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海
最近,日本政府派出海洋调查船前往东海海域开展海底石油天然气资源调查,并企图单方面开采这一带海域海底资源,此举引起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关注。由于这一带海域决非日本所说的在“日中中间线”的“日方一侧”,而是属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日方若擅自开采这一海域的资源,将严重侵犯中国的海洋权益。
由于中国与日本在海上资源最丰富的东海地区,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所以上个世纪在中日友好条约谈判时,我国提出了“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构想。纵观历史上的日韩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和最近的“安大线”计划,“神秘船”事件,钓鱼岛之争,实质上就是能源之争,是海洋权益之战。日本之所以在东海屡屡挑起事端,既有日本妄想圆其资源大国梦的因素,也是日本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对此,外交部副部长王毅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指出,东海尚未划界,中日在此问题上存在争议。所谓“中间线”只是日方单方面主张,中方从未承认,也不可能承认。日方这种挑衅性行为十分危险,中方坚决反对。海洋争端理应相互协商,和平解决。
中日东海海洋划界及海洋争端
中日两国是隔海相望的邻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以来,中日之间的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尚未划定。近年来,日本为了圆其资源大国梦,右翼势力抬头,在东海海域屡屡挑起事端。这不能不引起中国和国际社会的严重关切。中日之间虽建立了谈判协商机制,但是,由于双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场完全不同,从1973年至今30多年的磋商竟毫无进展。
日韩最近在中国周边海域进行石油开发,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报道。这也使得海洋划界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在中日海洋边界争端中是极其重要的,或者说是问题的关键。因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一个重叠区域,大陆架界限解决了,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也就相应地确定了。所以,中日大陆架划界问题在中日海洋边界争端中就凸现出其重要性。
中国是世界上宽大陆架国家之一。在中国黄海、东海和南海有宽阔的大陆架,大陆架上有良好的石油资源的前景。东海海底有2/3为大陆架,水深不超过200米,面积达52万平方公里。东海大陆架也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终止于冲绳海槽。 根据大陆架是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原则,中国对邻接本国陆地领土的广大的大陆架地区拥有主权权利。至于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或重叠部分,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划界问题。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坚持自然延伸原则,中国东海大陆架可以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但是依据中国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所作的声明和中国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国对于划界采取更为灵活的立场,坚持“应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对于有关国家单方面宣布划定与我国大陆架的重叠区范围的行为,对其他国家侵犯中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为,我国坚决反对,不予承认。
日本一直主张和坚持海域划界,特别是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中间线方法,提出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大陆架,应该使用中间线划界。从1973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开始中日进行划界谈判,至今没有多大进展。这个问题已成为中日海洋划界老大难问题。
中日大陆架划界导致或面临的分歧和难题主要有:1、自然延伸原则和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所处的地位;2、钓鱼岛的主权及其在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我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坚持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而日本于1996年6月14日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其底土。日本主张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采用中间线方法。
日本的所谓大陆架调查
日本为了其周边海底资源的开采权,以海上保安厅为中心的大陆架调查将正式列入国家级项目。计划将于2009年5月之前完成有关海底地形及地质的精密调查,以证实这些海底与日本国土陆地的相连性,并将调查分析数据提交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日本政府颁布了“近期大陆架调查基本方针”,2004年为第一阶段调查,2005年为第二阶段调查。7月上旬,日本政府突然决定,派出海洋调查船前往东海海域开展海底石油天然气资源调查,并企图单方面开采这一带海域海底资源。
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定是当今海洋法领域的热点。沿海国为了扩展和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纷纷开展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调查勘测工作,并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申请。日本的大陆架调查计划就是对于外大陆架的调查。但是,日本借此鱼目混珠,将我国领土钓鱼岛夹带其中,大模大样地对东海大陆架展开调查。这完全是非法的,是对海洋法的亵渎,是我国绝对不能接受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及沿海国在该海洋区域的权益
新的海洋法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及群岛水域,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争端解决等一系列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这些不同区域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底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构成沿海国大陆架权利主张的主要法律基础。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固有的权利。自然延伸是大陆架权利的主要基础。
