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国税分局长嫖宿幼女被控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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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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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岁的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花6000元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宜宾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卢玉敏也被开除公职、党籍。随后,检察机关介入其中,正式对卢玉敏批准逮捕。
  日前,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已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卢玉敏被指控犯下强奸罪。按刑法规定,强奸幼女的行为将在有期徒刑3至10年的幅度内从重处罚。如果此罪一旦成立,与当初警方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结果将相差极大。
  最初认定:
  卢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
  2008年12月20日,经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卢玉敏以6000元的价格,与该县一名13岁中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姑妈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
  今年5月9日,宜宾县公安局公布了处理结果。警方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他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而牟某则因涉嫌介绍妇女卖淫被批捕。
  网友质疑:
  嫖宿幼女还不是犯罪?
  警方的这个结论一出,全国各大媒体和网络的质疑纷至沓来,争议的焦点在于,卢玉敏是否明知受害女孩未满14周岁?
  在网上点击“卢玉敏”三个字,网友的评论、转帖上万条。“难道罚点款就了事?”“一句不知道就可以免罪?”“只弄个治安拘留,简直有点隔靴搔痒。”
  有网友称,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只要明知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不管是否征得了被害人的同意,也不管受害人是否出于自愿,都应按强奸罪对其定罪处罚。该网友指出,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卢玉敏花6000元嫖宿一女孩,属于应当知道的范畴。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卢玉敏当时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也是正常的。
  办案法院:
  法律适用有争议,审理很慎重
  据了解,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接受指定管辖负责办理卢玉敏案。昨日,记者来到该法院采访。
  “这个案子已经开过庭了,现在还没作出判决。”法院刑庭一名法官称,由于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在法律适用上很有争议。”这位法官说,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时是以强奸罪起诉,但也有人认为是“嫖宿幼女罪”,“法院目前对此案的审理非常慎重”。至于案件审理细节,法官称不便透露。
  此后,记者来到办理此案的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当记者来到该检察院公诉科时,一名公诉科干警正在网上查看有关卢玉敏案的相关报道和评论。而政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不便接受采访。
  采访中,当地司法部门的不少人士都认为此案极为敏感,不便透露任何情况。
  为卢玉敏出庭辩护的是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稚诚。昨日,已70多岁的姚律师告诉记者,他还没接到宣判时间。此案很特殊,他只能在法庭上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对案件的相关情况都“无可奉告”。
  法律界人士:
  6000元?卢“应当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
  卢玉敏案和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贵州习水案都涉及嫖宿幼女问题,但一旦定罪成立,两案在量刑上将有所差别,嫖宿幼女罪将比强奸罪轻。这也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非议。
  “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昨日,四川知名刑辩律师冯明超认为,嫖宿幼女罪是指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从事卖淫,并以收取嫖资为条件接受性服务。但最高法院几年前又有批复指出,“行为人只要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冯明超认为,按最高法院的批复看,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即便对方是卖淫幼女,也应定强奸罪不应定嫖宿幼女罪,“因此,前后规定有矛盾之处。”
  冯明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最高法院的批复更符合立法本意。这样,嫖宿幼女罪已无存在必要,“建议取消”。实际上,此前已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
  此案中,冯明超认为,卢玉敏花6000元高价嫖娼,主观上可视为“应当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检察机关指控他犯强奸罪合乎法律规定。
  本报记者 杜雯
 
張獻忠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张献忠屠四川之谜

清朝史料记载,顺治三年(1646年)张献忠退出成都时,绝望之下,在四川进行空前的烧杀破坏;有40万人的成都只剩下20户居民;天府之国四川遭到毁灭性破坏,人口从至少三百万一度锐减到只有八万人,导致后来清朝时期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湖广填四川。同年10月20日,张献忠在盐亭县凤凰山被清军将领豪格射杀身亡。大西的官员离开成都时还有700人,到张死时只有25人,大多被他杀死。
清代彭遵泗所写的四卷《蜀碧》详细记述了张献忠在四川的残忍至极的大屠杀。当时曾在四川传教的西洋传教士利类思安文思在其所著《圣教入川记》一书中也有相似的记载。沈荀蔚在《蜀难叙略》上说,由于清军进剿追击,张献忠乃毁成都,“王府数殿不能焚,灌以脂膏,乃就烬。盘龙石柱二,孟蜀时物也,裹纱数十层,浸油三日,一火而柱折。”部队逃到西充时,无百姓可杀,乃自杀其卒,一日一两万人。
但也有学者怀疑,四川数百万人究竟是否真是张献忠所屠尽?四川的人口从明神宗万历六年(1578年)口三百一十万二千七十三(《明会要》卷五十)到清圣祖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估算的一万八千零九十丁(嘉庆《四川道志》卷十七),减少了三百多万人。
但这距离顺治三年(1646年)张献忠战死已近四十年之久,而顺治十六年(1659年)清军才攻陷渝城(重庆)。张献忠战死二十多年后,清兵方才攻陷四川。有学者认为,如果上述死亡人口均为张献忠所杀,那么四川就不可能拥有抵抗二十年的组织后勤和兵源补充。因此,这些学者怀疑所谓的“七杀碑”也可能只是“天生万物与人,人无一物与天,鬼神明明,自思自量”的误植。不少学者认为,清朝对张献忠屠四川的史实有夸大之处,将满洲人屠杀的四川人一并算在张献忠头上。刘献廷在《广阳杂记》写道:“余闻张献忠来衡州,不戮一人。以问娄圣功,则果然也。”
 
屠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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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清军征蜀

此外,清军也有乱杀的事实。清军平定四川2年后,1648年四川复反,清军又出兵围剿。“民贼相混,玉石难分。或屠全城,或屠男而留女”[5],这是1649年清政府屠四川时的命令。
后清军因镇压陕西、山西起义,无暇全力顾及四川,而张献忠余部孙可望李定国等撤向云贵,于是四川本地各地军阀割据。各军阀名义上效忠南明永历政权,互相之间却征战不休,后孙可望又回兵平四川征讨各军阀,连年征战更加加剧了四川的惨况。1652年,陕西等地抗清起义已定,清廷派吴三桂重征四川,吴三桂平四川各军阀,击败南明刘文秀,四川再被清朝征服。
由于清人记载张献忠战死时川人已几乎被其屠尽,而此后满人仍然在四川征战多年方将其平定,由这一矛盾也可以看出实际上张献忠进行的屠杀很可能规模没有达到清人所描述的那种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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