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迄今无人过问遗产税和赠与税?

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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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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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阳

2004.11

联合早报网消息:“中国知名私营企业集团─上海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瑶最近病逝,其长子、正在读初中的王瀚成为十四亿元人民币资产的继承人。综合中国媒体报道,均瑶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王瀚将是均瑶集团股权最主要的继承人,第一大股东。中国没有遗产税制度,王瀚承受遗产因此也不打折。”

评论:

几天前刚捅出来一个“妞妞”,当年不过十七就“笑纳”了别人“赠与”的几百万资产而无须交纳一文钱的“赠与税”;现在才知道那不过是小意思,更超级的“妞妞”们 初中还没毕业就全盘继承了十几个亿,同样一文税不交。要是在美国,这百分之几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一文钱也别想赖。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下这全免了。看来还是中国暴发户的后代最福气。

奇怪,中国的“改革精英”们不是很推崇“国际接轨”吗?不是处处向美国看齐吗?当初闹“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的时候不是振振有词说这是“学习外国的先进管理经验”吗?怎么一碰上遗产税和赠与税就顿时装聋作哑,“改革开放”了了几十年,偏偏半句不提在这个问题上来一个“国际接轨”?是中国国家税收多得化不完,还是中国人宁可穷得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也要“善待”中国暴发户的下一代?

看某些“精英”们的真嘴脸,不仅要看他们总是说什么,比如国有资产私有化,而且要看他们从来不肯说什么,比如设立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也算“此时无声胜有声”。
 
加拿大也没有遗产税阿!如果一个人过世了,他当年的收入全部交了税后,就给于继承人,继承人不必再交税,但遗产所产生的利润,要由继承人缴税的。
 
没有什么税务制度是完美的,是适合社会里的每一个人的。在私有制的社会,政府对遗产和赠于抽税的话,我觉得无异于抢钱。
 
美国的美国遗产税

http://www.gd-n-tax.gov.cn/show.asp?id=1530

美国于1916年正式开征联邦遗产税,对超过5万美元(相当于现价72万美元)的遗产征收,最高税率是10%。为防止通过生前赠与以及将遗产以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子女的下一代或几代,从而逃避遗产税,又相继开征赠予税和隔代遗产转让税。1977年起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适用统一的税率表。
美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为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拥有或被推定拥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有形个人财产如货币,无形个人财产如公司股份、合营公司与信托机构中的权益、债券、保险单、退休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现有动产,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赠与的财产。美国公民和居民死亡时,其遗产无论位于何地都应包括在总遗产中征收遗产税。非居民外国人死亡时,就其在美国境内的财产缴纳遗产税。构成适用美国遗产税的居民,是指死亡时在美国拥有长期住所的外国人,即在美国拥有居所且没有任何以后从居所迁移的明确意图。
美国采行总遗产税制,根据美国遗产税法规定,对应纳遗产税的遗产,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负有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亡后9个月内负责从遗产总额中提取一部分纳税,在缴纳遗产税前不得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按公平市场价格估算的金额减去扣除额即为应纳税遗产额。遗产扣除项目包括:丧葬费用,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费用,债务和抵押财产,已发生而未缴纳的税款,对慈善机构和具有美国籍配偶的捐赠(不受数额限制),作为学费或医疗费的捐赠,对政治组织的捐赠,一定期限内继承的财产,统一扣除。死者死亡前两年内继承的财产可100%扣除,第三、四年前继承的财产,扣除80%;前第五、第六年继承的财产,扣除60%,死亡前第七、第八年继承的财产,扣除40%;死亡前第九、第十年继承的财产扣除20%。统一扣除相当于对扣除额以下的遗产免征遗产税。统一扣除额可用于生前赠与税扣除,余额用于遗产税扣除。统一扣除的数额是定期调整的,1997年统一扣除的数额为60万元,2001年为67.5万美元,2006年上升到100万美元。
美国遗产税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详见下表),最低税率为18%,对1万美元及其以下的应纳税遗产额适用,最高税率为55%,对不低于300万美元应纳税遗产额适用。
美国遗产税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遗产额 税率