沿海国为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上述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采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均不得进行这种活动,对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提出,沿海国在其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由于大陆架构成其行使主权的陆地领土事实上或自古以来向海或水下的自然延伸。总之,这是一项固有的权利。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有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不论底土上覆水域的深度如何。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建造、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沿海国有专属权利,并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专属管辖权。对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管辖权,在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但通常情形下应对专为和平目的和为增进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给予同意。沿海国对大陆架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非经沿海国事前明示核准,不应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即从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或故意处置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机构的行为。另外,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即其上覆水域或上空的法律地位受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支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对其他国家的依本公约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不当干扰。
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对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纳费用或实物,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上空属于公海地位。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有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不论底土上覆水域的深度如何。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建造、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沿海国有专属权利,并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专属管辖权。对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管辖权,在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但通常情形下应对专为和平目的和为增进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给予同意。沿海国对大陆架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非经沿海国事前明示核准,不应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即从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或故意处置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海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这一海域内沿海国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人工岛屿和设施的管理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国际法规定的其他合法用途和权利。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其法律地位自成一类。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都已宣布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这也是沿海国的义务之一。
在专属经济区内,各国都有正常航行和飞越的自由,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但是各国在行使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并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其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拘留等必要的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日本调查船开赴东海油田调查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不法行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海洋中1.09亿平方公里的近海以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形式被沿海国划为辖下的“蓝色国土”。从上个世纪开始的“蓝色圈地”运动,硝烟直到今天都未能散去,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权利主张重叠海区的划分上。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1/3。解决海上边界问题,既是沿海国家面临的一项历史性任务,也是全球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争端就是这样的一项历史任务。
日本政府从来将海洋划界问题视为国家安全问题和经济安全问题。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立场是坚持中间线方法。日本的国际法专家认为可以采取先划临时界限,或对争议区域进行共同开发和管理,最好不要提出专属权主张,也不要围绕军事安全等问题进行争论,以免使问题复杂化。但是,日本政府却毫无诚意,无视《海洋法公约》,单方划定东海中间线。日本政府最近又决定成立所谓“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以抗衡中国在东海海域开采天然气等资源。这个机构的责任是制订综合性海洋权益保护措施,尽早在日本所谓的东海海域日中两国“中间线”的日本一侧展开海洋资源调查,并指导民间企业在这一海域开采天然气等资源。日本政府这种行为是一种不友好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对于这种严重的挑衅行为应给予迎头痛击,依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无视海洋法公约,单方面划定东海中间线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
日本政府借大陆架调查之机,租船进入我东海大陆架,挑起事端。并决定尽早在日本所谓的东海海域日中两国“中间线”(注:我国不承认此界线)的日本一侧展开海洋资源调查。这是无视海洋法公约,日单方面划定东海“中间线”,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外交部副部长王毅紧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阿南惟茂,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王毅指出,东海尚未划界,中日在此问题上存在争议。所谓“中间线”只是日方单方面主张,中方从未承认,也不可能承认。日方这种把自己的主张强加于人的做法中方决不接受。日方这种挑衅性行为十分危险,中方坚决反对。
