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网友对你的评价吧。做人讲的是信用,可能你国内时间呆久了,一些不良的习气也带到加拿大来了。
对于你所说的第一条。
当时刚来加拿大的时候,对于使用支票购买物品,我没有任何经验,我自己并没有保留任何记录.你要得记录只能到银行去,从银行帐户的交易上得知,因为已经是一年以前的事情,我不能保证能查到此记录。同时我也提出,既然你在看房的当天不提出这个问题,同时在以后的电话联系中,你也提及此事,当时我已经很明确的告诉你,没有任何记录,如果你想买的话,我可以再做让步.当时你是同意接受的,我才会带你到房东那里去看房.在签完租房合同后,你又提出该条件,我当然认为是不合理的.
对于第二条,在电话联系的时候,你曾经说过,这几天你都有空,并没有你所说的"工作时间",于是我在得到房东的同意后,定于3日下午3点到房东那里签lease。早上7:15(是我老婆认为太早了,无他意),我已经告诉你下午我会去接你,好让你做好准备.但是我于2点钟打电话,打手机给你,你都没有接听,直到2;45分时,你打电话来说"来接我",到达房东家里的时候,已经是3:45分,整整迟到了45分钟.我心里感到自己对房东失言而内疚。
"那我要从银行里取500元来支付这些费用"这句话是你自己(ycw)说的,我听了之后当然非常高兴,以为你会付清买冰箱炉子的费用,我就没有再说什么
对于第三条
既然你已经在签lease前,答应我一定会要我们的冰箱炉子,那我以为你一定会履行你的诺言.在接你的时候,我就没有要求你立刻把定金付给我,同时签订合同。而是在你把事情都处理完之后,我才要求你履行你的承诺。当时你不同意付定金,你说“身上没有钱”,那我就提议去附近的银行去取。你又反驳说“签合同不用付定金”,我们让你搞得苦笑不得,质问你“那你为什么在签lease的时候付定金”。在你百般搪塞下,看我决议不会在谈妥前送你回去,你就自己愤然下车,我们并没有赶你下车。同时“数十公里以外无公共交通”一说也是无稽之谈,我们刚来的时候没有买车,座的就是公共交通,完全有车去ottawa。同时我们在临走之时,我老婆心软下车邀请你上车一起回去再说,你自己拒绝了。你说“是谁把你扔在哪里的,你自己还是我们?”
“和一个工头约定4:30在Vars下班后,5:00开车到King Edward和我见面的事实,难道又成了你误导公众的工具?很佩服你的狡辩之才啊!”
从接你到签完lease之前,你根本没有跟我说过,5:00有个朋友要见面,从你出来之后,你才突然谈起,我当然有理由怀疑你的说话的可信度,同时在电话中你也明白无误的告诉我,这几天没有事情。在我们没有达成协议之前,我怎么会让你走呢?这不是“放虎归山”。并且你也要这个月的14日回国,除了这次时间外,我怕我再难找到你。所以一再要求你给我一个确定的文件,我也是无奈啊。
"因已成为CFC公众事件,任何结果将在CFC公布",对于这一点,我也不同意的,本来是可以私下商量的,现在你却把他扩大成公众事件,请问这个事件是否影响到公众的利益了?
其实这个事件逻辑非常简单
1)我在提供出租房子信息,要求你购买我的冰箱炉子
2)在你答应购买之后,我带你去见房东
3)见完房东之后,你又不想购买了(不排除你原本就不打算买的可能性,只是想和房东签lease)
4)谈判不成,你就愤然下车,把自己丢在那里(可能你认为有人会来接你的)
现在反过来要求我来道歉,大家说,说的过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