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秘密存款”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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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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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秘密存款”犯法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宣判,张伟民犯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2005年下半年,50多封举报信件反映,在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改制过程中,主任张伟民把供销社网点资产转入自己老婆的私营公司。由此,区检察院布下侦查罗网。


  2005年底,一家外资银行打来电话称,一个账户正在转移资金,此账户与张伟民有密切联系。检察机关逐步查明:1995年至2005年,张在担任嘉定区烟草专卖分局局长兼烟糖公司经理、供销社副主任、主任期间,受贿共达352万多元。加上张伟民有1300多万元说不清楚财产来源,涉案金额达1600多万元。


  检察官发现,张伟民于2005年担任供销社主任期间,以妻子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账户并存有巨额外币存款,同年11月底,张伟民委托他人赴港将上述账户内港币250多万元转汇至美国。而在此期间,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关于个人财产收入申报要求时,张伟民均未按规定如实申报。


  张伟民数罪并罚被判刑20年,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处刑一年。这一年的法律意义很大,因为,自从1997年新刑法设立这一罪名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法条处罚的案例不多。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检察官刘佩兰说,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不报,无论该款来源是否合法,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新华每日电讯》)
 
好像加拿大也有类似条文,任何个人有10万以上(?)的海外资产(收入?)必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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