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见面管理条例(适合CFC里的GGMM)

★红色十月★

『中华府-红客::军委主席&废铁收购站-废可乐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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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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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4年7月26日起执行。
 
楼主见谁了? 这么激动
 
最初由 草莓蛋卷 发布
这还用问,肯定是你了!:p
我虽然不记人名, 但是见过的还都有印象啊:D
 
最初由 京华倦客 发布
我虽然不记人名, 但是见过的还都有印象啊:D
一般啊。人家都认识你,你不认识人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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