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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波澜吊诡的所谓“台湾大选”至今已基本尘埃落定。令所有中国人都极不情愿看到的是,“台独”政党民进党看来还要在执政党的位置上再玩至少四年。尽管还有枪击案尚未查明,尽管还有国安机制启动调查,尽管还有全面验票程序,但综合目前为止各方面的消息来看,国亲两党翻盘的机会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该采取些什么样的手段来遏制“台独”步步紧逼之势,应该是所有中国人都要加以认真考虑的。
笔者认为,不论本次台湾大选最终花落谁家,《反分裂法》的制定都到了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时刻,而实际上中国也正开始考虑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纵观目前有关台海问题的讨论,大多是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历史渊源以及民族感情等角度进行,而鲜有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探讨的文章。下面笔者将本着抛砖引玉之精神,对台海问题的法律因应之道做一个具体的设想与讨论。
一、《反分裂法》之现实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有关国际法也承认了台湾是中国之一部分这一事实,这有《中国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件》、《日华和约》、《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友好条约》以及与世界各国建交时签署的法律公报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作保证。台独分子经常拿来说事的所谓《旧金山和约》,本质上违背了国际法,更何况当时无论是中华民国政府还是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未参与其中,也从未加以承认,因此对中国整体上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来说,毫无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之国内法律条款以及有关国际法可见,中国领土涵盖了大陆与台湾,目前两岸的分离状态,完全是1946-1949年间国共内战的产物。现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之合法政府,也有少部分国家在金钱利诱下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但他们承认的也是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之中华民国政府,而非只拥有台湾的中华民国或所谓的“台湾共和国”。总之,无论谁在国际上代表中国,台海两岸都同属一个国家,无论是从历史文化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一点都毋庸置疑。
本来,在有关国际国内法律都明确了台湾是中国之一部分情况下,《反分裂法》的制定似乎并不是太迫在眉睫的事情。然而,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台独”势力在李登辉的纵容鼓励下逐渐坐大,2004年民进党的再次上台更使局势骤变,因为该党已明确提出06年制宪,08年建国的所谓“台独时间表”。至此台海局势已渐显失控迹象,武力解决的可能性正在迅速增大。因此,如何在各个方面为可能很快到来的台海大战做好准备,现在就必须加以考虑。为因应不测之发生,《反分裂法》的订立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部法律将成为中国统一的实实在在的可操作的具体法律依据,而反分裂斗争也因此将不再仅仅只是依靠《宪法》中的抽象法律条文,或者仅仅停留在政策、利益和感情层面上。
二、《反分裂法》应包含之内容
《反分裂法》草案的具体拟定应当是相关法律权威和部门的事情。笔者并非法律方面的专家,在此也不可能提出非常详细具体的法律草案,然而经初步考虑,认为这部《反分裂法》至少应包含如下几点内容:
1)成立独立的反分裂法院,并明确该法院的职责:对反分裂法的解释权;针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分裂行为;对分裂者的审判权(这一权利中国其他各级法院也将拥有)。
2)明确中国公民或法人根据《反分裂法》向反分裂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任何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现任何分裂活动的迹象,并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均可向反分裂法院提起诉讼。
3)明确中央政府对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之权利、责任与义务。一旦反分裂法院判定某种行为属分裂行为,中央政府即有权根据《反分裂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维护国家的统一。