应该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从其一开始就是一个非常复杂、难以解决的问题。至于划界原则的方法,争议更大。但最早使用的是等距原则。这一原则得到国际法委员会的支持,并在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获得通过。这一规定仅是一种协定国际法规则,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1)以协议划定,实际上有许多国家的大陆架都是以协议划定的。(2)在无协议的情况下,要考虑各种特殊情况。(3)在无协议的情况下,适用等距加特殊情况的方法。上述规则仅适用于缔约国。上述三方面中,等距原则不是主要的,仅是第三位。所以就《大陆架公约》中看,把等距原则作为主要划界原则也是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它不构成一般国际法原则。由此可见,把适用于领海的划界原则类推适用于大陆架划界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著名的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根据习惯法指出:“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时,没有宣告使用等距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力也就不能构成这样一项规则”。在英法大陆架中,仲裁法律也指出,采用等距离方法或任何其他方法都是为适当反映每个特定条件的地理及其他有关情况,以达到公平划分疆界的目的。在北海大陆架中,国际法院使用了自然延伸原则,并指出自然延伸原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原则,按照这种方式便可以使每一当事国都尽可能地得到同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又不侵害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原则得到普遍承认。大陆架是沿海国主权权利的客体,而不是有关区域的分配或是复合部分的分割,而是原则上已经归属于沿海国的一个区域的疆界的确定。大陆架界限划定的另一个原则是公平原则,这是各有关条约中和判决一直强调和适用的原则。国际法院认为公平原则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的法律信念,在公正和诚意这些最普遍的箴言基础上,包含着指导大陆架划界的实际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在所有划界上都对国家有拘束力。一般说来,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把公平合理作为调整大陆架划界方式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在英法大陆架案中,仲裁法律指出:“在具体情况下究竟采用何种划界方法,必须从具体情况出发,并以划界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这一基本规范来衡量、来决定”。这是对公平原则的有力支持。
因此,日本主张和坚持的“中间线”是缺乏国际法依据的。中间线不是划界原则。日本又不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中间线不适用于日本。日本单方面宣布的中间线,是日本政府无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日本的单方行为,当然对中方是无效的。中日两国应在国际法基础上,采取现实的态度,考虑各种相关情况,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两国之间的海洋划界问题。正如中日在渔区划分是采用临时协定解决在争议区资源开发问题。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不争的事实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不争的事实。可是日本右翼,特别是小泉上台后,变本加厉,采取种种手段,妄图霸占该岛,并扬言要求美国协防钓鱼岛。我外交部立即表示反对。在划界问题上,日本并没有采用群岛国的制度,其领海基线不得以外岛连线。钓鱼岛是中国领土,决不允许日本将其作为划界基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是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岛屿,没有其本身的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日本占据钓鱼岛列屿是其发动侵略战争的结果,不能产生对钓鱼岛列屿的领土主权;战后,美、日之间以中国领土私相授受的行为,完全违反国际法,丝毫不能改变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领土主权。日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钓鱼岛属于日本,仅仅是实际控制并不能得到主权。所以,我国主张 “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唯一出路。
这次日本的大陆架调查计划将钓鱼岛夹带其中,这是一种强盗行为,是一种鼠窃狗偷的卑鄙行动,为世人所不齿。东海大陆架是中日划界问题上有争议的,特别是钓鱼岛列屿海域更是如此。否则,这种调查行为就缺乏国际法和海洋法依据。
日本的大陆架调查应是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调查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问题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一项最前沿领域,联合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联合国成立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专门受理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申请,目前已开始受理有关沿海国的申请。各沿海国为了扩展和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纷纷开展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调查勘察工作,并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俄罗斯已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了外大陆架案,大陆架委员会已经受理。据估计,全世界将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向联合国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上个世纪90年代各沿海国以空前热情开展的大陆架调查活动皆与此有关。
日本的所谓大陆架调查就是继俄罗斯提出申请之后的外大陆架调查。因为,沿海国是否可以拥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则主要取决于自然科学方面的依据,故沿海国在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之前,必须作好充分的科学、法律和外交等多方面的准备工作。日本政府借此调查计划而向西对东海大陆架的资源展开调查,欲以何为?其目的何在,路人皆知。对于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应该事先通知中国,并须得到中国的同意和参加。因为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未果,日方又借口200海里外大陆架的问题,以求得逞,加快实现其资源大国梦的步伐。日本政府的这一举动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是对中国的严重挑衅,必须予以回击。(作者: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 周忠海教授)
中国网 2004年07月26日
