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未未的罪名

这个罪名和我想的完全一样,艾裸奔也就是一个有伤风化的代表。
有几位为艾裸奔喝彩的,也就和艾一个德行。:D
 
这个罪名和我想的完全一样,艾裸奔也就是一个有伤风化的代表。
有几位为艾裸奔喝彩的,也就和艾一个德行。:D

这个聚众淫乱罪,还不是随便就能成立的。有伤风化可能还不是犯罪。关键是他别来个电脑门或者被警察从他的工作室搜到“床上”艳照。

只要拿不到证据,即便他脱上几百次,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这个聚众淫乱罪,还不是随便就能成立的。有伤风化可能还不是犯罪。关键是他别来个电脑门或者被警察从他的工作室搜到“床上”艳照。

只要拿不到证据,即便他脱上几百次,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TG肯定是盯了他好久了,手里应该有一些过硬的证据,这次只是收网罢了,是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D
 
TG肯定是盯了他好久了,手里应该有一些过硬的证据,这次只是收网罢了,是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D

我还佩服同他合作拍写真的那四位女士。那不是谁都能有勇气去拍的,那得有多么大的自信和为艺术献身的精神,才能拍得同艺术家一样的潇洒自如啊。
 
我还佩服同他合作拍写真的那四位女士。那不是谁都能有勇气去拍的,那得有多么大的自信和为艺术献身的精神,才能拍得同艺术家一样的潇洒自如啊。

呵呵,打着艺术的幌子啥事儿干不出来哈:D
 
无论哪个国家,都不应该直接向一个国家司法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哪怕这个人是无罪。最好的做法就是请一个最好的律师,施加压力,让其给出一个透明的,公证的审判。民主国家嘛,首先就要讲的是法制。如果说这个国家是独裁了,这个法就可以不要讲了。那和抽自己的耳光又有什么两样呢?

刑事拘留时限48小时.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就得放人。

中国政府,这次你的脸丢的大了。

果然法律不是挡箭牌,那是什么?随你玩弄于股掌之间的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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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人要那些条件?浏览4次
lanhao343564247

警察抓人要那些条件?
提问时间 2007-05-16 22:54:33

其他网友回答

知识糖
状元
警察抓人的条件是有规范的;警察法规定警察只能对于现行犯实施拘捕行为,在无犯罪事实条件不可限制他人行动自由。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对于警察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都不能行使;对普通的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原则常常遭到粗暴践踏。
警察的权力太过集中了!我们的公安部门是行政警察和刑事警察的统一体,这在世界上几乎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两个警察机构,即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通常是分开的。
有位法学家说得好:“一个警察权力被滥用的国家,不会是一个法治国家。”要很好地约束警察权力,就必须分割警察权力。最直接的改革目标应该是两个:第一,确立司法审查原则。警察对任何公民进行处罚,都只能申请,而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警察的执法方式,将被改革成“官告民”的方式。以往先追究公民责任,一旦发生错误再由公民“民告官”的固定程式,实际上已经损害了公正。“官告民”将是未来司法改革中最大的变革;第二,对警察权力实行彻底分割。将目前合二为一的治安管理行政权和刑事侦查权分割到两个机构,防止在“延安黄碟”事件中出现的警察将刑事侦查权和治安管理处罚权交叉使用所带来的弊端。
总之,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公民个人自由的范围越来越大,而不是警察权力的无所不在。