4)分裂行为的界定和举证。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分裂行为的指控有可能会被别有用心之徒利用来侵犯公民合法之集会结社言论自由权利,因此,在法律实施细则及其释法附件中对分裂行为的描述要尽可能详尽具体,可列举详细的例子说明何为分裂行为,比如民进党政府篡改中学历史课本、护照加注台湾,鼓吹一边一国等等“去中国化”的行为皆可作为例子,从而使分裂行为的界定和举证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5)对分裂行为和分裂分子的具体惩处措施。一部法律,如果没有针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就不再是法律,最多只是道德箴言或劝世良言;而道德箴言或劝世良言是不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强制约束力的。因此,对各种分裂行为要制定出相应的惩处规定(包括采取军事手段的权利),对分裂者要将其拘捕归案,对其进行公审、量刑、定罪。只有这样,才会对分裂势力产生实实在在的震慑。
6)法律自身的修改完善程序。中国境内的各种分裂势力如民进党之流,当然不会因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就停止他们的分裂脚步,而一定会绞尽脑汁想出各种花样翻新的分裂理论、分裂词汇和分裂手法。因此,对分裂行为界定的时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就显得十分关键。随着中国情势的不断向前发展,对法律程序方面的一些修正相信也会是在所必然。所以这部反分裂法必须具备一整套自我修正机制,从而满足不断发展的反分裂斗争之需要。
7)针对台海两岸长期分离的局面,制定国家统一的具体时间表,并对台独抗拒统一的应对措施(如动用武力等)作出明确规定。这部法律的一个紧迫任务就是用来对付台独,因此专门规定这样的条款自然就是理所应当。
三、《反分裂法》之制定办法
《反分裂法》必须要具备最广泛的民意基础,因为这部法律对中国未来长治久安极为重要。为避免法律合法性今后成为分裂势力攻击之口实,笔者认为长痛不如短痛,通过这部法律的方式应该采用全民公决,做法如下:政党提案,人大修订,全民公决。具体来说,是指由中国某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起来作为提案人,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议案和法律草案,经由人大讨论修改后,向全国公布,并自草案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举行全民公决,公决的选项很简单,就三项: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考虑到中共是目前中国乃至世界第一大党,其执政50余年来,虽犯过错误,终归还是积累了丰富的执政经验,其执政能力、组织动员能力在中国还无任何政党能出其右。因此中共作为这部法律之主要发起人责无旁贷。此外,中共亦应联合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共同发起《反分裂法》拟定工作。这样,《反分裂法》的发起将具有最广泛的政治基础。另外,若在台湾有拥护中国统一之政党,如新党、国民党、亲民党等愿意加入,也应欢迎他们。
在全国人大《反分裂法》草案公布之日起至全民公决这一个月内,中共的强大政治动员能力及其作为执政党所拥有的强大行政资源在这时就将派上用场。应该充分运用这种能力和资源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民众说清楚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台这部法律,为什么要在法律中明确武力是保证国家统一的最后手段,为什么对这部法律要进行全民公决,这部法律对老百姓究竞有哪些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好处和利益。。。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极其细致繁复的工作来向广大民众作出说明。其他民主党派也要充分发扬其参政议政的职责和功能,辅助中共进行法律的宣传工作。只要宣传得力,在公决前始终占领新闻舆论的制高点,则民意是可以牢牢坚守统一底线的。
其实在笔者看来,就算根本不进行舆论宣传教育,绝大部分民众都仍会把票投给统一。只要看看台湾这十几年来在台独极尽 “去中国化”能事之情况下,2004年台湾大选仍有近一半的人支持泛蓝,仍有80%以上的人支持维持现状就可以知道,“台独”在大陆根本不可能有市场。只不过这次公民投票关乎中国未来国运,马虎不得,在舆论宣传方面当然也不可等闲视之。
只有全民公决通过的《反分裂法》,才能具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才能直接反映中华民族追求统一反对分裂的最强音,才能对“台独”以及其他各种分裂势力形成有效震慑。这部法律的制定,应该现在就开始着手进行,并赶在民进党“制宪”前完成,这样,一旦民进党铤而走险通过所谓“制宪”来实现法理上的“台独”,中央政府就可以根据《反分裂法》迅速作出回应,而不至于到时又进退失据、左右为难。
四、全民公决通过《反分裂法》之现实可能性
这部《反分裂法》制定的最大特点就是全民公决。1789年法国大革命孕育出的人民主权思想推动了西欧以至于世界诸国的发展,人民主权现已成为许多民主国家宪法的根本理念,国家重大事务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来最终决定,以弥补代议政治的不足。尽管现在中国民主化进程还不尽如人意,然而在国家面临被阴谋分裂之关键时刻,全民公决《反分裂法》仍不啻为一个展现统一意志,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之有力举措。