1 0-1万美元 18%
2 1-2万美元 20%
3 2-4万美元 22%
4 4-6万美元 24%
5 6-8万美元 26%
6 8-10万美元 28%
7 10-15万美元 30%
8 15-25万美元 32%
9 25-50万美元 34%
10 50-75万美元 37%
11 75-100万美元 39%
12 100-125万美元 41%
13 125-150万美元 43%
14 150-200万美元 45%
15 200-250万美元 49%
16 250-300万美元 53%
17 300万美元及以上 55%

应税遗产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出的税额,作法定扣除后才是实际应纳的遗产税额。就同一遗产美国州政府或外国政府已征收的继承税可以限额抵免联邦遗产税。
遗产和赠与税是美国联邦收入最少的一个税种。据美国财政部统计,1999年,联邦遗产和赠与税收入为280亿美元,占联邦税收的1.5%,同期汽油税为390亿美元,所得税为8790亿美元,公司所得税为1850亿美元。据测算,美国遗产税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0.3%,家庭财产净值的0.1%。
目前,美国国内对遗产税是否应该继续征收争议较大。反对遗产税的人士认为,在人死亡时征税,加重了继承人的痛苦,不道德;通过税收筹划逃避遗产税已使遗产税基本上成为一种自愿税;一半的遗产税来自遗产价值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阶层,应税遗产只是非常富有的死者财产的一小部分,这使遗产税对平均财富分配不起作用;按39.6%的最高所得税率和55%的最高遗产税率联合征税,意味着将一个人准备传给后代的73%的财产作为惩罚性税收由联邦政府拿走,减少了国民资本,妨碍储蓄、劳动力供应和经济增长。反对者经常引用的证据就是遗产税对家庭农场和以紧密持股、合伙或其他非公司形式经营的小企业发展的伤害。据美国独立商业联合会的统计数据,三分之一的小商业企业主不得不出售企业全部或部分来缴纳遗产税,70%的家庭企业主不能将企业传给下一代。
赞成者认为,死亡对于征收遗产和赠与税既非充分又非必要条件;不足2%的人死亡后要缴纳遗产税,表明遗产税高度集中对富人征收;遗产税比所得税更有累进性,占总数5%的最富有的家庭负担91%的遗产税,但只负担49%的所得税,20%最富有家庭负担99%的遗产税,只负担77%的所得税;开征遗产税有利于促进向社会慈善机构捐赠;通过遗嘱认证,可以知道被继承人财产的真实状况,而这些资料在征收所得税时是难以掌握的,在一定程序上可以弥补所得税的漏洞。
虽然主张保留和废除遗产税的意见还难分高低,但废除遗产税的立法程序已启动。1999年、2000年美国国会两度表决通过废止遗产税的法案,决定在10年内逐步废除遗产税及其相关的赠与税、隔代遗产税,取而代之征收20%的资本利得税,结果都被克林顿总统否决。美国新总统布什的一揽子减税计划包括在10年内废除遗产税。但美国遗产税最终能否被废止,还有待观察。

(资料来源:http://www.yahoo.com)
 
[ZT]遗产税开征当务之急还是操之过急?
http://www.taxwebs.com/taxwebs/list.asp?id=509
2004-10-15



   遗产税到底何时开征、起征点是多少?近日?反腐专家王明高设计的遗产税
方案一经报道就激起千层浪,各种疑问和评论纷至沓来。作为此税种的征收对象
――“富人”们的态度也颇为不同。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在此问题上
主要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遗产税制度到底是缩小贫富差距的良药还是经济发展
的双刃剑?其中的观点交锋异常激烈。
  
