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叫做己所勿欲、专施于人,是西方基督教国家最擅长的。
请飞老解释有关以下现象,这个是否属于违反了宪法中的一条和中国共产党一直在宣传的公民知情权?
【南都】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直播南京化工厂爆炸事故时,被一名官员堵住镜头,逼问“哪个让你直播的?”。南都记者从多渠道核实,该官员是江苏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徐光辉。知情人透露:“官员至今尚未道歉,被打断直播的电视节目却面临着停播的危险。
[MEDIA]http://www.youtube.com/watch?v=9_ikid2Ojag&feature=related [/MEDIA]
胡锦涛压制“南京大爆炸”新闻及时传播引发抗议
[日期:2010-07-29] 来源:参与 作者:朱廓亮 [字体:大 中 小]
爆炸威力巨大,周围大面积建筑被夷为平地。(南京市民提供)
(参与2010年7月29日讯):已至少有10人遇难、14人受重伤、120人受伤住院、300余名受伤者接受治疗的“7、28南京大爆炸”新闻,却遭到胡锦涛及其官僚体系的极力压制。南方都市报等媒体今天(2010年7月29日)以充分的细节对此作出揭露。人们纷纷抗议胡锦涛压制“南京大爆炸”新闻及时传播,要求其公开道歉。
消息说,不仅事发前一周有专家提醒开发商对南京第四塑料厂的乱拆迁可能导致发生丙烯管道泄漏爆炸,而且在当天(7月28日)早晨,南京《现代快报》再次以“液化气噗噗直喷爆炸一触即发”为题预警了南京第四塑料厂的乱拆迁将发生丙烯管道泄漏爆炸,但政府一直无动于衷。
更为恶劣的是,当7月28日10时许大爆炸发生后,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记者赶到现场直播事故抢救进展时,竟然被一名官员堵住镜头——江苏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徐光辉强行阻记者中断直播,让人们无法根据现场抢救动态及时提供有效的支援,以致血浆急缺,医院抢救措施跟不上。
人们一度以为这种压制事故新闻及时传播的违法行为只是南京地方官僚的腐败,但看了当天晚上央视《新闻联播》后,才知压制“南京大爆炸”新闻及时传播的总后台是国家主席胡锦涛——当天19时央视《新闻联播》的头条是“西部开发十年成绩辉煌”的专题宣传,而将全国人民头等关注的“南京大爆炸”新闻,不仅不上“新闻提要”,而且放在国内新闻的最末一条(此时《新闻联播》已进行了22分钟)!当天《新闻联播》新闻中,在重点宣传“巴基斯坦客机坠毁152人遇难 机上无中国人”后,还有胡锦涛对巴基斯坦人的慰问电。许多人愤怒地对着电视画面质问胡锦涛:为何只慰问外国事故受难者,却不对本国的“南京大爆炸”受难者进行及时安慰?难道中国人命不如外国人命尊贵?胡锦涛为何不让《新闻联播》重点报道“南京大爆炸”?须知,早几分钟让全国人们知道真相,就可早一些防止下一个“南京大爆炸”!
一些网民强烈要求胡锦涛就压制“南京大爆炸”新闻及时传播向百姓公开道歉!
20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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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anyu.org)
参考资料:
纸面上的宪法条例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http://cpc.people.com.cn/GB/134999/135000/8105913.html
公民知情权
2008年09月25日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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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
公民所享有的一种民主权利。知情权概念源自英文right to know,亦称“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知情权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20世纪50—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知情权运动中,“知情权”一词被广泛援用,并很快地作为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知情权”包括“知悉”和“获取”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中“知悉”主要是指权利人主观上知晓,而“获取”则是指权利人索取、查阅某种记录着信息的有形载体(文字、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光盘等),其基本内容是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有知道的权利。对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
(1) “五权论”,即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
(2) “三权论”,即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3) “二权论”,即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
无论哪种观点,都包括社会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道他所感兴趣的在社会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现象和问题,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一种权利。按照知情权获取方式,可分为消极的知情权和积极的知情权:
前者指那些公开发生的事件的有关信息,公民可自由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承担不予阻碍、干扰的义务;后者指本来是由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控制的信息,但应当让公民知道,政府等机构就承担了积极向公民提供的义务。根据知情权规定是否明确化,可分为明示的知情权和暗示的知情权:
前者指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保障公民知情权;后者指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条文规定,但通过条文可以合理推断出其中所暗含的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立法意图,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享有知情的权利。根据所获取的信息的性质,可分为公共信息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前者指的是公民对关乎公民整体利益的公众信息所享有的知情权,后者指公民仅对涉及个人利益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知情权。
从知情权的具体内容看,既包括公法方面的政治权利内容,也包括属于私法方面的人格权问题,还包括国家权力的问题。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国家的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公民及社会公众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延伸,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
知情权是符合人的社会性的一种权利。公民作为社会的成员,有权知道整个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和信息化决定了信息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就要求社会和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信息和档案服务,建立各种信息系统以满足公民的需要。知情权具有一定成分的民事权利性质,尤其是其中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知情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的人对信息关系的一种深刻认同。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人们需要在信息中获得发展自己的机会,对信息的需求更为迫切,这样就使得知情权的实现变得十分重要。有学者认为,公民知情权也是一种经济权利、发展权利。知情权的这些方面决定了它既具有公权利的属性,又具有私权利的特征,是一个极其复杂而宽泛的概念。
公民的知情权是一项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权。
飞老啊,可不要落后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