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民主并不是你们心中的圣地
民主谁都不反对,反对的是那些一提民主必拿美国做榜样的那些人
任何一个制度,哪怕设计的再好,但只要水土不服,拿就不行!
ZG自己的民主制度,只要能实施起来,得到的效果不比美国人差!
在现有阶段,美国等想危险中国的各种势力就已经明目张胆了,如果使用美国的制度,知道会是什么
样吗?你能保证他们不会插手吗?国家的四分五裂(西藏,新疆,当年的外蒙你们没忘吧),对老百姓有
什么好处,老百姓除了手里的一张选票外能得到什么?
能保证选出来的就不是西方的代理人吗?你能保证选出来的就是干净的吗?说不定选出来的就是当初
想干掉的!
美国才不管你什么民主不民主,只要对他有利,哪怕帝王制都(现在的沙特,当年的伊朗)无所谓,
如果你不做他的狗,那么好,你再民主也要整你,决不承认你(现在的伊朗,自己选个总统,美国死活不
承认)!
你们总说ZF把美国想的太好了,你们何尝不是呢?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1]“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2]资产阶级国家从封建制的
衰落中诞生出来,建立起较为进步的民主制度,选举制度作为重要的一种民主制度在各国政治生活中都占据
着重要地位。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出发,通过剖析美国选举制中的“胜者全得”规定,来透视其“民主选举”
的本质。
一、充分成熟的总统选举制度
资产阶级民主选举是美国政治生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据统计,美国每年大约要举行十几万次大
大小小的选举。宪法规定,美国总统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于一身,因此其选举也自然而然成为
了美国选举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宪法规定“美国的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即由全国选出‘选举人’,
再由‘选举人’投票产生总统”。[3]“选举人”或“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是美国独特的一种选举机构。按规定,每个州的选举人数同该州在国会参、众两院议员的总
数相等。“选举人”票共538张,就全国而言,获270张以上选票者即可成为总统。“若所有的总统候选人均
未得到半数以上选举人票,就由联邦议院从获得选举人票最多的3个人中选举一个为总统。”[4]
对于美国的选举制度,各方面评价不一,“赞扬者认为它民主公开,可以使广大选民参与进来”;[5]批
评者则认为它庸俗费时,很难选举出真正伟大的领导人”。[6]但从总体上看,美国的选举制度还是比较成
熟且符合美国国情的一种制度,在各个阶级均已认可的条件下,这种现行的选举制度在可预见的将来是不大
可能会有根本变化的。
二、历史进程中的“胜者全得”制
美国法律规定,选举总统选举人采取“胜者全得”制,(“the winner take allsystemor winner take
all, loser
take no things
ystem”[7]又称之为“领先者当选制”或“得胜者囊括制”,即“以州为选举区,凡在该州得比较多数
票的政党,即能囊括全部选举人”。[8]这种制度不是哪一天由政府发布的法令所确定的,而是逐步地自然
形成的。在美国历史上,各州产生选举人的办法很不一样,就是同一个州也经常发生变化。在1798年第一次
大选时,当时参加选举的十一个州就采取了三种方式产生选举人,而且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这几种方式并存下
来。随着美国政党分野的出现,1800年大选中,各州的总统选举就已分党划派了,有几个党参选就会有几批
选举人竞选,哪个党得到多数,哪个党的选举人就全部当选,这种规则就是所谓的“胜者全得”制。可见,“
胜者全得”制是伴随着政党竞选而产生的,是政党选举政治的直接产物,也是美国政党政治的一种体现。“
美国学者一般认为,在1800年政党选择总统选举人的制度和‘胜者全得’制就逐步形成了”。[9]伴随着资
产阶级的政治制度日趋成熟,这种“胜者全得”制作为适应资产阶级选举的一种原则被保存下来。
三、不容忽视的社会弊端
任何一个国家内都不存在无阶级的、纯粹的民主和自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本质决定了它的民主和自由
也是有局限性的。下面,我们首先借助于数学方法对“胜者全得”制进行定量分析,从中探寻其社会弊端。
每州选举人数额是由该州有公民权的人数决定的,也即:
该州公民总数÷每个选举人代表的公民数=选举人数额
按照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选举规划,若一党在选举中获得了最后的胜利,则该党不仅在选举人团中是得票
率最高的,而且也应是民心所向的多数票总统,即若假设A党是总统竞选中得胜的一方,那幺就存在以下两个
关系:
①A党所获得的选举人票数/选举人总票数>50%
②A党所得的选民票数/公民总数>50%
