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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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燕饲料有限公司职工张三等25人,于1996年各与海燕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出资购买了海燕公司3号职工宿舍楼内住房,居住至今均有十年有余。公司破产之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现住居民的根本利益,作出查封、拍卖3号居民楼的裁定,并责令现住居民自行迁出,25户居民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苦不堪言。
1996年,海燕公司为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方便职工工作生活,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参加集资的职工根据楼层朝向每平方米900至1100元不等出资购买住房。张三出资购买后,带着家人定居在此,并且多次装修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居住至今10年之久。张三在其他地方并无住房,离开这里,一家老小将无家可归。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此裁定的依据十分牵强,法院依据《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中“集资建房资金应专项存入市建设银行或市工商行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认为3号楼居民的集资建房并无存入建行或工行专款专用。但是张三等人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并不清楚公司的运营情况,更不了解是否有专款专用,他们只是集资购买住房而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7条表明,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张三等人做为并无过错的第三人,根本利益却得不到保障。
并且,原审法院只是依据《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就作出裁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指出,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时恰恰是引用了地方政府的规章,且引用后的结果造成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抵触。
但是法院却无视这一切,眼看拍卖日期一天天接近,居民们都坐立不安,看着自己居住了十年,倾注了感情的家,看着年老的双亲,心中有千万不舍。拍卖过后,他们将何去何从?拍卖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真相?
1996年,海燕公司为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方便职工工作生活,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参加集资的职工根据楼层朝向每平方米900至1100元不等出资购买住房。张三出资购买后,带着家人定居在此,并且多次装修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居住至今10年之久。张三在其他地方并无住房,离开这里,一家老小将无家可归。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此裁定的依据十分牵强,法院依据《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中“集资建房资金应专项存入市建设银行或市工商行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认为3号楼居民的集资建房并无存入建行或工行专款专用。但是张三等人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并不清楚公司的运营情况,更不了解是否有专款专用,他们只是集资购买住房而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7条表明,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张三等人做为并无过错的第三人,根本利益却得不到保障。
并且,原审法院只是依据《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就作出裁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指出,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时恰恰是引用了地方政府的规章,且引用后的结果造成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抵触。
但是法院却无视这一切,眼看拍卖日期一天天接近,居民们都坐立不安,看着自己居住了十年,倾注了感情的家,看着年老的双亲,心中有千万不舍。拍卖过后,他们将何去何从?拍卖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