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垂死挣扎

他们敢折腾么?人,就那个德性!
朝鲜是不会有垂死挣扎的,要说谁会在朝鲜垂死挣扎,那只会是金家,对吧?
 
这TMD也是香港人的错?
怪只怪他们97前没有拼命抵抗。。。lollol
命中注定。:D
 
他们敢折腾么?人,就那个德性!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77826/

問題16:為什麼從前港英時代的總督不是香港人選舉產生的,卻又不見香港人爭取?
答:這問題很常見,但也錯得很離譜。首先,港英時代有大量針對港英政府管治的民間抗議活動。遠的不說,「爭取八八直選」運動就是這問題最好的反證。第二,港英政府其實一直有打算在香港推行更多的民主管治,但是因為中國政府表明反對而沒有推行。

早於1956年時,周恩來便向英國政府提出不容許港人治港的改革,當時英國政府為免給予借口讓中國政府提早收回香港,才沒有在香港推行政治改革。近至90年代,港督彭定康提出加快香港民主化,卻被中方批為「千古罪人」。因此,如果你認為英國在九七前沒有給予香港充分民主的話,請向中國政府而不是香港市民投訴。

順帶一題。從前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現在中國如果要拿當年英國人的做法來把自己在香港的做法合理化,邏輯上說不過去,從人民立場上說也未免有失尊嚴。
 
金家大限到了。

上下一百五十多年,英国的议会选举制度,朝鲜没有吧;他们早干吗了!他们几代人,怎么都那么乖啊~!现在说金家的大限到了?

他们敢折腾么?人,就那个德性!

你的意思是,朝鲜还得有金家一代传一代?

我前面说过了。算了,你同那谁一个路数,自己玩吧。
村长前面说过啥了?自己给自己转进去了?只好说“自己玩吧。”
 
更应该怪当时英国人租用香港,割让不就好了,对吧


切,如果英国今天接手香港,估计明天可能就啥事没有了,,,话说,真惦记割让,去死吧,,,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77826/

問題16:為什麼從前港英時代的總督不是香港人選舉產生的,卻又不見香港人爭取?
答:這問題很常見,但也錯得很離譜。首先,港英時代有大量針對港英政府管治的民間抗議活動。遠的不說,「爭取八八直選」運動就是這問題最好的反證。第二,港英政府其實一直有打算在香港推行更多的民主管治,但是因為中國政府表明反對而沒有推行。

早於1956年時,周恩來便向英國政府提出不容許港人治港的改革,當時英國政府為免給予借口讓中國政府提早收回香港,才沒有在香港推行政治改革。近至90年代,港督彭定康提出加快香港民主化,卻被中方批為「千古罪人」。因此,如果你認為英國在九七前沒有給予香港充分民主的話,請向中國政府而不是香港市民投訴。

順帶一題。從前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現在中國如果要拿當年英國人的做法來把自己在香港的做法合理化,邏輯上說不過去,從人民立場上說也未免有失尊嚴。
@ccc
 
切,如果英国今天接手香港,估计明天可能就啥事没有了,,,话说,真惦记割让,去死吧,,,
英国明天接管,而且指定港督,英国人,然后香港人三呼万岁
 
英国明天接管,而且指定港督,英国人,然后香港人三呼万岁


你以为是玩笑,貌似是半数港人的心声,,,他们也不知是怎么想的,,,不过也挺好,北美移民还能省出不少名额,,,
 
你以为是玩笑,貌似是半数港人的心声,,,他们也不知是怎么想的,,,不过也挺好,北美移民还能省出不少名额,,,
不是玩笑,我知道香港人咋想的。太了解了。
上海人也一样,你叫美国人来殖民上海,过一半人投yes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
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
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
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这是基本法有关特首的产生办法,当初制定时没有就普选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和具体办法。现在立法会也没有三分之二议员达成的共识。怎么办?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还是抗法?
 
不是玩笑,我知道香港人咋想的。太了解了。
上海人也一样,你叫美国人来殖民上海,过一半人投yes

: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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