给家人,后来又有退款的事。情理上,有的事是让人费解,但是法律的标准不一定和情理标准吻合。
· 避免在网上遣责对遗体的处理方式。有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少说些吧,个人的事。
· 避免在家里、特别是当着自己孩子的面说这件事,避免给刘/卜家孩子带来压力,用心、用言行帮助两个不幸的孩子。
· 理想的情况是卜女士主动将剩余的善款捐出或至少设为信托;在这方面大家给了很多的提示、建议(比如以刘越名字设立的奖学金 - 在母校,在渥太华市的救生员培训课程, 等等)、甚至质疑,但我想该说的都已经说了,就不用再说了。
2. 该做的事:
· 大家多了解一下加国具体操办类似事情的常规方式方法,下次有需要,主办人、捐款人、受益人都知道该怎么办、相互的期望应该有哪些。大家都成熟一次。
· 参照Woody's 建议,培养及呵护我们和我们的孩子的价值观:honesty and generosity.
支持热心关心社区!
不过,我认为如果转捐,捐给成型的、知名度高的慈善机构较好。原因如下:
1. 这次募捐活动最好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尽快结束,如果转捐给第三方– 即到目前没有涉及过这次募捐活动的成型慈善组织,能很快办到、成型慈善组织现在就知道转赠的捐款该怎么处理。
2. 如果余额转为华人社区基金,需要很多工作和时间,现在面对重重的争议、矛盾、猜疑,我觉得这不实际,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能还会引起更多的争议,真的没完没了了。
3. 捐款绝大多数来自华人,但这不意味着华人的捐款就最好留在华人社区。拿去和大社会分享,作点贡献,多好。我们在这方面上不要考虑族裔概念(Woody 救人的时候没有想到族裔概念吧)。再说,这件事对所有华人的声誉带来很大、很深、很广泛的负面影响、强化了针对华人的偏见(痛心!),这些负面影响我们和我们的孩子都不得不承担。转捐到社会去,至少给自己一个机会挽回一些损失。
如果卜女士决定留下部分或全部捐款余额,谁也不能强迫她不那么做。捐款是给出的“gift” ,就是这个情况了。那就主动设为信托吧:
1. 信托是保证专款专用的法律工具,如果能保证捐款余额都用在孩子教育和刘越父母医疗上,我想(至少希望)事到如今大部分捐款人可以接受。我想刘越在天之灵是不会不同意这两项开销的。
2. 信托作为一个常规做法之所以产生也是为了杜绝其他人比如一些组织者在转款之前、或转款之后从中得到经济利益,西方社会历史上肯定吃了这个苦头才发明了这个法律工具。所以主动做信托能保护组织者的声誉。
另外,说明一下,私人募捐法律上理解为"gift."捐款人不可以抵税,受益人不用交税。请看前几天的解释(见下边的link), 尤其是关于fundraising for an individual 的 link。我没有找到加国的文字资料,但是从口头咨询得到的理解肯定是:私人募捐是a gift, 不是a charitable do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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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目的是什么?
-我的设想: 长远发展基金必须成为一个常设慈善机构. 目的必须符合法律对慈善定义所依据的目的: 济贫, 教育, 宗教或其它公益. 基金的目的必须符合上述一个以上.
如果要成立基金, 也可以和一个现有机构合作, 请他们托收. 等基金成立后再转过来.支持热心关心社区!