这部法律公决通过之可能性当然是有着坚实的民意基础做后盾,否则笔者也就不在这里废话了。捍卫国家的领土主权完整不被分割是这个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共识。一个最简单的事实就是,在这个世界上你找不到任何一个以分裂为荣,以统一为耻的国家。美国为了国家统一不惜血战三年,加拿大动用法律手段彻底堵死了魁北克独立之路,英国也决不乐见北爱尔兰苏格兰的独立,俄罗斯为了保住车臣而大打出手,都无不证明了这一点。而就中国人追求国家大一统的历史实践来看,凡在中国历史上的统一时期内,老百姓往往能有一段较为长久的安稳日子,而分裂则往往给国家带来战乱饥荒、人口巨减,生产力骤降、社会财富无谓损耗等恶果,远至春秋战国,中至三国魏晋,近至民国初期各派军阀割据混战,无不如此。经过这数千年来“分而合,合而分”的历史实践,国家“合则俱益,分则俱伤”的思维逐渐深入人心,国家一统的观念已经固化为中国人的下意识乃至潜意识,追求统一、维护统一也早已成为中国人心中之最高价值标准之一。而这,就是中国人在统一问题上的最大“民意”。面对“台独”十余年来的不断挑衅刺激,中国大陆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对台独的嚣张气焰早已忍无可忍,对中央政府在台海问题上的进退失据无所作为也早已不耐烦。因此,《反分裂法》的全民公决可说是顺应民意之举。
“台独”妄图以所谓“民主人权”、“台湾悲情”等煽情口号来打动部分单纯善良头脑简单的中国人,从而达到他们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卑鄙目的,实践证明,这已成为他们永远也不可能完成之任务。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已经看清了他们假民主、真台独的险恶用心和卑劣伎俩。民主的实现决不能以中国的分裂为代价,这已经成为了绝大部分中国人之共识。
五、全民公决通过《反分裂法》之意义
毫无疑问,《反分裂法》的制定,将为中国反分裂促统一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中国反独斗争不仅仅停留在历史文化渊源、民族情感、战略利益和政策层面,更是推进到了法律层面。《反分裂法》的施行,为未来在台海地区采取军事手段解决“台独”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这部《反分裂法》也并不仅仅只为“台独”量身订做,它实际上在法律上封杀了“疆独”、“藏独”等一切分裂势力妄图肢解中国的企图。根据这部法律,一旦反分裂法院裁定某种行为属分裂行为,中央政府即可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制止分裂捍卫统一。
台独分子经常挂在嘴上的另一件事就是指责中国大陆政府不能代表民意。诚然,目前中国大陆民主进程尚不尽如人意,中央政府还不能做到在每一件事上对合理民意都加以及时准确反馈,但事情也不能绝对化,在一些重大原则性问题上,中央政府还是和民意完全一致。若此次《反分裂法》得以全民公决通过(这其实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实际上就等同于中国人民支持中央政府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明确背书,是中国人在国家统一问题上最大民意的展现,今后根据情势发展需要,中央政府即可名正言顺的兵发台海,而不用再背“不代表民意”的骂名,这对台独而言,不啻是一个噩耗。
另外,对《反分裂法》的全民公决,实际上也是推进中国民主改革的一次积极意义上的实践。通过这一实践,华人世界的主体,中国大陆民众,将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通过这一实践,中国普通民众将学会如何用自己手中的选票来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统一的支持,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表达自己的价值取向;而对执政党中共来说,也将通过这次公民投票,对在民主政治中如何运用引导说服的手段而不是强制手段来使民意支持自己有一个感性认识,并吸取相应的经验教训。因此,《反分裂法》的公决通过,实际上也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重大利好,并有可能成为中国民主改革的一个契机。
六、结语
台独分子经常将所谓的“民主人权”、“台湾悲情”以及“民粹”挂在嘴边,自以为自己就是所谓“民主人权悲情”的代表。其实,台独又哪里尊重过什么人权民主了,只不过是扯起虎皮当大旗,扛着民主人权的羊头兜售它的“台独”狗皮膏药罢了____这真是即做婊子又立牌坊,然而天底下哪有这等便宜事?
你台独不是要“民主”么,那我们就来讲讲“民主”:你口口声声尊重2300万台湾人民之民主权利,请问你尊重了13亿中国人民之民主权利没有?你怎能把中国局部地区人民之民主权利凌驾于全中国人民民主权利之上?
你台独不是讲“悲情”么,那就再和你说说“悲情”:你有“台湾二二八”,那中国更有“马关耻,犹未雪;卢沟恨,何时灭”!若台湾在回归50年后又得而复失,那三千万抗战先烈之很大一部分鲜血岂不是要白流?你所谓的“台湾悲情”,又如何及得上中国悲情之万一?
你台独不是秀“民粹”么,那咱就来和你玩玩“民粹”:你要敢祭出“台湾民粹”之招妖幡,那咱就敢拿出“中国民族主义”之照妖镜,再在民主人权公民投票之炫丽包装下,来个借壳上市,名字就叫《反分裂法》,然后和你所谓的“民粹”以及美国主子对拗,看看到底最后谁拗得过谁!!