回答时间 2007-05-16 23:18:09
nuaadj
状元
《警察法》第九条亟待修改

公安局派出所认为,无论公民是否确实违法犯罪,只要警察认为有必要,关押(留置)48小时合法。请看以下真实案例:
其一:1998年5月,武汉市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一公民诬告该所辖区内的一下岗祝姓女工(常住人口)扒窃八十元人民币,该所不加以审查,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轻率决定对该无辜祝姓下岗职工留置三十余小时,关起来逼供。办案人员称,只要你承认了我们就放你回去,并威协说,如果你不承认就送你去劳教所,对你进行劳动教养。其亲属向该公安分局反映,该局领导称,留置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系合法,不算违法。最后祝女士亲属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才得以释放,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明不白被关了30余小时,人身自由名誉权均受到损害,不了了之。如此简单明了的案情,且有名有姓,在本辖区有真实、固定的住所,可以随时传唤、讯问,十分便利,不关人完全可以查清事实,为什么非关起来不可呢?
其二:1997年5月16日,武汉市某派出所,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该所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一合同民事纠纷,以诈骗嫌疑对一位代姓男士留置四十余小时。
其三:去年春节前夕,一代姓出租车司机,拾得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移动电话一部,却被乘客诬告盗窃其移动电话,完全是不实之词,系诬告行为,武汉市公安局某分局分局刑警大队,在没有进行任何审查、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盗窃罪嫌疑,对在自己驾驶的出租车上拾得移动电话的该代姓出租车司机关押、留置四十七小时余,在其被留置三十小时提出复议申请时,某分局仍振振有词,称关押、留置系合法,系《警察法》赋予的权力。
2000年2月12日(星期六)《楚天都市报》第11版刊登了一篇批评警察的文章题为:“我是公安侦察员我想抓谁就抓谁”。由此,可见一斑,警察随意抓人、关人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普遍存在,并非个别现象。实际上一名警察,随意编造一点理由,留置盘问一公民,往往都能被其领导批准,继续留置至四十八小时,也很容易被批准,况且,即使留置错误,对于提出留置建议的警察和批准留置的领导者来说,没有任何法定监督、处罚的条款,其过错不会被追究。
2000年12月7日《武汉晚报》第一版刊登的《不服警察留置怎么办》一文,其中说到了《刑诉法》与《警察法》两部法律“打架”的问题。该文章引用了一位行政法学专家的评论: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内容的法律,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而《警察法》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该法律规定留置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失妥当。
可见,《警察法》的第九条需要修改,非改不可,否则警察可以随意留置关押公民,无辜者被留置的事件还会经常发生,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没有保障。因此,修改《警察法》迫在眉睫。

《警察法》第九条的内容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
1995年7月15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警察法》第九条作了扩大解释,扩大了《警察法》对事的效力范围。允许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勒.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可以对公民进行盘问,人身检查携带物品的检查,经批准后继续盘问<留置>,以不超过48小时为限。即是说,不仅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而且将这种手段用于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这种扩大解释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司法解释是一种系统内的规范,在此即为公安部内部应用规范,但是司法解释只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规定,不应超出法
参考资料:http://www.law.cn/bbs/viewthread.php?tid=2252

回答时间 2007-05-16 22:59:48
sunxiaoyang
举人
警察抓人的条件是有规范的;警察法规定警察只能对于现行犯实施拘捕行为,在无犯罪事实条件不可限制他人行动自由。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对于警察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都不能行使;对普通的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原则常常遭到粗暴践踏。
警察的权力太过集中了!我们的公安部门是行政警察和刑事警察的统一体,这在世界上几乎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两个警察机构,即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通常是分开的。
有位法学家说得好:“一个警察权力被滥用的国家,不会是一个法治国家。”要很好地约束警察权力,就必须分割警察权力。最直接的改革目标应该是两个:第一,确立司法审查原则。警察对任何公民进行处罚,都只能申请,而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警察的执法方式,将被改革成“官告民”的方式。以往先追究公民责任,一旦发生错误再由公民“民告官”的固定程式,实际上已经损害了公正。“官告民”将是未来司法改革中最大的变革;第二,对警察权力实行彻底分割。将目前合二为一的治安管理行政权和刑事侦查权分割到两个机构,防止在“延安黄碟”事件中出现的警察将刑事侦查权和治安管理处罚权交叉使用所带来的弊端。


回答时间 2007-05-17 05:51:31
maywong322
勤学秀才
最必须的一个条件是,对方触犯了法律

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407051605238.html
 
刑事拘留时限48小时.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就得放人。

中国政府,这次你的脸丢的大了。

果然法律不是挡箭牌,那是什么?随你玩弄于股掌之间的什么东西?