  赞成:条件具备要求迫切
  

   观点代表人物 王明高:湖南省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副处长,博士,国家社
科规划课题“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是他
所负责研究的课题之一。
  
   ■资产百万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超过千万
  

   研究了多年遗产税制度的王明高博士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的专访时说,目前
我国已具备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条件。“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必要与有可能
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主要应看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和高收入阶层人数等
经济总量指标,以及基尼系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
  

   据资料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我国本、外币存款余额为24.35万亿元
,其中本、外币居民储蓄余额为12.14万亿元。
  

   “有经济学家分析,我国已经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阶层,占储蓄账户
总数20%的高收入阶层,其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据经济学家相对保
守的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1000万以
上。因此,遗产税的开征有了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此外,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
实际上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注:基尼系数是判断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
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则基尼系数也越大。),社会
现实表明社会的贫富差距确实在渐渐加大,这也对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提出了
迫切要求。”他分析说。
 
  
   ■北京起征点略高80万,但不超过100万
  

   王明高特别向本报记者强调,前一段时间,有些媒体“热炒”课题组设计的
遗产税方案,其实有的报道不够准确,有的是“误读”。
  

   王明高认为,遗产税征收的核心是起征点的确定与税率的设计。就前者看,
将80万元作为起征点仅仅是个普遍意义上的平均指标。“之所以确定80万这
样一个数字,一是较接近国际上遗产税的起征点,都在人均GNPな国民一年新
生产的商品与服务附加价值的总和に的15至20倍左右。二是我们经研究发现
,目前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是普通工薪阶层,他们的家庭总财产远远低于这个
数值,以此作为起征点,可以将他们排除在外,不会对他们造成冲击。”
 
  

   在回答记者关于北京地区遗产税起征点的问题时,他表示,80万元的起征
点不是意味着全国都要以这个标准征收,而是要充分考虑地区的差别、经济发展
水平的差别。“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生活水平较高,将来开征遗产税的起征点可
略高于80万,但不要超过100万。”
  
   ■开征遗产税使腐败行为成本增加
  

   有些人担心开征遗产税后,资金外流的问题会更加严重。“但是我认为,只
要控制好遗产税的起征点和税率,就可以比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征遗产
税,税率应比其他同等参照国家低一些。”
 
  

   王明高还认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使贪污受贿者冒着巨大风险得到的
非法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库。再辅以其他相关制度,可
以促进我国的反腐败进程。(记者 贺岩)
  
   反对:十多年后才有可能
  

   观点代表人物 代鹏: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税收管理研究所,金融学
博士ニ
  
   ■“富人”财产难以统计,政府可能赔钱征税
  

   代鹏向本报记者表示,他对现在开征遗产税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国内目前
开征遗产税的条件还不够成熟。
  

   他说,要开征遗产税首先就要确定它的税基,它要有可征收的税源。而中国
人目前财产构成当中,现金的比例要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这部分的财产数
量极难有精确统计。而“富人”的财产表现形式比一般普通老百姓的财产形式远
远丰富,评估和征收的工作量之艰巨、复杂令人忘而却步。
 
  

   他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成本太过昂贵。这项税种如果开征,很可能在征收的
前几年政府根本实现不了增加税收的目标,“我们的政府很可能是赔钱征税”。

 
  

   遗产税是不是要设起征点?代鹏对此也表示疑义。他认为,设置起征点会让
人们想办法来逃避这样一条“红线”。“很多办法都可以让财产低过起征点,而
且会促使更多人尝试去隐匿自己的财产。这种行为一旦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反
而使得遗产税开征的最本质意义失去了,法律也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和权威性。”

 
  
   ■现在的问题不是财富分配,而是财富创造
  

   有人指出我们社会当前存在着普遍且较深的贫富不均问题,开征遗产税有助
于针对这种社会分配不公的改善,代鹏认为这种看法有些极端。“关键的问题是
在于要明白我们当前还处在一个资本创造的时期,中国人的财富并没有达到西方
那些开征遗产税国家的水平。除去汇率变动的因素,我们现在1000美元的人
均收入,仅仅相当于英国1840年、美国1860年的水平。我们还远算不上
富裕。”
 
