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四分之一的涉外婚姻,最后面临解体 远渡重洋的中国妇女处境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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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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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


  重庆晚报北京电 我国四分之一的涉外婚姻,最后面临解体,远渡重洋的中国
妇女无法得到合理保障。为此,任弼时的女儿任远征委员昨日提交提案:加强对
涉外婚姻的审核,保障中国妇女人身权利。


  提案上还有16个来自妇女界的全国政协委员签名附议,包括张海迪、敬一丹
、罗天婵等。

  1/4跨国婚姻解体


  近年来随着中国涉外婚姻数量的增多,涉外婚姻纠纷也越来越多。2004年,
民政部门办理了四千余起跨国婚姻,同期受理的离婚将近一千起。


  任委员说,我国驻外大使馆经常接到这样的投诉――中国妇女遭受丈夫暴力
、性虐待甚至禁锢。

  法律尚有盲区


  提案认为,涉外婚姻纠纷中妇女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原因是: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在保护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侨民结婚后的合法权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中国1983年3月和8月分别发布的两项涉外婚姻规定中,只在法律上确认与中
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身份,而不能认定外国人的收入情况及婚后生活稳定状态的
保障条件。

  两个原因导致纠纷


  跨国婚姻为何纠纷不断?据分析原因有二:中国妇女和外国丈夫在文化、财
产等方面悬殊,导致双方生活和沟通方式存在障碍,新鲜感过后就纠纷不断;缺
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家丑不可外扬”思想作祟,使得洋丈夫更加有恃无恐。


  增加婚前审核


  16名委员联名建议,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时应增加审核条件:外国人应出具本
人纳税证明书或资产证明书,证明其有正常生活收入。


  同时应向登记机关递交保证书,内容包括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离婚时,应负担
中国公民归国往返交通费、正式离婚判决下达前生活费等,保证中国公民基本生
活条件。
 
哈~~~多少是??那么一??接得婚????

自作孽~~~~不可活啊~~~~~~~~~~~~~~~~
 
立这个法有什么用?!

双方都在利用婚姻做交易,交易中受损了就要求保护,还以为这是破产保护法呢.
也没听说过真正自由恋爱的涉外婚姻有多少是以离婚收场的.而且,真正自由恋爱的涉外婚姻,即使双方离婚了,也是好聚好散的多.

有时间还是多搞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吧.中国需要立的法太多了,人大代表们别在这种地方浪费时间了.

"16名委员联名建议,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时应增加审核条件:外国人应出具本人纳税证明书或资产证明书,证明其有正常生活收入。

  同时应向登记机关递交保证书,内容包括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离婚时,应负担中国公民归国往返交通费、正式离婚判决下达前生活费等,保证中国公民基本生活条件。"

可笑!为什么那些远嫁的都没有一点生存能力呢?!值得深思
 
中国的男人,加油啊,

好好工作,把国家建设好,才能留住我们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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