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
1999年3月,孙小虹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在孙小果案二审过程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坚持审判独立原则,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孙小虹被党内警告处分。
在1999年,孙小虹还因走私汽车等问题曾受到其他处分。
1999年12月,中新社报道,孙小虹因走私进口汽车、购买和乘坐超标准小汽车等问题受到查处。
中央纪委报经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小虹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处分,并建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按程序撤换其云南省高院院长职务,罢免其云南省第九届人大代表职务。
其违纪事实有:
一是走私进口两辆汽车,其中一辆供自己使用,据海关估算,两辆车共偷逃关税63.7万元。二是两次购买、交换乘坐超标准小汽车。
中央纪委当时通报称,“孙小虹所犯严重错误,是他个人主义膨胀,贪图享受,狂妄自大,不执行领导干部应遵守的从政准则,不讲纪律的必然结果。对他顶风违纪行为的严肃查处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