  

   “开征遗产税到底是不是有利于投资?西方国家开征遗产税是看到了财富大
量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后,造成其社会中投资积极性下降,我们财富的集中程度与
这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现在的问题还不是财富分配的问题,而是财富创造。我们目前的蛋糕还是
太小。”他说,我们现在该做的不是马上就开始分蛋糕,而是要尽快让其他人手
里的蛋糕大起来。
  
   ■2020年前后才有条件开征
  

   在回答何时可以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时,代鹏表示,首要问题是国民收入要达
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如果保持现在的经济增长率,我们的国民收入在202
0年前后差不多能达到人均3000美元左右,到那时我们才比较接近开征遗产
税的经济条件。2020年后才可能开征遗产税。”(记者 贺岩)
 
  
   ●心态
  
   开征遗产税多半富人不愿意
  

   “富人”作为遗产税征收的对象,对征收遗产税持什么态度呢?记者对此进
行了调查采访。
  
   ●不满型
  

   “我们已经交了很多税了,为什么还要再交遗产税?”一家私企老板温先生
说,“每年,我的公司都会向国家上缴600多万元税款。已经尽了这么多义务
,难道我留给子女的家产,还得交出一半给国家吗?我可是白手起家啊!”
 
  

   温先生的话反映了很多“富人”的心声。对于依靠征收遗产税来调节收入差
距,很多“富人”略有微词。一位在演艺界从业多年的女士说:“虽然我们收入
高,但我们面临的,是普通人难以想像的压力与艰辛。为什么会对我们的收入多
次征税呢?”
 
  
   ●突击型
  

   虽然不少“富人”对征收遗产税不满,但很多人认为,遗产税不会近期开征
。因此,“富人”们对征收遗产税并不很担心。一位不愿意公布姓名的“富人”
说,“比如财产,我可以早一些赠与孩子。我的房子也可以很方便地‘过户’给
亲戚朋友。”
 
  

   “如果真的要征遗产税,我留给亲人的财产,可能就会减少上百万。”一位
温州商人说。“现在我的儿子也在公司帮我打理生意,也在领导层,怎么算是我
的财产,怎么算是他的财产呢?如果遗产税真的实施,我可能会更早退休,儿子
一旦正式接班,那所有财产名正言顺地就是他的。”
 
  
   ●投资型
  

   “如果遗产税税率真的有国外那么高的话,不如尽早把财产用作投资上。”
还有一些富人这么打算。一位56岁的私企老板说,“本来我想死后把财产多留
一些给亲人,但要是有遗产税,留下的也没多少,还不如现在增加投资。到时候
即使是转让股权,税率也会低很多。”
  
   ●保守型
  

   “在目前的环境下,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并达到对于国民收入再次分配的目的
,比较困难,”一位财产过百万的金融界人士表示,“在现阶段,财富还没有让
人们的思想发生彻底转变,更多的人希望把财富最大限度地留给子孙。坦率地说
,我更希望给两个女儿留下更多的财产。”
 
  
   ●理智型
  

   有过留学背景、常年接触国外文化的“富人”们对征收遗产税表现得更容易
接受。但他们表示,不能完全按照国际标准征收。45岁的于先生在某外语培训
机构工作了将近10年,年薪至少在50万元以上,是个标准的“富人”。因为
常年高负荷工作,于先生对自己的身体安全格外担心,也一直非常关心遗产的问
题。几年前,他就悄悄地把自己的一份遗嘱公证了。“我常常在外面讲课,几乎
每个周末都在不同的城市飞来飞去,人到了这个岁数,总担心自己的风险,也想
早早把财产有个安排。我几个姐妹家庭条件都不太好,要是我有点什么事儿,我
希望她们能多得到一些。但听说以后可能要征收遗产税,我其实也不是特别反感
,毕竟欧美很多国家都是这样,我们在金融税制上也要尽快与他们接轨。可税率
不能太高,20%以下的税率我还是能接受的,听说有的国家税率在55%,这
太高了,如果中国也这样实施的话,大多数人都不可能接受。”(



