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住户刺死强拆者被判防卫过当获缓刑(组图)

  • 主题发起人 主题发起人 guest
  • 开始时间 开始时间

guest

Moderator
管理成员
注册
2002-10-07
消息
402,235
荣誉分数
76
声望点数
0
2009091721442153fe8.jpg

张剑结婚时的照片
20090917214355f8b8f.jpg

被觊觎的土地 广州日报9月17日报道 据《生活新报》报道, 15日,辽宁本溪强拆命案被告人张剑重获自由。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剑的防卫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兼之“自首”情节,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所有权人登记为张志国(张剑之父)的该市明山区长青街平房一处,位于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人家”项目拆迁范围内。华厦公司取得上述两地块的拆迁许可证,没有取得政府批准的强制拆迁手续。

2008年5月14日上午8时许,王维臣、赵君等华厦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张志国家居室内,躺在炕上的张剑以为王维臣等人来强行拆房,起身让妻子信艳抱孩子离开;信艳欲出屋时遭王维臣阻拦,张剑见状下地穿鞋时被其余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摁住并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张剑于2008年6月16日投案。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
end_i.gif
tongji.gif
 
判得过轻,用刑不当。
对执法人员采用防卫行动,闻所未闻,只能是仿碍公务罪。
法律合不合理,不是执法人员的事,而是立法者的事。立法后必须由执法人员去执行。法律必须保护执法人员。
对法律的尊重是建立在对法律的承认,不以合理来取舍之上。无论法律合不合理,都要执行。
法律的合理性由立法者负责,合理性造成的矛盾不应由执法人员负责。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