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帖子是阁下请大家讨论道理的,既然阁下已经做了“
最终总结”了,看来也没必要讨论下去了,虽然我到现在还没看出这个“局”高在哪里(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政治层面),也看不出你有什么证据认定阿克毛是“傻子”。
至于我的出身如何,与讨论无关,我不习惯拿自己的身份来吓人或压人,网上和现实中都是这样,不管是谁,言之成理的我就敬重,强词夺理我就鄙视,况且我本身就是一个小人物。
古人说,天下事大不过一个理字,但是什么样的道理,不同的时间和空间有不同的标准,作为强制性道理的法律更是这样。你一会儿用英国和加拿大的标准来与中国比较,一会儿又用刑讯逼供合法的北宋中那个经常用鬼神断案的包公的标准来与现今司法比较,有点像以前一个叫做关公战秦琼的相声。
至于这个记者这么说,那个记者又是不是另一种看法,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他是不是按照现行中国法律和程序思考我却不得而知,一个专业的执法人员是不能如此随意的,他有职业赋予他的责任。衡量他的案子处理得正确与否,只能按照现行法律。
转贴两个美国的著名判例,如果你用中国现行的标准是怎么看?用包公的标准又怎么看?
判例一:
[FONT=楷体_GB2312]米兰达案([/FONT]Mirande V. Arizona,1966[FONT=楷体_GB2312])[/FONT]
[FONT=楷体_GB2312]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会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在审讯时由律师在场陪同;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FONT]
[FONT=楷体_GB2312]
在所有的美国影视作品中,警察在逮捕嫌犯时,都会这样宣告。许多人不明白美国警察为什么要说出这些对警方明显不利的话。[/FONT][FONT=楷体_GB2312]
其实,美国警察也不愿意这样说。但是,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犯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这样,警察的所有劳动将全部白费。甚至,因为缺少证据,嫌犯可能会被无罪释放。[/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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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美国法律中著名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FONT]
[FONT=楷体_GB2312]1963年3月3夜,在美国亚里桑那州凤凰城影院工作的18岁女孩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人拖入汽车并强暴。女孩报警后,警察于 3月13日将米兰达逮捕。被捕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人当场认出米兰达就是罪犯。其后,被告供认自己就是强奸者,他按警察的要求写了一份供认书并签名。这份供认书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FONT]
[FONT=楷体_GB2312]经审判,米兰达被判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自己多次向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于成功。[/FONT]
[FONT=楷体_GB231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并没有从肉体上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最令人担心的是警察局审讯室里的那种气氛。[/FONT]
[FONT=楷体_GB2312]最高法院解释说:现代审讯采用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外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的问话并不是被捕者做了没做,而是他为什么要做。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捕者的警觉,让被捕者感觉案子并不是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所有这一切,都给被捕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在这样的场合下所做的供认可信度很低,是不应作为合法证据的。[/FONT]
[FONT=楷体_GB2312]由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了米兰达警告。[/FONT]
[FONT=楷体_GB2312]判例二:[/FONT]
[FONT=楷体_GB2312]威廉姆斯案(Brewer V. Williams,1977)[/FONT]
[FONT=楷体_GB2312]在兰米达警告规则确立后,美国一些警察想方设法,试图绕过这一规则,诱使犯罪嫌疑人自供其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7年,通过对威廉姆斯案的判决,进一步强化了米兰达警告的要求。[/FONT]
[FONT=楷体_GB2312][FONT=楷体_GB2312]1976年12月24日,10岁小女孩帕米拉随父母到依阿华州的德茂恩市看摔跤比赛。比赛中帕米拉一人去洗手间再也没有回来。警察调查中发现威廉姆斯很可能是劫持者。他刚从精神病院逃走不久,有人看见他在体育馆外,将一捆东西装进一辆汽车。[/FONT][/FONT]
[FONT=楷体_GB2312][FONT=楷体_GB2312]12月26日,威廉姆斯向临近德茂恩市的达芬堡市警察局自首,德茂恩市派了2名警察前去将他押回。这时,达芬堡市法庭已经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律师与前来押解的2名警察商定,在押解中不得对威廉姆斯进行任何审讯。[/FONT]
[FONT=楷体_GB2312]在返回德茂恩市途中,威廉姆斯多次告诉警察雷明,他不想告诉雷明任何东西。但雷明还是发表了一篇被后人称为《基督徒丧礼》的演说。[/FONT]
[FONT=楷体_GB2312]雷明将威廉姆斯称为“牧师大人”。他说:“我希望你观察一下天气。天在下雨,下雪花,在结冰,不久将下大雪。等雪一下来,连你也就找不到孩子埋在什么地方了。你何不现在就领我们到埋孩子的地方把她挖出来,她的父母也好用基督教的丧礼把她埋了。可怜的孩子,就这样在圣诞之夜被人杀害了。”[/FONT]
[FONT=楷体_GB2312]威廉姆斯问雷明是怎么知道孩子是埋在他们要经过的地方,雷明说他真的知道。同时,为了避开米兰达警告,雷明故意说:“我并不要你回答我,我也不想再深入讨论这个问题。你只要好好想想就行了。”[/FONT]
[FONT=楷体_GB2312]就这样,在听了这场演说之后,威廉姆斯带领警察找到了孩子的尸体。[/FONT]
[FONT=楷体_GB231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的这一番话无疑是在故意引出威廉姆斯的供认,并且是精心策划的,这比直接的审讯更为有效。因此构成审讯。[/FONT]
[FONT=楷体_GB2312]由于审讯前警察并没有给威廉姆斯“米兰达警告”,因此,审讯是违法的,由此所得的证据也都是违法的,不应被允许进入审判程序。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威廉姆斯有罪的结果必须推翻。威廉姆斯被无罪释放。[/FONT][/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