原作者:记者 代小琳
来 源:中国财经网
 
国外遗产税和赠与税概况
朱海燕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来的财产都征税,只是征收的税种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征收印花税。对赠与行为的文件、不动产和证券的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如马耳他对国内的不动产和证券要征收印花税;巴布亚新几内亚对赠与的文件征收5%的印花税;百慕大群岛按死者财产价值依5%一15%的三级累进税率征收印花税。
第二种是对死者课征的遗嘱认证税。在泽西岛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对死者课征的遗嘱认证税按第一个10000英镑征50英镑,其余部分按0.5%计征。爱尔兰对超过10820爱镑的遗产征收2%的遗嘱认证税。
第三种是对继承遗产所得的收入征收资本所得税。如以色列,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对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捐赠,在财产转移发生时征收资本所得税。
第四种也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就是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另外有些国家开征赠与税作为补充税种。
在对死者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征税时,上述几个税种不是独立存在、排他的,在有些国家里两个或三个税种在不同的环节发挥作用。在爱尔兰,既有对继承人取得应税遗产征收的继承税,对受赠人取得财产权利或利益征收的赠与税,也有对超过一定数额遗产征收的遗嘱认证税。现就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遗产税(或继承税,下同)及赠与税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一、遗产税基本情况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最早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50个。
遗产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最重要的特点是遗产继承税的征收工作是偶发的、一次性的。其次是征税面窄,对因发生死亡而转移或接受财产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才征税。即使是在发达国家,遗产税或继承税的课税人数也仅占死亡人数的 1%-6%。日本的遗产税课税人数占死亡人数的比例较高,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左右。三是收入少,财政意义不大,在多数发达国家;遗产税收入也仅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1%左右。1992年英国的遗产税占国税收入的1.6%;1995年美国的遗产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1%;1997年日本的遗产税收入占国税收入的4.1%。四是征税难度大,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遗产税的征收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而遗产的核实、评估和征收又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日本全国从事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资产税的职员约占全部职员的7%,征税成本相对较高。
二、遗产税税制
(一)税制分类及纳税人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遗产税,按照课税主体来划分,通常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1.总遗产税制。按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遗产总额课税。课税主体只有一个,遗产的指定处理人、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一般是先完税后分割遗产。
2.分遗产税制。按每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征税,一般称作继承税,有多个课税主体,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
3.混合遗产税制。先接遗产总额征遗产税,再分别法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征收继承税。混合遗产税的特点是先总额征税,以利源泉控制;再按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征税,以体现合理负担。
(二)课税对象
总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数额以及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课税。
对境外财产的征税,不同的国家育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即对定居于本国的居民拥有位于本国的不动产和在 世界各地的动产都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同时,对不定居于本国的个人拥有的位于本国的全部财产、当其死亡时也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列支敦士登只对本国居民征收继承税。
(三)税率
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按遗产或继承、受遗赠财产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设置由低到高的累进税率。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和地区只有一种超额累进税率;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则多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设置几种累进税率。只有新西兰、英国、南非等少数国家的遗产税实行比例税率。