呜呼,台海万波涌,明灯一夜清。相信这部《反分裂法》定能如佛祖座前之那盏明灯,一举廓清滔滔台海上空之重重妖氛。(上州青山 北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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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不论本次台湾大选最终花落谁家,《反分裂法》的制定都到了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时刻,而实际上中国也正开始考虑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纵观目前有关台海问题的讨论,大多是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历史渊源以及民族感情等角度进行,而鲜有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探讨的文章。下面笔者将本着抛砖引玉之精神,对台海问题的法律因应之道做一个具体的设想与讨论。
一、《反分裂法》之现实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有关国际法也承认了台湾是中国之一部分这一事实,这有《中国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件》、《日华和约》、《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友好条约》以及与世界各国建交时签署的法律公报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作保证。台独分子经常拿来说事的所谓《旧金山和约》,本质上违背了国际法,更何况当时无论是中华民国政府还是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未参与其中,也从未加以承认,因此对中国整体上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来说,毫无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之国内法律条款以及有关国际法可见,中国领土涵盖了大陆与台湾,目前两岸的分离状态,完全是1946-1949年间国共内战的产物。现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之合法政府,也有少部分国家在金钱利诱下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但他们承认的也是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之中华民国政府,而非只拥有台湾的中华民国或所谓的“台湾共和国”。总之,无论谁在国际上代表中国,台海两岸都同属一个国家,无论是从历史文化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一点都毋庸置疑。
本来,在有关国际国内法律都明确了台湾是中国之一部分情况下,《反分裂法》的制定似乎并不是太迫在眉睫的事情。然而,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台独”势力在李登辉的纵容鼓励下逐渐坐大,2004年民进党的再次上台更使局势骤变,因为该党已明确提出06年制宪,08年建国的所谓“台独时间表”。至此台海局势已渐显失控迹象,武力解决的可能性正在迅速增大。因此,如何在各个方面为可能很快到来的台海大战做好准备,现在就必须加以考虑。为因应不测之发生,《反分裂法》的订立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部法律将成为中国统一的实实在在的可操作的具体法律依据,而反分裂斗争也因此将不再仅仅只是依靠《宪法》中的抽象法律条文,或者仅仅停留在政策、利益和感情层面上。
二、《反分裂法》应包含之内容
《反分裂法》草案的具体拟定应当是相关法律权威和部门的事情。笔者并非法律方面的专家,在此也不可能提出非常详细具体的法律草案,然而经初步考虑,认为这部《反分裂法》至少应包含如下几点内容:
1)成立独立的反分裂法院,并明确该法院的职责:对反分裂法的解释权;针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分裂行为;对分裂者的审判权(这一权利中国其他各级法院也将拥有)。
2)明确中国公民或法人根据《反分裂法》向反分裂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任何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现任何分裂活动的迹象,并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均可向反分裂法院提起诉讼。
3)明确中央政府对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之权利、责任与义务。一旦反分裂法院判定某种行为属分裂行为,中央政府即有权根据《反分裂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维护国家的统一。
