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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從一個叫做Popyard的新聞網站上看到很多轉載的blog討論這個案子,這才第一次知道還有這樣一起荒唐的有罪判決。
首先,先説偏見,是人就有偏見,衹是多少的差別而已。少數有良知的人會在偏見和真相間做一個痛苦但公平的抉擇。但大多數愚民肯定不會想那麽多(反正事不關己,把你冤枉了又如何?)。
大家作爲老中,應該明白白人社會説是“人人平等”,實際上對東亞裔是有先天偏見的。如果你是東亞的婦女兒童Vs白人男,這一點會因爲你性別和年齡折抵掉族群的劣勢,歧視變的不明顯。但你如果是中年單身男,那你就是這個社會層面的最低層群體(黑人,穆斯林,中東,印度,對這個社會毫無任何貢獻的難民也比你高級,因爲人家值得“同情”,),我這一説法沒有任何書籍上記載,政治上不符合“人人平等口號”,但是衹要你是中年單身亞洲男(不僅老中,也包括日韓),每時每刻都可能感受到來自白人的這種歧視和固執的偏見。這方面我就不多說了。
第二,就案論案,所有的現代化法制國家,對於刑事犯罪,都是“疑罪從無”,也就是說你指控對方有罪,就要拿出真實客觀可靠的證據。這樣才可以避免被告蒙受不白之冤。證實因爲對證據的嚴格要求,導致有很多按常理推斷他就是有罪的人,卻被判成無罪,即---你明知道他有罪,親眼看到他做了,但是沒證據證明,司法系統是應該判決無罪的。
法律上的真實與你們理解的生活中的“絕對真實”是有差異的。
法律上你要判人有罪,不僅證據要充足完善,審判程序上也要沒有瑕疵。
而這個案件,小孩的父母并沒有拿出任何有利的證據,至於口供是可以被其父母誘導的,6歲小孩説謊的可能性很大,特別是剛從中國來的,在那樣的環境下,如果其家人就習慣説謊,那小孩耳聞目睹跟著説謊的可能性相當高。
其次,其父母的公開信似乎是承認他們的兒女當時在玩“爸爸媽媽睡覺”的游戲,甚至還有女在下,男在上的體位,這不就是模擬成年人性交嗎?連這些都懂的6歲小孩,是誰教會他們的?總不肯可能是搬家工在幾個小時内教會她的吧?
如果女孩可以很自然的畫出成年男性的生殖器,也不像是偶然看一眼搬家工就可以記憶如此清晰,小孩子看過一次的新事物,即使她記得,也會畫不出來!除非是經常總畫或者常常看到的東西。
我到7歲上學前,還是衹會畫魚,其他的不回畫,大家回憶一下自己的童年?
會不會是另有其他男人經常裸露生殖器給女孩看到?讓其很熟悉,或者無意給女孩看到,但長期如此?那不然,“爸爸媽媽睡覺”的游戲是從哪學到的?我本人在15歲上偷看從事醫療工作的媽媽的產科護理專業手冊,才知道男女之事,在那之前一直以爲我是裝在媽媽肚子裏,媽媽到哪裏就給我帶到哪裏,跟父親無關的人!
這一對小孩怎麽這麽小就熟悉了男上女下的游戲?這是搬家工現場教會她的????????
我很忙也沒時間太多寫,我看到近日來,網路上正反兩面網友言論,大家辯來辯去,無非是各自猜測,支持被告的人認爲“既無任何物證,也無第三方人證,而醫院的檢測都有利於證明被告是被冤枉的,而網上傳說其父母又拼命要求民事賠償,所要被告的房產和保釋金“,在這個前提下,處於私利不顧道德良心陷人入罪的動機是可能存在的。
而反方認爲”雖説在那種人來人往的搬家忙亂環境中,不太符合邏輯和常情,但是個別膽大包天的變態戀童癖趁機做一下,邊做邊給自己放哨,看到樓下(或樓上)來人再住手,這種可能不是沒有。“,這種狡辯聽上去很離譜,不能說完全沒有,但有的話也是百萬分之一可能,正常人就算想犯罪,也要看場合,看有沒有暴露的危險,張某能夠肯定小女孩不會喊叫?