新加坡是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税率只有两级:遗产基本价值为1200万新元的,税率为5%;超过1200万新元的。税率为10%。韩国也是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采用一种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0%、20%、30%、40%、45%五档。
法国是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继承税按受益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受益人得到的遗产数额的多少设置不同的税率。具体如下;
1.父母与于女之间
0至50000法郎 5%
50000至75000法郎 10%
75000至100000法郎 15%
100000至3400000法郎 20%
3400000至5600000法郎 30%
5600000至11200000法郎 35%
11200000法郎以上 40%
2.配偶之间
0至50000法郎 5%
50000至100000法郎 10%
100000至200000法郎 15%
200000至3400000法郎 20%
3400000至5600000法郎 30%
5600000至11200000法郎 35%
11200000法郎以上 40%
3.兄弟姐妹之间
0至1500000法郎 35%
1500000法郎以上 45%
4.亲戚之间(四代以内),税率为55%。
5.其他关系人之间,税率为60%。
日本也是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继承税设置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对800万日元征收10%的税到对超过20亿日元征收70%的税。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税率具体如下表;
┌────────┬──────┬─────────────────┐
│应税价值 │对遗产净值总│对各方获得的遗产和赠与财产的税率%│
│(百万里拉) │额课征的税%├───┬───┬─────────┤
│ │ │亲属1 │亲属2 │其他 │
├────────┼──────┼───┼───┼─────────┤
│10以上―100 │ │ │3 │6 │
├────────┼──────┼───┼───┼─────────┤
│100以上―250 │ │3 │5 │8 │
├────────┼──────┼───┼───┼─────────┤
│250以上―350 │3 │6 │9 │12 │
├────────┼──────┼───┼───┼─────────┤
│350以上―500 │7 │10 │13 │18 │
├────────┼──────┼───┼───┼─────────┤
│500以上―800 │10 │15 │19 │23 │
├────────┼──────┼───┼───┼─────────┤
│800以上―1500 │15 │20 │24 │28 │
├────────┼──────┼───┼───┼─────────┤
│1500以上―3000 │22 │24 │26 │31 │
├────────┼──────┼───┼───┼─────────┤
│3000以上 │27 │25 │27 │33 │
└────────┴──────┴───┴───┴─────────┘
注:1、亲属1包括兄弟姐妹及直系亲属。
2、亲属2包括四代以内的堂兄妹。
(四)减税、免税规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遗产税都规定了相应的减免扣除,包括基础扣除、特殊扣除、免征额和免税额等。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不同,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也各有不同。有些国家还每年或定期根据通货膨胀率对免征限额进行调整。
新加坡规定,死者死亡时拥有的住宅财产,在最高为900)万新元以内的部分和其他财产总额在60万新元以内的部分享受免税。爱尔兰每年都要根据通货膨胀率对免征限额进行调整,1998年的最大免征限额是18550爱镑。美国从1981年以后,连续提高统一抵免额的标准,1997年美国规定对公民和居民的统一抵免额为192800美元,非公民和非居民获得遗产税的统一抵免额为13000美元。有些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免税额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不同而不同。法国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免税额为300000法郎;配偶间的免税额为330000法郎;其他人间的免税额为10000法郎。瑞典规定:对亲近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子女),其未亡配偶可扣除280000克郎,每一子女可扣除70000克郎。未满18岁的子女,按实际年龄与18岁的差效,每差一年可扣除10000克郎。目前日本继承税的基本免税额是5000万日元加上1000万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
此外,有些国家如爱尔兰、丹麦、南非、英国、波多黎各等对配偶间的继承财产一律免税。
(五)境外遗产已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处理问题
为了避免双重课税,许多国家都规定;对境外遗产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其已纳税额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扣。日本《遗产税法》规定,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在日本以外的地方的财产时;如根据外国法令对其财产课以相当于日本的遗产税的税种时,其已纳税额部分,可以从算出的本国遗产税税额中扣除。丹麦规定,因资产在外国而在国外缴纳的遗产税,可以从丹麦遗产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相当于丹麦对此部分资产征收的遗产税税额。依据丹麦法律或遗产税条例免税的资产,在外国缴纳了遗产税的一律不允许扣除。美国公民和居民可将已缴纳的外国遗产税税款来抵免他们在美国应缴纳的遗产税。
