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侵华罪行、与中国国内的政治灾难

老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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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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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一个例子说起。

有个叫田文倭的人,看中了邻居钱财,于是绑架了邻居的婴儿以索要赎金。邻居没能及时给钱,田文倭就一气之下在这婴儿吃的奶粉里下了毒,把这个婴儿给毒死了。仅杀死了一个人,田文倭就以绑架和蓄意杀人罪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又有一个叫田文华的人,看中了民众的钱财,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忽视对奶源的质量控制,甚至对消费者投诉置之不理,明知奶粉可能被参了毒(三聚氰胺),却迟迟不作处理,直至造成4名(又说6名)婴儿死亡,3000多万婴儿受到毒害。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无期徒刑。

于是有些人就说了,杀死4人、并毒害3000多万人,比那个田文倭的罪行大多了,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简直就是个人渣。立即执行死刑4次也不为过。如果不把田文华扒了皮、抽了筋,这些人就跟你死磕,但凡提到田文倭的地方,他们就一定要把田文华扯进来。
至于为什么中国的法律没有判田文华死刑,那完全是因为中国不民主、中国的法制太低级。

那好,就来看看美国类似的案子。
对于类似田文倭的案子,正常情况下,至少也得判某级谋杀并多年监禁。
对于田文华,最近就有一个现成的例子:英国石油公司(BP)眼中只有商业利益,盲目降低生产成本,采用廉价材料,甚至省略对保护层的重复检查,致使墨西哥湾的一个钻井平台的管道爆裂,并发生爆炸,11名工作人员死亡,大量原油泄漏。你还完全可以把这11名员工死亡时的形状描写得如何如何惨不忍睹。那么,英国石油公司的老板是不是要判为某级谋杀并监禁呢?

注意了,我没有任何认为田文华没罪的意思。

例子所反映的问题,应该比较明确了。下面就切入正题,啰嗦几句少数人可能还不明确的事。

第一,以我们现辈刚得到的一点文明标准,去指责先辈的封建愚昧,以显示自己多么文明进步。

在力主日本人的罪行小于共产党、毛泽东的时候,这些人常引用的就是“三年灾害”和文革死了多少多少人。

当年共产党推行极左路线,大搞“大跃进”、“大锅饭”、好大喜空、欺上瞒下,致使 “三年灾害”里饿死了许多人(有说饿死了一千多万人)。试想一下,如果今天的中国饿死一千万会怎样?别说一千万,就是一百万,就足以反了天了。可是,想一想当年,广大民众是什么态度?即使是家里有人饿死的民众,在仅仅是五、六年以后,就又投入到“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中去了!

是什么原因??? 你可能不同意,但至少如下原因之一是有道理的:
  • 民众还拥有对共产党、毛主席热爱的余温。
  • 根深蒂固的封建和愚昧。
几乎在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个人崇拜,但都没有中国那样极端。
注意了,毛泽东最初是反对个人崇拜的,可后来自己被推向神坛,并且发现个人崇拜很有用,以至于难于割舍了。别忘了,是谁最早把毛泽东推向神坛的?除了愚昧的延安民众,还有一位关键的、响当当的人物,那就是刘少奇。至于周恩来、众多的元帅将军、以及亿万民众,那就不提了。下文还要提到,是谁害死了刘少奇? 某种程度上,正是刘少奇自己。
你现在文明了,饿死一百万你知道要反了。难道你就要依此指责你的父辈、爷辈吗!

第二,混淆国家机器的明确行为、和群众的无序行为。

还有一种指责,说毛泽东杀人比希特勒、斯大林还多。这种对比,象是忽悠。希特勒、斯大林杀人,主要是使用国家机器(包括军队、司法机关等)的明确行为。而毛泽东的“杀人”则是通过群众斗群众。

国家机器的行为有两个特征:行为的目的明确、直接(它说杀人,那就是杀人。即杀人是主观明确的意志);行为的结果可以预见(行为是可以控制的,行为的结果是显然的)。
群众斗群众,则是一种混乱。群众斗群众不仅不能为国家掌控,甚至就是无法无天的无政府状态。一旦群众处于混乱状态,其结果带有不确定性,甚至偏离、超出混乱最初发起者的初衷,而且不为其所查。