4)分裂行为的界定和举证。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分裂行为的指控有可能会被别有用心之徒利用来侵犯公民合法之集会结社言论自由权利,因此,在法律实施细则及其释法附件中对分裂行为的描述要尽可能详尽具体,可列举详细的例子说明何为分裂行为,比如民进党政府篡改中学历史课本、护照加注台湾,鼓吹一边一国等等“去中国化”的行为皆可作为例子,从而使分裂行为的界定和举证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5)对分裂行为和分裂分子的具体惩处措施。一部法律,如果没有针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就不再是法律,最多只是道德箴言或劝世良言;而道德箴言或劝世良言是不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强制约束力的。因此,对各种分裂行为要制定出相应的惩处规定(包括采取军事手段的权利),对分裂者要将其拘捕归案,对其进行公审、量刑、定罪。只有这样,才会对分裂势力产生实实在在的震慑。
6)法律自身的修改完善程序。中国境内的各种分裂势力如民进党之流,当然不会因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就停止他们的分裂脚步,而一定会绞尽脑汁想出各种花样翻新的分裂理论、分裂词汇和分裂手法。因此,对分裂行为界定的时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就显得十分关键。随着中国情势的不断向前发展,对法律程序方面的一些修正相信也会是在所必然。所以这部反分裂法必须具备一整套自我修正机制,从而满足不断发展的反分裂斗争之需要。
7)针对台海两岸长期分离的局面,制定国家统一的具体时间表,并对台独抗拒统一的应对措施(如动用武力等)作出明确规定。这部法律的一个紧迫任务就是用来对付台独,因此专门规定这样的条款自然就是理所应当。
三、《反分裂法》之制定办法
《反分裂法》必须要具备最广泛的民意基础,因为这部法律对中国未来长治久安极为重要。为避免法律合法性今后成为分裂势力攻击之口实,笔者认为长痛不如短痛,通过这部法律的方式应该采用全民公决,做法如下:政党提案,人大修订,全民公决。具体来说,是指由中国某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起来作为提案人,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议案和法律草案,经由人大讨论修改后,向全国公布,并自草案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举行全民公决,公决的选项很简单,就三项: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考虑到中共是目前中国乃至世界第一大党,其执政50余年来,虽犯过错误,终归还是积累了丰富的执政经验,其执政能力、组织动员能力在中国还无任何政党能出其右。因此中共作为这部法律之主要发起人责无旁贷。此外,中共亦应联合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共同发起《反分裂法》拟定工作。这样,《反分裂法》的发起将具有最广泛的政治基础。另外,若在台湾有拥护中国统一之政党,如新党、国民党、亲民党等愿意加入,也应欢迎他们。
在全国人大《反分裂法》草案公布之日起至全民公决这一个月内,中共的强大政治动员能力及其作为执政党所拥有的强大行政资源在这时就将派上用场。应该充分运用这种能力和资源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民众说清楚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台这部法律,为什么要在法律中明确武力是保证国家统一的最后手段,为什么对这部法律要进行全民公决,这部法律对老百姓究竞有哪些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好处和利益。。。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极其细致繁复的工作来向广大民众作出说明。其他民主党派也要充分发扬其参政议政的职责和功能,辅助中共进行法律的宣传工作。只要宣传得力,在公决前始终占领新闻舆论的制高点,则民意是可以牢牢坚守统一底线的。
其实在笔者看来,就算根本不进行舆论宣传教育,绝大部分民众都仍会把票投给统一。只要看看台湾这十几年来在台独极尽 “去中国化”能事之情况下,2004年台湾大选仍有近一半的人支持泛蓝,仍有80%以上的人支持维持现状就可以知道,“台独”在大陆根本不可能有市场。只不过这次公民投票关乎中国未来国运,马虎不得,在舆论宣传方面当然也不可等闲视之。
只有全民公决通过的《反分裂法》,才能具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才能直接反映中华民族追求统一反对分裂的最强音,才能对“台独”以及其他各种分裂势力形成有效震慑。这部法律的制定,应该现在就开始着手进行,并赶在民进党“制宪”前完成,这样,一旦民进党铤而走险通过所谓“制宪”来实现法理上的“台独”,中央政府就可以根据《反分裂法》迅速作出回应,而不至于到时又进退失据、左右为难。
四、全民公决通过《反分裂法》之现实可能性
这部《反分裂法》制定的最大特点就是全民公决。1789年法国大革命孕育出的人民主权思想推动了西欧以至于世界诸国的发展,人民主权现已成为许多民主国家宪法的根本理念,国家重大事务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来最终决定,以弥补代议政治的不足。尽管现在中国民主化进程还不尽如人意,然而在国家面临被阴谋分裂之关键时刻,全民公决《反分裂法》仍不啻为一个展现统一意志,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之有力举措。