糊涂了吧,既然专制独裁了,还讲什么48小时呢?还不是想杀就杀,就是要“玩弄你于股掌之间”:D

至于这脸面,已经被艾猥猥和你等艾粉丢完了,从此不要提脸面呐
 
刑事拘留时限48小时.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就得放人。

中国政府,这次你的脸丢的大了。

果然法律不是挡箭牌,那是什么?随你玩弄于股掌之间的什么东西?

艾未未是4月3日上午九时许在北京首都机场出境时遭官方扣压。

现在应该是北京时间4月5日下午一时。就是说,对艾未未的拘留已经达到或超过48小时。

在网上搜了搜,没有他的消息。
 
刑事拘留时限48小时.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就得放人。

中国政府,这次你的脸丢的大了。

果然法律不是挡箭牌,那是什么?随你玩弄于股掌之间的什么东西?

不知道你这48小时一说是哪里来的....

查了查,似乎不是那么简单。


http://lvshi.sz.bendibao.com/news/2011214/282356.shtm

一、 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
1、12小时。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
2、24小时。拘留和逮捕后24小时之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当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3、48小时。在侦查阶段,对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二、 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
1. 3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侦查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休庭后3日内,将当庭出示的证据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 5日。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在侦查期间,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3. 7日。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不起诉人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4. 10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4日)。   
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5. 15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6. 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三、 以月为期间计算单位的
1. 1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之一,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意见书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人民法院自收到人民检察院纠正减刑、假释的意见书后1个月以内,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2. 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延长1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 3个月。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重新审判的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4. 6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 12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诉讼时效
  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被侵害人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本该受案而没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编辑本段行政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但书后面的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6个月。   
《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现在已经50个小时左右了, 看来不是一般案件。 对于这么个人物, 北京公安局没有点真凭实据, 可能早就放他了。



艾未未是4月3日上午九时许在北京首都机场出境时遭官方扣压。

现在应该是北京时间4月5日下午一时。就是说,对艾未未的拘留已经达到或超过48小时。

在网上搜了搜,没有他的消息。

不知道你这48小时一说是哪里来的....

查了查,似乎不是那么简单。

http://lvshi.sz.bendibao.com/news/2011214/282356.shtm

一、 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
1、12小时。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
2、24小时。拘留和逮捕后24小时之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当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3、48小时。在侦查阶段,对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二、 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

。。。”
 
糊涂了吧,既然专制独裁了,还讲什么48小时呢?还不是想杀就杀,就是要“玩弄你于股掌之间”:D

至于这脸面,已经被艾猥猥和你等艾粉丢完了,从此不要提脸面呐

经典!
终于辩论双方达成了共识:
既然专制独裁了,还讲什么48小时呢?还不是想杀就杀,就是要“玩弄你于股掌之间”
 
这个聚众淫乱罪,还不是随便就能成立的。有伤风化可能还不是犯罪。关键是他别来个电脑门或者被警察从他的工作室搜到“床上”艳照。

只要拿不到证据,即便他脱上几百次,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看在哪里、和什么人一起脱。跑到渥太华的大街上,让他也那么脱脱后,再蹦蹦跳跳。呵呵,估计警察不抓他,Royal Hospital也要收留他了。
 
现在已经50个小时左右了, 看来不是一般案件。 对于这么个人物, 北京公安局没有点真凭实据, 可能早就放他了。



在哪里都一样,如果情况特殊,那还顾得上什么时间。看看新闻里那些被关在黑监狱里好多年,一直不让见律师,也不被审判,而被严刑伺候的人就知道了。
 
糊涂了吧,既然专制独裁了,还讲什么48小时呢?还不是想杀就杀,就是要“玩弄你于股掌之间”:D

至于这脸面,已经被艾猥猥和你等艾粉丢完了,从此不要提脸面呐



哈哈!: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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