除非是精神病人,不知道什麽叫害怕。如果被告真的是那樣的戀童癖,一來從言談就可以看出(大家都看過吸毒的,或者某些gay等等跟常人不一樣的地方),二來更重要的,這類人都是慣犯,不太可能之前啥事沒有,活到50多歲就心血來潮突然就做這麽一次。有人竟然胡扯說張某以前“可能對很多小孩性侵過,但是中國人父母都忍耐,選擇沉默”,那些沉默的父母在哪?這樣嚴重的指控是憑你猜想就等於事實的嗎?
談談我個人推理推斷(跟各位的推理一樣,從個人思考出發,不是絕對真理,也不代表真相),我傾向於相信被告,這是因爲,第一,男性在搬大型家具時碰到生殖器的可能性相當大,這幾率不是很少,而是相當大,做過重體力活的男人都知道,這不是什麽狡辯。又遇到這個人患有陰莖病癥,如果碰到以後感到當場疼痛,進入厠所查看,這個也符合常情常理,至於是不是小孩子亂跑看到,我無法確認。但是我自己有一次來加拿大,在世嘉堡 的一個Walmart上男性洗手間小便時,門裏傳來一對父女的對話,顯然女孩是在方便,其父親在幫助她。我也覺得這樣不合適,這如果他們把門突然打開,看到正在撒尿的我的陰莖,會不會也告我露陰癖?真的莫名其妙!
因此我匆匆尿完,趕緊逃出來厠所,對了,這個厠所也是沒門的,裏邊的小間有門。
第二,按照常識推斷,被告在忙上忙下的那種搬家環境中,還要趁機性侵,既不符合常識,也不符合邏輯。時間地點都不允許,哪有正常人如此膽大包天的?除非是精神病人,老張是瘋子嗎?有女孩父母一方的人偏要硬拗說,你認爲不可能,那萬一有可能昵?
是的,任何事情都有個“萬一的例外”,但現在的問題是,刑事犯罪,原告應該用充足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像擡杠一樣,在既不符合常理,也沒有任何客觀證據(DNA)的大前提下,憑你胡思亂想的那個”萬一可能有罪“,就把人家關入監獄25年!還要趁機奪取對方房子和財產,這樣的判決可以最後勝訴,也太可怕了!
我們不是在支持性侵犯,而是在質疑這個判決的可信度。如果一個司法體系,在沒有任何客觀物證的前提下,就能把人判25年,這樣的社會也太可怕了!
陪審團認同的不等於就是真實,小孩子的話更不等於100%絕對真實!
美國每年的刑事冤案率有3-5%,按比例算也有上萬人。
最後結論,本人也好歹是個留美LLM, 從法律上講,遇到原被告各説各話,你說他有罪,他説你是誣告陷害“這類情況下,一個公平司法系統的判決當然是判無罪釋放。不可能根據什麽猜/萬一/甚至稀里糊塗的未成年人陳述就把人關監牢25年。既然原告的父母是律師,他們應該也懂這一點。
這個判決基本上是利用了陪審團(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無知,傲慢和族群偏見(對兒童說的話,100%相信,對從事搬家這種體力勞動的社會底層亞洲成年男子的話全不信),做出的一個可悲判決。大家如果有能力應該捐款或者替被告發聲,就應該做一做,而不是幸災樂禍。否則以後你到家裏有孩子的人家做客,被賴上怎麽辦?
不要跟我扯什麽“萬一他真的做了”,”真相到底如何如何如何.....“。那樣爭起來沒完沒了!
我再重複一次,在一個健全公平的法治社會,形事案件的原被告地位是不對等的,你指控別人,卻不能證明他有罪,就應該判無罪(跟真相到底有沒有罪無關)。被告也不需自證自己無罪!被告甚至不需接受律師盤問,而原告方是有義務接受辯護律師交叉詰問的。前不久的CBC主播“性侵案”就是這樣判無罪的。因爲你是指控對方,而不是對方指控你!