这部法律公决通过之可能性当然是有着坚实的民意基础做后盾,否则笔者也就不在这里废话了。捍卫国家的领土主权完整不被分割是这个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共识。一个最简单的事实就是,在这个世界上你找不到任何一个以分裂为荣,以统一为耻的国家。美国为了国家统一不惜血战三年,加拿大动用法律手段彻底堵死了魁北克独立之路,英国也决不乐见北爱尔兰苏格兰的独立,俄罗斯为了保住车臣而大打出手,都无不证明了这一点。而就中国人追求国家大一统的历史实践来看,凡在中国历史上的统一时期内,老百姓往往能有一段较为长久的安稳日子,而分裂则往往给国家带来战乱饥荒、人口巨减,生产力骤降、社会财富无谓损耗等恶果,远至春秋战国,中至三国魏晋,近至民国初期各派军阀割据混战,无不如此。经过这数千年来“分而合,合而分”的历史实践,国家“合则俱益,分则俱伤”的思维逐渐深入人心,国家一统的观念已经固化为中国人的下意识乃至潜意识,追求统一、维护统一也早已成为中国人心中之最高价值标准之一。而这,就是中国人在统一问题上的最大“民意”。面对“台独”十余年来的不断挑衅刺激,中国大陆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对台独的嚣张气焰早已忍无可忍,对中央政府在台海问题上的进退失据无所作为也早已不耐烦。因此,《反分裂法》的全民公决可说是顺应民意之举。
“台独”妄图以所谓“民主人权”、“台湾悲情”等煽情口号来打动部分单纯善良头脑简单的中国人,从而达到他们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卑鄙目的,实践证明,这已成为他们永远也不可能完成之任务。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已经看清了他们假民主、真台独的险恶用心和卑劣伎俩。民主的实现决不能以中国的分裂为代价,这已经成为了绝大部分中国人之共识。
五、全民公决通过《反分裂法》之意义
毫无疑问,《反分裂法》的制定,将为中国反分裂促统一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中国反独斗争不仅仅停留在历史文化渊源、民族情感、战略利益和政策层面,更是推进到了法律层面。《反分裂法》的施行,为未来在台海地区采取军事手段解决“台独”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这部《反分裂法》也并不仅仅只为“台独”量身订做,它实际上在法律上封杀了“疆独”、“藏独”等一切分裂势力妄图肢解中国的企图。根据这部法律,一旦反分裂法院裁定某种行为属分裂行为,中央政府即可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制止分裂捍卫统一。
台独分子经常挂在嘴上的另一件事就是指责中国大陆政府不能代表民意。诚然,目前中国大陆民主进程尚不尽如人意,中央政府还不能做到在每一件事上对合理民意都加以及时准确反馈,但事情也不能绝对化,在一些重大原则性问题上,中央政府还是和民意完全一致。若此次《反分裂法》得以全民公决通过(这其实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实际上就等同于中国人民支持中央政府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明确背书,是中国人在国家统一问题上最大民意的展现,今后根据情势发展需要,中央政府即可名正言顺的兵发台海,而不用再背“不代表民意”的骂名,这对台独而言,不啻是一个噩耗。
另外,对《反分裂法》的全民公决,实际上也是推进中国民主改革的一次积极意义上的实践。通过这一实践,华人世界的主体,中国大陆民众,将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通过这一实践,中国普通民众将学会如何用自己手中的选票来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统一的支持,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表达自己的价值取向;而对执政党中共来说,也将通过这次公民投票,对在民主政治中如何运用引导说服的手段而不是强制手段来使民意支持自己有一个感性认识,并吸取相应的经验教训。因此,《反分裂法》的公决通过,实际上也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重大利好,并有可能成为中国民主改革的一个契机。
六、结语
台独分子经常将所谓的“民主人权”、“台湾悲情”以及“民粹”挂在嘴边,自以为自己就是所谓“民主人权悲情”的代表。其实,台独又哪里尊重过什么人权民主了,只不过是扯起虎皮当大旗,扛着民主人权的羊头兜售它的“台独”狗皮膏药罢了____这真是即做婊子又立牌坊,然而天底下哪有这等便宜事?
你台独不是要“民主”么,那我们就来讲讲“民主”:你口口声声尊重2300万台湾人民之民主权利,请问你尊重了13亿中国人民之民主权利没有?你怎能把中国局部地区人民之民主权利凌驾于全中国人民民主权利之上?
你台独不是讲“悲情”么,那就再和你说说“悲情”:你有“台湾二二八”,那中国更有“马关耻,犹未雪;卢沟恨,何时灭”!若台湾在回归50年后又得而复失,那三千万抗战先烈之很大一部分鲜血岂不是要白流?你所谓的“台湾悲情”,又如何及得上中国悲情之万一?
你台独不是秀“民粹”么,那咱就来和你玩玩“民粹”:你要敢祭出“台湾民粹”之招妖幡,那咱就敢拿出“中国民族主义”之照妖镜,再在民主人权公民投票之炫丽包装下,来个借壳上市,名字就叫《反分裂法》,然后和你所谓的“民粹”以及美国主子对拗,看看到底最后谁拗得过谁!!
呜呼,台海万波涌,明灯一夜清。相信这部《反分裂法》定能如佛祖座前之那盏明灯,一举廓清滔滔台海上空之重重妖氛。(上州青山 北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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