最近,日本政府派出海洋调查船前往东海海域开展海底石油天然气资源调查,并企图单方面开采这一带海域海底资源,此举引起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关注。由于这一带海域决非日本所说的在“日中中间线”的“日方一侧”,而是属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日方若擅自开采这一海域的资源,将严重侵犯中国的海洋权益。
由于中国与日本在海上资源最丰富的东海地区,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所以上个世纪在中日友好条约谈判时,我国提出了“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构想。纵观历史上的日韩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和最近的“安大线”计划,“神秘船”事件,钓鱼岛之争,实质上就是能源之争,是海洋权益之战。日本之所以在东海屡屡挑起事端,既有日本妄想圆其资源大国梦的因素,也是日本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对此,外交部副部长王毅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指出,东海尚未划界,中日在此问题上存在争议。所谓“中间线”只是日方单方面主张,中方从未承认,也不可能承认。日方这种挑衅性行为十分危险,中方坚决反对。海洋争端理应相互协商,和平解决。
中日东海海洋划界及海洋争端
中日两国是隔海相望的邻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以来,中日之间的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尚未划定。近年来,日本为了圆其资源大国梦,右翼势力抬头,在东海海域屡屡挑起事端。这不能不引起中国和国际社会的严重关切。中日之间虽建立了谈判协商机制,但是,由于双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场完全不同,从1973年至今30多年的磋商竟毫无进展。
日韩最近在中国周边海域进行石油开发,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报道。这也使得海洋划界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在中日海洋边界争端中是极其重要的,或者说是问题的关键。因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一个重叠区域,大陆架界限解决了,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也就相应地确定了。所以,中日大陆架划界问题在中日海洋边界争端中就凸现出其重要性。
中国是世界上宽大陆架国家之一。在中国黄海、东海和南海有宽阔的大陆架,大陆架上有良好的石油资源的前景。东海海底有2/3为大陆架,水深不超过200米,面积达52万平方公里。东海大陆架也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终止于冲绳海槽。 根据大陆架是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原则,中国对邻接本国陆地领土的广大的大陆架地区拥有主权权利。至于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或重叠部分,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划界问题。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坚持自然延伸原则,中国东海大陆架可以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但是依据中国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所作的声明和中国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国对于划界采取更为灵活的立场,坚持“应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对于有关国家单方面宣布划定与我国大陆架的重叠区范围的行为,对其他国家侵犯中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为,我国坚决反对,不予承认。
日本一直主张和坚持海域划界,特别是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中间线方法,提出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大陆架,应该使用中间线划界。从1973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开始中日进行划界谈判,至今没有多大进展。这个问题已成为中日海洋划界老大难问题。
中日大陆架划界导致或面临的分歧和难题主要有:1、自然延伸原则和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所处的地位;2、钓鱼岛的主权及其在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我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坚持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而日本于1996年6月14日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其底土。日本主张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采用中间线方法。
日本的所谓大陆架调查
日本为了其周边海底资源的开采权,以海上保安厅为中心的大陆架调查将正式列入国家级项目。计划将于2009年5月之前完成有关海底地形及地质的精密调查,以证实这些海底与日本国土陆地的相连性,并将调查分析数据提交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日本政府颁布了“近期大陆架调查基本方针”,2004年为第一阶段调查,2005年为第二阶段调查。7月上旬,日本政府突然决定,派出海洋调查船前往东海海域开展海底石油天然气资源调查,并企图单方面开采这一带海域海底资源。
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定是当今海洋法领域的热点。沿海国为了扩展和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纷纷开展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调查勘测工作,并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申请。日本的大陆架调查计划就是对于外大陆架的调查。但是,日本借此鱼目混珠,将我国领土钓鱼岛夹带其中,大模大样地对东海大陆架展开调查。这完全是非法的,是对海洋法的亵渎,是我国绝对不能接受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及沿海国在该海洋区域的权益
新的海洋法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及群岛水域,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争端解决等一系列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这些不同区域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底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构成沿海国大陆架权利主张的主要法律基础。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固有的权利。自然延伸是大陆架权利的主要基础。