比如刘少奇的死。没有证据显示毛泽东就是要杀死刘少奇。比较合理的解释是,毛的愿望,就是要把刘斗倒。毛泽东不能容忍刘少奇的声望不断上升、甚至超过自己;毛反对刘的很多做法,但因为刘得到很多人支持,毛又找不到刘的错误,所以不论其个人行为、还是通过国家机器的行为,都无能为力。这时,诗人的毛泽东就开始运用了自己的小聪明 – 运用自己的威望、运用群众对自己的狂热崇拜,“一张大字报”就掀起了“轰轰烈烈”!
当身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让红卫兵遵守宪法的时候,当红卫兵把宪法撕碎扔到刘少奇脸上的时候,尤其是当另外有人想置刘于死地的时候,其局势已经超出了毛的掌控了。这时,愤恨的刘怎么也想不通毛哪来的那么大的号召力。然而,正是刘首先在延安时期就提出了“毛泽东思想”,并率先把毛推向了神坛。
按说,刘少奇是他那一辈人里较有修养的、比较清醒务实的。但为什么还搞个人崇拜呢?除了当初的社会主义的通病以外,核心就是中国的“文化根基”。看看世界范围,除了中国,哪个国家个人崇拜最严重,甚至现在还在搞?无疑是受中国文化影响最深的国家。

再回到杀人的话题。其实,在现代中国,还有一个政党(及其领袖)的“杀人”有过之而无不及,那就是国民党和蒋介石。国民党的杀人更要直接。政治暗杀、白色恐怖、草菅人命,哪一个不是国家机器所为?一个易被人们忽视的例子,就是炸开黄河花园口。

炸开黄河花园口,纯属国家机器所为。为了阻止日军西来进攻郑州,蒋介石电示第一战区司令长官程潜炸开黄河。花园口决堤,直接导致89万中国百姓死亡,数千万受灾,数百万流离失所、背井离乡,间接死亡不计其数。
炸开花园口有个阻止日军西进、守住郑州的理由。且不管那个理由的得与失是多么不成比例,它的超级“杀人”后果是非常直接的、是可以预见的。十年后,当黄泛区的民工用独轮车推出一个淮海战役的时候,人们就不奇怪了。

第三,混淆宽容、仇恨、现实、与历史。

有人要说了,即使田文华的罪不比田文倭大,但毕竟田文华有罪,而且被判了刑。那为什么不判共产党、毛泽东的刑!

定个人的罪容易,但定政党的罪,一般通过政权轮替。所以,有人可能又要说了,那是因为中国不民主。对于这一点,如果说开去,就超出了本文议题,但可以用简单的概括来打住:除了“第一”条中给出的两条原因外,共产党罪不至死(或者说,死期未至),而且,今天的共产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那时的共产党了。

至于给个人定罪的问题,请问,台湾现在民主不民主?那么它给蒋介石定罪了吗?

如果对比蒋介石和毛泽东的罪行大小,可能争议比较大。但要说蒋介石“杀人”有罪,恐怕争议不多。即使不考虑蒋在大陆的罪行,仅台湾的二二八惨案,死亡人数也在一千人到数千人之间。

我们还可以看看被奉为民主典范的美国。美国的奴隶制度,直到林肯的时候才推翻,那么,林肯时代是不是要审判以前的总统(包括华盛顿)呢?美国黑人直到马丁路德金时代才得到选举权,那么,马丁路德金时代是不是要审判林肯呢?

都没有。为什么?好像对已经故去人的审判不多见。特别是,当一个人被一个社会当作一种精神代表的时候,如果那个人的罪过不至于掩盖光辉,人们倾向于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那些时髦的中国人就是想不通,英国为什么就不铲平伦敦的马克思墓!


然而,我们就是有些人热衷于对本国的人咬牙切齿、深恶痛绝,心中涌动着无穷无尽的仇恨;对国外的人却又宽容无比。

一般来说,当国内的政治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有的政治家就挑起国家之间的矛盾,以转移视线,因为国家之间的矛盾最容易调动人们的民族情感。然而,我们有些人却有反向的情感,但凡提到日本的侵华罪行,他们就要转移到国内,也不分是田文倭、还是田文华,反正就是要死磕到底了。
 
哦!
好吧 大概懂了...

开头是说三鹿奶粉吗

奖励一朵小红花 *- (⊙o⊙)
 
个人崇拜反对与否, 那要看老百姓崇拜的是谁;

你们崇拜别人不行, 崇拜我毛泽东那是必须的。

中国几千年的帝王术, 想必老毛还是玩起来比楼主熟练多了。
 
老华侨又一研究课题。
 
当年俄国鬼子的库尔斯克号潜艇沉没,全世界人民都热情的洋溢的表达了爱心,其中一位中国农村的老大爷就写了一封长信给俄国总统, 详细的说明了打捞潜艇的方法。

怎样挂钩,怎样拉绳, 都写的一清二楚呢。
 
老华侨,你前面那个例子是法律问题,请从法律角度思考,而不是数字。

评价日本鬼子和老毛不能完全从法律角度出发,一部分老百姓看的是结果更胜于动机, 就像毛派只从感情出发, 完全无可厚非。

如果想您维护毛泽东的形象,去谴责毛泽东犯错误的周围环境和制度,我无话可说, 如果说当时毛泽东作出的是当年的环境下唯一正确选择或不得已的选择, well, 求同存异吧。
 