因此,鼓勵被告的家人一定要上訴到最高法院,美國司法判例上,最高法院推翻地區法院判決的案例多的是,要相信最高法院法官的道德和操守。寧肯把房子賣掉去洗清冤屈,也比把房子被迫交給被讓你進監獄的人好萬倍。
首先,先説偏見,是人就有偏見,衹是多少的差別而已。少數有良知的人會在偏見和真相間做一個痛苦但公平的抉擇。但大多數愚民肯定不會想那麽多(反正事不關己,把你冤枉了又如何?)。
大家作爲老中,應該明白白人社會説是“人人平等”,實際上對東亞裔是有先天偏見的。如果你是東亞的婦女兒童Vs白人男,這一點會因爲你性別和年齡折抵掉族群的劣勢,歧視變的不明顯。但你如果是中年單身男,那你就是這個社會層面的最低層群體(黑人,穆斯林,中東,印度,對這個社會毫無任何貢獻的難民也比你高級,因爲人家值得“同情”,),我這一説法沒有任何書籍上記載,政治上不符合“人人平等口號”,但是衹要你是中年單身亞洲男(不僅老中,也包括日韓),每時每刻都可能感受到來自白人的這種歧視和固執的偏見。這方面我就不多說了。
第二,就案論案,所有的現代化法制國家,對於刑事犯罪,都是“疑罪從無”,也就是說你指控對方有罪,就要拿出真實客觀可靠的證據。這樣才可以避免被告蒙受不白之冤。證實因爲對證據的嚴格要求,導致有很多按常理推斷他就是有罪的人,卻被判成無罪,即---你明知道他有罪,親眼看到他做了,但是沒證據證明,司法系統是應該判決無罪的。
法律上的真實與你們理解的生活中的“絕對真實”是有差異的。
法律上你要判人有罪,不僅證據要充足完善,審判程序上也要沒有瑕疵。
而這個案件,小孩的父母并沒有拿出任何有利的證據,至於口供是可以被其父母誘導的,6歲小孩説謊的可能性很大,特別是剛從中國來的,在那樣的環境下,如果其家人就習慣説謊,那小孩耳聞目睹跟著説謊的可能性相當高。
其次,其父母的公開信似乎是承認他們的兒女當時在玩“爸爸媽媽睡覺”的游戲,甚至還有女在下,男在上的體位,這不就是模擬成年人性交嗎?連這些都懂的6歲小孩,是誰教會他們的?總不肯可能是搬家工在幾個小時内教會她的吧?
如果女孩可以很自然的畫出成年男性的生殖器,也不像是偶然看一眼搬家工就可以記憶如此清晰,小孩子看過一次的新事物,即使她記得,也會畫不出來!除非是經常總畫或者常常看到的東西。
我到7歲上學前,還是衹會畫魚,其他的不回畫,大家回憶一下自己的童年?
會不會是另有其他男人經常裸露生殖器給女孩看到?讓其很熟悉,或者無意給女孩看到,但長期如此?那不然,“爸爸媽媽睡覺”的游戲是從哪學到的?我本人在15歲上偷看從事醫療工作的媽媽的產科護理專業手冊,才知道男女之事,在那之前一直以爲我是裝在媽媽肚子裏,媽媽到哪裏就給我帶到哪裏,跟父親無關的人!
這一對小孩怎麽這麽小就熟悉了男上女下的游戲?這是搬家工現場教會她的????????
我很忙也沒時間太多寫,我看到近日來,網路上正反兩面網友言論,大家辯來辯去,無非是各自猜測,支持被告的人認爲“既無任何物證,也無第三方人證,而醫院的檢測都有利於證明被告是被冤枉的,而網上傳說其父母又拼命要求民事賠償,所要被告的房產和保釋金“,在這個前提下,處於私利不顧道德良心陷人入罪的動機是可能存在的。
而反方認爲”雖説在那種人來人往的搬家忙亂環境中,不太符合邏輯和常情,但是個別膽大包天的變態戀童癖趁機做一下,邊做邊給自己放哨,看到樓下(或樓上)來人再住手,這種可能不是沒有。“,這種狡辯聽上去很離譜,不能說完全沒有,但有的話也是百萬分之一可能,正常人就算想犯罪,也要看場合,看有沒有暴露的危險,張某能夠肯定小女孩不會喊叫?