沿海国为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上述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采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均不得进行这种活动,对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提出,沿海国在其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由于大陆架构成其行使主权的陆地领土事实上或自古以来向海或水下的自然延伸。总之,这是一项固有的权利。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有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不论底土上覆水域的深度如何。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建造、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沿海国有专属权利,并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专属管辖权。对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管辖权,在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但通常情形下应对专为和平目的和为增进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给予同意。沿海国对大陆架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非经沿海国事前明示核准,不应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即从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或故意处置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机构的行为。另外,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即其上覆水域或上空的法律地位受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支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对其他国家的依本公约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不当干扰。
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对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纳费用或实物,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上空属于公海地位。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有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不论底土上覆水域的深度如何。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建造、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沿海国有专属权利,并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专属管辖权。对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管辖权,在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但通常情形下应对专为和平目的和为增进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给予同意。沿海国对大陆架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非经沿海国事前明示核准,不应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即从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或故意处置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海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这一海域内沿海国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人工岛屿和设施的管理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国际法规定的其他合法用途和权利。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其法律地位自成一类。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都已宣布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这也是沿海国的义务之一。
在专属经济区内,各国都有正常航行和飞越的自由,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但是各国在行使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并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其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拘留等必要的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日本调查船开赴东海油田调查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不法行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海洋中1.09亿平方公里的近海以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形式被沿海国划为辖下的“蓝色国土”。从上个世纪开始的“蓝色圈地”运动,硝烟直到今天都未能散去,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权利主张重叠海区的划分上。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1/3。解决海上边界问题,既是沿海国家面临的一项历史性任务,也是全球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争端就是这样的一项历史任务。
日本政府从来将海洋划界问题视为国家安全问题和经济安全问题。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立场是坚持中间线方法。日本的国际法专家认为可以采取先划临时界限,或对争议区域进行共同开发和管理,最好不要提出专属权主张,也不要围绕军事安全等问题进行争论,以免使问题复杂化。但是,日本政府却毫无诚意,无视《海洋法公约》,单方划定东海中间线。日本政府最近又决定成立所谓“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以抗衡中国在东海海域开采天然气等资源。这个机构的责任是制订综合性海洋权益保护措施,尽早在日本所谓的东海海域日中两国“中间线”的日本一侧展开海洋资源调查,并指导民间企业在这一海域开采天然气等资源。日本政府这种行为是一种不友好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对于这种严重的挑衅行为应给予迎头痛击,依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无视海洋法公约,单方面划定东海中间线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
日本政府借大陆架调查之机,租船进入我东海大陆架,挑起事端。并决定尽早在日本所谓的东海海域日中两国“中间线”(注:我国不承认此界线)的日本一侧展开海洋资源调查。这是无视海洋法公约,日单方面划定东海“中间线”,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外交部副部长王毅紧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阿南惟茂,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王毅指出,东海尚未划界,中日在此问题上存在争议。所谓“中间线”只是日方单方面主张,中方从未承认,也不可能承认。日方这种把自己的主张强加于人的做法中方决不接受。日方这种挑衅性行为十分危险,中方坚决反对。