2008年9月,三鹿奶粉问题事件曝光,震惊整个中国社会。这场毒奶粉事件并不是三鹿第一次陷入奶粉危机,早在2004年阜阳毒奶粉事件爆发后,三鹿品牌就被列入媒体公布的不合格奶粉和伪劣奶粉的黑名单,后来经过三鹿的公关,事件得到平息。作为党委书记的田文华,不过是替罪羊,三鹿集团是国营公司,其屡次的犯罪,属于是“国家机器的明确行为”,而不是“群众的无序行为”。

对于遇难者,不管是被谁害死,都是一样的。

对于后来者,没有权利代表遇难者,原谅凶手。
 
对于遇难者,不管是被谁害死,都是一样的。

对于后来者,没有权利代表遇难者,原谅凶手。

还是聊点轻松的吧。

周六鲈鱼开季。您不去钓鱼么?透露一下,哪里这种鱼多。
 
还是聊点轻松的吧。

周六鲈鱼开季。您不去钓鱼么?透露一下,哪里这种鱼多。


CFC上关于钓鱼的规矩是:炫耀,但绝不泄密。给你开个恩。:D

如果只是想钓鱼,不准备吃,我知道个 Ottawa River 上的好地方,这个季节,10分钟一条鲈鱼,找机会带你去。
 
老华侨,你前面那个例子是法律问题,请从法律角度思考,而不是数字。

评价日本鬼子和老毛不能完全从法律角度出发,一部分老百姓看的是结果更胜于动机, 就像毛派只从感情出发, 完全无可厚非。

如果想您维护毛泽东的形象,去谴责毛泽东犯错误的周围环境和制度,我无话可说, 如果说当时毛泽东作出的是当年的环境下唯一正确选择或不得已的选择, well, 求同存异吧。
像打补钉似的,你楞找到了本色。得要多好的眼力。:o
 
CFC上关于钓鱼的规矩是:炫耀,但绝不泄密。给你开个恩。:D

如果只是想钓鱼,不准备吃,我知道个 Ottawa River 上的好地方,这个季节,10分钟一条鲈鱼,找机会带你去。

卖关子。 :p:D

管它哪里的鱼,只要是鲈鱼,我肯定吃了它。
 
2008年9月,三鹿奶粉问题事件曝光,震惊整个中国社会。这场毒奶粉事件并不是三鹿第一次陷入奶粉危机,早在2004年阜阳毒奶粉事件爆发后,三鹿品牌就被列入媒体公布的不合格奶粉和伪劣奶粉的黑名单,后来经过三鹿的公关,事件得到平息。作为党委书记的田文华,不过是替罪羊,三鹿集团是国营公司,其屡次的犯罪,属于是“国家机器的明确行为”,而不是“群众的无序行为”。

对于遇难者,不管是被谁害死,都是一样的。

对于后来者,没有权利代表遇难者,原谅凶手。

这位死磕得真够可以了。请问 ...
  1. 我说要原谅凶手了吗?请看我特别强调的“注意了,...”一句。
  2. 我说的“国家机器”,是你说的“国家机器”吗?即使我不在文中明确提到“军队、司法机关等”,你也不至于把“三鹿”等集团和个人的犯罪行为,说成是“国家机器的明确行为”吧!偷换概念,你也应该含蓄点吧。
  3. 关于“田文倭、田文华”的例子,是我要说的问题本身吗?即使那不是类比,而是问题本身,田文华也只是一个组织的代表,而不是故意杀人者,更不是杀人的执行者或代表。不管你把这场毒奶粉事件说得多么大,就像我在文中说的,不管你把墨西哥湾石油平台的11名员工死亡时的形状描写得如何如何惨不忍睹,三鹿还是三鹿,BP还是BP。这应该属于法律常识了吧。
再说一句,我不是要为某集团或个人开拓罪名。我要强调的是:那性质是不一样的!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更不能一谈“田文倭”,就扯上“田文华”!
我认为我说得已经很明确了,你如果还要死磕“田文华”,那就随你说吧。
 
老华侨,周六大家钓鱼去!
 
卖关子。 :p:D

管它哪里的鱼,只要是鲈鱼,我肯定吃了它。


如果真的想去,QQH。

不过,Ottawa River的水,据说有污染,据说有生活污水,直接排入Ottawa River,好在不是工业污水。
 
老华侨,周六大家钓鱼去!

多谢邀请。

不过,没准鱼肚子里有三聚氰胺。您别说不会。回国的人很可能吃了有毒食品,回渥太华后,正好赶上下暴雨,没来得及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流到了渥太华河,...
--- 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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