此外,有些国家还与他国签订协议以避免对遗产税的双重征税。
(六)征收管理
1、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
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是遗产与继承税征收管理中十分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如日本设有资产税裸、资产评价企画官,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应税财产的评估工作。新加坡税务署专门设立了产业估值及核税处,其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很多国家评估资产的基本原则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财产在市场上能够卖出的价格为准。具体评估方法,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日本遗产税法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定期金权利等财产的评估方法,对广他财产只规定了根据时价进行评估。国税厅就财产评估问题作出了财产评估基本通知,对不同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评估方法。其中宅地的评估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路线价评估方法,适用十城市街区;另一种是固定资产税评估额来以一定用率的倍率方式,适用城市以外的地区。股票分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上市股票的评估以股票卜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继承发生当口收盘价格、当月、前一个月、前二个月收盘价格的月平均值4个价格中最低的价格确定。非上市股票按公司规模的人小确定评估方法。
英国遗产税的估价原则是以市场价为依据。土地由专门的土地评估部门评估;无形资产由资本税收办公室的一个处负责评估;对金银珠宝首饰及文物、艺术品等,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股票分上市与非上市两种,上市股票按死亡当日日股票价格确定,非上市股票主要靠搜集的信息进行评估。
2.申报纳税。
新加坡税法规定,纳税人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要自觉申报各项遗产,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填写遗产税申报表。
日本税法规定,所有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者其课税价格合计超过遗产的基础扣除额,而又不适用配偶税额减免规定的,必须提交遗产税申报书。申报期限是自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在填写遗产税申报书时必须填写课税价有关遗产税总额计算的事项、纳税地址、姓名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及债务、各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等事项。
3.分期和延期纳税及其他。
日本规定,遗产税额超过10万日元,根据纳税人申请,原则上允许5年以内分年缴纳。遗产继承税的缓缴期限及缓缴期内利息率由继承财产价额中不动产价额所占的比例来决定,最长为20年(特定的财产对以延长到40年),并按年3.6%――0.6%的利率征收利息税。
英国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加收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国内收入局根据银行利息率调整公布。
土耳其规定遗产税在5年中每年分两次缴纳。
此外,有些国家和地区对遗产税规定了实物缴纳制度,如日本等。
三、赠与税制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赠与税制,按纳税人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总赠与税制
也称赠与人税制,按财产赠与人一定时期内赠与财产的总价额课税。赠与人为纳税入。实行总赠与税制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新西兰、南非等。
(二)分赠与税制
也称受赠与人税制,接受赠与人一定时期内受赠财产的价额征收,纳税人为受赠与人。实行分赠与税制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丹麦、匈牙利、爱尔兰、荷兰、菲律宾、意大利、委内瑞拉等。
有些国家和地区不单独设立赠与税,为了达到征税的目的。防止纳税人在生前转移应税财产以逃避征税的情况发生,规定死者生前若干年赠与财产的价值税视同为遗产,征收遗产税。如英国规定死亡前7年内的赠与财产,并入遗产征税;文莱规定死亡前1年中所赠与的财产视同遗产一并征税津巴布韦对死者生前5年内赠与的财产计入遗产总额课税;赞比亚对死者生前3年赠与的财产要课征遗产税。
单独设置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其税率有些与遗产税的相同,如韩国、美国、法国、希腊、意大利、俄罗斯等。有些则低于遗产税的税率,如爱尔兰的赠与税税率为相对的遗产税税率的75%;菲律宾的遗产税税率为5%――35%.赠与税税率为15%――20%。
通常赠与税被认为是遗产继承税的辅助税种,但加纳算是个特例,不征收遗产税,却征收赠与税,对价值超过50000寒迪的财产转让课以赠与税,税款出受赠与人缴纳。

主要参考资料:
(1)Internatioal Taxation Summary (1998)。
(2)台湾《税法辑要》。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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