应该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从其一开始就是一个非常复杂、难以解决的问题。至于划界原则的方法,争议更大。但最早使用的是等距原则。这一原则得到国际法委员会的支持,并在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获得通过。这一规定仅是一种协定国际法规则,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1)以协议划定,实际上有许多国家的大陆架都是以协议划定的。(2)在无协议的情况下,要考虑各种特殊情况。(3)在无协议的情况下,适用等距加特殊情况的方法。上述规则仅适用于缔约国。上述三方面中,等距原则不是主要的,仅是第三位。所以就《大陆架公约》中看,把等距原则作为主要划界原则也是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它不构成一般国际法原则。由此可见,把适用于领海的划界原则类推适用于大陆架划界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著名的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根据习惯法指出:“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时,没有宣告使用等距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力也就不能构成这样一项规则”。在英法大陆架中,仲裁法律也指出,采用等距离方法或任何其他方法都是为适当反映每个特定条件的地理及其他有关情况,以达到公平划分疆界的目的。在北海大陆架中,国际法院使用了自然延伸原则,并指出自然延伸原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原则,按照这种方式便可以使每一当事国都尽可能地得到同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又不侵害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原则得到普遍承认。大陆架是沿海国主权权利的客体,而不是有关区域的分配或是复合部分的分割,而是原则上已经归属于沿海国的一个区域的疆界的确定。大陆架界限划定的另一个原则是公平原则,这是各有关条约中和判决一直强调和适用的原则。国际法院认为公平原则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的法律信念,在公正和诚意这些最普遍的箴言基础上,包含着指导大陆架划界的实际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在所有划界上都对国家有拘束力。一般说来,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把公平合理作为调整大陆架划界方式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在英法大陆架案中,仲裁法律指出:“在具体情况下究竟采用何种划界方法,必须从具体情况出发,并以划界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这一基本规范来衡量、来决定”。这是对公平原则的有力支持。
因此,日本主张和坚持的“中间线”是缺乏国际法依据的。中间线不是划界原则。日本又不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中间线不适用于日本。日本单方面宣布的中间线,是日本政府无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日本的单方行为,当然对中方是无效的。中日两国应在国际法基础上,采取现实的态度,考虑各种相关情况,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两国之间的海洋划界问题。正如中日在渔区划分是采用临时协定解决在争议区资源开发问题。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不争的事实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不争的事实。可是日本右翼,特别是小泉上台后,变本加厉,采取种种手段,妄图霸占该岛,并扬言要求美国协防钓鱼岛。我外交部立即表示反对。在划界问题上,日本并没有采用群岛国的制度,其领海基线不得以外岛连线。钓鱼岛是中国领土,决不允许日本将其作为划界基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是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岛屿,没有其本身的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日本占据钓鱼岛列屿是其发动侵略战争的结果,不能产生对钓鱼岛列屿的领土主权;战后,美、日之间以中国领土私相授受的行为,完全违反国际法,丝毫不能改变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领土主权。日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钓鱼岛属于日本,仅仅是实际控制并不能得到主权。所以,我国主张 “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唯一出路。
这次日本的大陆架调查计划将钓鱼岛夹带其中,这是一种强盗行为,是一种鼠窃狗偷的卑鄙行动,为世人所不齿。东海大陆架是中日划界问题上有争议的,特别是钓鱼岛列屿海域更是如此。否则,这种调查行为就缺乏国际法和海洋法依据。
日本的大陆架调查应是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调查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问题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一项最前沿领域,联合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联合国成立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专门受理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申请,目前已开始受理有关沿海国的申请。各沿海国为了扩展和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纷纷开展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调查勘察工作,并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俄罗斯已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了外大陆架案,大陆架委员会已经受理。据估计,全世界将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向联合国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上个世纪90年代各沿海国以空前热情开展的大陆架调查活动皆与此有关。
日本的所谓大陆架调查就是继俄罗斯提出申请之后的外大陆架调查。因为,沿海国是否可以拥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则主要取决于自然科学方面的依据,故沿海国在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之前,必须作好充分的科学、法律和外交等多方面的准备工作。日本政府借此调查计划而向西对东海大陆架的资源展开调查,欲以何为?其目的何在,路人皆知。对于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应该事先通知中国,并须得到中国的同意和参加。因为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未果,日方又借口200海里外大陆架的问题,以求得逞,加快实现其资源大国梦的步伐。日本政府的这一举动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是对中国的严重挑衅,必须予以回击。(作者: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 周忠海教授)
中国网 200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