不过,我认为如果转捐,捐给成型的、知名度高的慈善机构较好。原因如下:
1. 这次募捐活动最好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尽快结束,如果转捐给第三方– 即到目前没有涉及过这次募捐活动的成型慈善组织,能很快办到、成型慈善组织现在就知道转赠的捐款该怎么处理。
2. 如果余额转为华人社区基金,需要很多工作和时间,现在面对重重的争议、矛盾、猜疑,我觉得这不实际,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能还会引起更多的争议,真的没完没了了。
3. 捐款绝大多数来自华人,但这不意味着华人的捐款就最好留在华人社区。拿去和大社会分享,作点贡献,多好。我们在这方面上不要考虑族裔概念(Woody 救人的时候没有想到族裔概念吧)。再说,这件事对所有华人的声誉带来很大、很深、很广泛的负面影响、强化了针对华人的偏见(痛心!),这些负面影响我们和我们的孩子都不得不承担。转捐到社会去,至少给自己一个机会挽回一些损失。
如果卜女士决定留下部分或全部捐款余额,谁也不能强迫她不那么做。捐款是给出的“gift” ,就是这个情况了。那就主动设为信托吧:
1. 信托是保证专款专用的法律工具,如果能保证捐款余额都用在孩子教育和刘越父母医疗上,我想(至少希望)事到如今大部分捐款人可以接受。我想刘越在天之灵是不会不同意这两项开销的。
2. 信托作为一个常规做法之所以产生也是为了杜绝其他人比如一些组织者在转款之前、或转款之后从中得到经济利益,西方社会历史上肯定吃了这个苦头才发明了这个法律工具。所以主动做信托能保护组织者的声誉。
另外,说明一下,私人募捐法律上理解为"gift."捐款人不可以抵税,受益人不用交税。请看前几天的解释(见下边的link), 尤其是关于fundraising for an individual 的 link。我没有找到加国的文字资料,但是从口头咨询得到的理解肯定是:私人募捐是a gift, 不是a charitable do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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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人生想法很好,我提一点想法,算是支持。利用CFC平台招你的兵买你的马没问题。。但无论是信任还是凝聚力是做出来的不是喊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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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辕北辙。。。。
这样的成熟机构在加拿大应该不缺,为什么要再搞一个出来?
很多人不爱捐款的目的就是因为相当一部分的捐款被机构本身消耗。这样的机构的ceo的年薪是多少,要多少捐款才能维持?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
基金的目的是什么?
-我的设想: 长远发展基金必须成为一个常设慈善机构. 目的必须符合法律对慈善定义所依据的目的: 济贫, 教育, 宗教或其它公益. 基金的目的必须符合上述一个以上.
基金初建, 不需要CEO. 只需要一些有奉献精神的人.
老怪支持转捐成熟慈善机构!支持热心关心社区!
不过,我认为如果转捐,捐给成型的、知名度高的慈善机构较好。原因如下:
1. 这次募捐活动最好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尽快结束,如果转捐给第三方– 即到目前没有涉及过这次募捐活动的成型慈善组织,能很快办到、成型慈善组织现在就知道转赠的捐款该怎么处理。
2. 如果余额转为华人社区基金,需要很多工作和时间,现在面对重重的争议、矛盾、猜疑,我觉得这不实际,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能还会引起更多的争议,真的没完没了了。
3. 捐款绝大多数来自华人,但这不意味着华人的捐款就最好留在华人社区。拿去和大社会分享,作点贡献,多好。我们在这方面上不要考虑族裔概念(Woody 救人的时候没有想到族裔概念吧)。再说,这件事对所有华人的声誉带来很大、很深、很广泛的负面影响、强化了针对华人的偏见(痛心!),这些负面影响我们和我们的孩子都不得不承担。转捐到社会去,至少给自己一个机会挽回一些损失。
如果卜女士决定留下部分或全部捐款余额,谁也不能强迫她不那么做。捐款是给出的“gift” ,就是这个情况了。那就主动设为信托吧:
1. 信托是保证专款专用的法律工具,如果能保证捐款余额都用在孩子教育和刘越父母医疗上,我想(至少希望)事到如今大部分捐款人可以接受。我想刘越在天之灵是不会不同意这两项开销的。
2. 信托作为一个常规做法之所以产生也是为了杜绝其他人比如一些组织者在转款之前、或转款之后从中得到经济利益,西方社会历史上肯定吃了这个苦头才发明了这个法律工具。所以主动做信托能保护组织者的声誉。
另外,说明一下,私人募捐法律上理解为"gift."捐款人不可以抵税,受益人不用交税。请看前几天的解释(见下边的link), 尤其是关于fundraising for an individual 的 link。我没有找到加国的文字资料,但是从口头咨询得到的理解肯定是:私人募捐是a gift, 不是a charitable do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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