除非是精神病人,不知道什麽叫害怕。如果被告真的是那樣的戀童癖,一來從言談就可以看出(大家都看過吸毒的,或者某些gay等等跟常人不一樣的地方),二來更重要的,這類人都是慣犯,不太可能之前啥事沒有,活到50多歲就心血來潮突然就做這麽一次。有人竟然胡扯說張某以前“可能對很多小孩性侵過,但是中國人父母都忍耐,選擇沉默”,那些沉默的父母在哪?這樣嚴重的指控是憑你猜想就等於事實的嗎?
談談我個人推理推斷(跟各位的推理一樣,從個人思考出發,不是絕對真理,也不代表真相),我傾向於相信被告,這是因爲,第一,男性在搬大型家具時碰到生殖器的可能性相當大,這幾率不是很少,而是相當大,做過重體力活的男人都知道,這不是什麽狡辯。又遇到這個人患有陰莖病癥,如果碰到以後感到當場疼痛,進入厠所查看,這個也符合常情常理,至於是不是小孩子亂跑看到,我無法確認。但是我自己有一次來加拿大,在世嘉堡 的一個Walmart上男性洗手間小便時,門裏傳來一對父女的對話,顯然女孩是在方便,其父親在幫助她。我也覺得這樣不合適,這如果他們把門突然打開,看到正在撒尿的我的陰莖,會不會也告我露陰癖?真的莫名其妙!
因此我匆匆尿完,趕緊逃出來厠所,對了,這個厠所也是沒門的,裏邊的小間有門。
第二,按照常識推斷,被告在忙上忙下的那種搬家環境中,還要趁機性侵,既不符合常識,也不符合邏輯。時間地點都不允許,哪有正常人如此膽大包天的?除非是精神病人,老張是瘋子嗎?有女孩父母一方的人偏要硬拗說,你認爲不可能,那萬一有可能昵?
是的,任何事情都有個“萬一的例外”,但現在的問題是,刑事犯罪,原告應該用充足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像擡杠一樣,在既不符合常理,也沒有任何客觀證據(DNA)的大前提下,憑你胡思亂想的那個”萬一可能有罪“,就把人家關入監獄25年!還要趁機奪取對方房子和財產,這樣的判決可以最後勝訴,也太可怕了!
我們不是在支持性侵犯,而是在質疑這個判決的可信度。如果一個司法體系,在沒有任何客觀物證的前提下,就能把人判25年,這樣的社會也太可怕了!
陪審團認同的不等於就是真實,小孩子的話更不等於100%絕對真實!
美國每年的刑事冤案率有3-5%,按比例算也有上萬人。
最後結論,本人也好歹是個留美LLM, 從法律上講,遇到原被告各説各話,你說他有罪,他説你是誣告陷害“這類情況下,一個公平司法系統的判決當然是判無罪釋放。不可能根據什麽猜/萬一/甚至稀里糊塗的未成年人陳述就把人關監牢25年。既然原告的父母是律師,他們應該也懂這一點。
這個判決基本上是利用了陪審團(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無知,傲慢和族群偏見(對兒童說的話,100%相信,對從事搬家這種體力勞動的社會底層亞洲成年男子的話全不信),做出的一個可悲判決。大家如果有能力應該捐款或者替被告發聲,就應該做一做,而不是幸災樂禍。否則以後你到家裏有孩子的人家做客,被賴上怎麽辦?
不要跟我扯什麽“萬一他真的做了”,”真相到底如何如何如何.....“。那樣爭起來沒完沒了!
我再重複一次,在一個健全公平的法治社會,形事案件的原被告地位是不對等的,你指控別人,卻不能證明他有罪,就應該判無罪(跟真相到底有沒有罪無關)。被告也不需自證自己無罪!被告甚至不需接受律師盤問,而原告方是有義務接受辯護律師交叉詰問的。前不久的CBC主播“性侵案”就是這樣判無罪的。因爲你是指控對方,而不是對方指控你!
因此,鼓勵被告的家人一定要上訴到最高法院,美國司法判例上,最高法院推翻地區法院判決的案例多的是,要相信最高法院法官的道德和操守。寧肯把房子賣掉去洗清冤屈,也比把房子被迫交給被讓你進監獄的人好萬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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