根据上述推理,若“胜者全得”制具有普遍的民主性和民意性,那幺上面两个关系应同时成立,但事实
又如何呢?我们不妨取一组数据验证一下:
在满足“胜者全得”制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将数字代入①、②关系式中则会有:
①50×52%+30×53.7%+20×12%+30×13.8%+25×21.2%÷50+30+20+30+25=35%<50%
②2600+1719+240+414+530÷5000+3000+2000+3000+2500=35.5%<50%
不可否认,理性的数据告诉我们的事实是:“胜者全得”制是不完全代表民意的,在科学的角度上是存
在不容忽视的弊端的。
其次,让我们再从历史史实中寻找论据,在美国的总统选举史上曾不只一次出现过以下两种情况:
1、不满足关系①的“少数票总统”。例如:1824年大选中,安德鲁·杰克逊得到的选民票占投票人数
的41%,而约翰·昆西·亚当斯得票只占31%,但亚当斯却当选为总统;1876年总统大选中,共和党总统候选人
拉瑟福德·海斯得选民票4034311张,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缪尔·提尔顿得选民票4228546张,但海斯却当选了
;同样,1888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本杰明哈里森比民主党的格罗弗·克利夫少9万多选票,照例当选总统。
鉴于上例,试问:“少数票总统”的出现是代表了民意还是违背了民意呢?
2、不满足关系②的“不足半数票总统”,即他们得到的选民票虽也不足半数,可是却比其它候选人的
票多,而且得到了选举人票的多数,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出现过十二次,比较典型的有:1856年当选的布坎
南总统,得选民票比率45%,1860年当选时林肯总统,得票率为39.82%,1892年再次以少数票当选的克利夫兰,
得票率为46%,1912年当选的威尔逊总统,得票率为41.8%,1968年当选的尼克松总统,得票率为43.4%。鉴于
上例,试问:“不足半数票总统”的出现是否还能声称“美国的总统是全民意志的代言人”呢?
四、探讨“合法不合理”的制度与改革
从世界历史的范围来看,19世纪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曾采用过“多数代表制”的方法来进行议会选举
,这是“胜者全得”制的一种变形,但作为一种制度以自然法的形式确认下来并用于专门的总统选举,这在
当今世界是美国独有的。我们说存在的不一定合理,同样,合法的也不见得合理。“胜者全得”制虽然有效
的排斥了第三种势力的介入,保持了美国两党制的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这种制度也已日益
暴露出其“假民主的种种弊端,从而引起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批评。
首先,这种制度表明:并不是所有的选民票都有效。在各州那些投给最后落选的候选人的选票毫无作用
,这些选民的意志无从体现,而且这种制度“剥夺了小党派特别是进步政党的代表权,并且它也不能如实地
反映各政党和各候选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10]
其次,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知:这种制度并不能避免“少数票总统”甚至“不足半数票总统”的出现
,从这个角度上看,选举人形同虚设,并没有什幺实际意义。
最后,这种制度还会使各州在总统竞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由于各州之间的选举人票额差别极
大”,[11](因为选举人票是由各州的人口数决定的)所以“人口比较多的州很不相称地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12]于是各候选人就会把“大部分精力、时间和金钱都用在大州上,他们在各种问题上所采取的立场就
会偏向大州选民的喜好”,[13]从而置小州于不顾。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制度也是“不民主的”。
鉴于多种原因,目前有许多改革的建议都呼吁取消“胜者全得”制。第一种建议是要求按各总统候选
人所得选民票的比例来分配选举人票,即采取“比例代表制”。第二种建议是主张干脆取消选举人制度,而
采取直接选举制度。由获得选民投票数超过总投票数40%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若无人符合条件,则由美国
国会召开两院联席会议,在两个得票最多的总统候选人中择一用之。
其实,一种制度能否继续存在和推行下去,关键不是取决于它的合理性和民主性有多少,而是取决于它
对于现存国体、政体的适应性有多少。美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专政国家,虽然它在选举形式上表现出充分
的民主,“但实质上,人民的‘选举自由’仅限于在统治阶级的不同派别集团的代表人物之间进行选择。”
[14]完全符合资产阶级政权意志的两党制决定了这种“胜者全得”制存在的合法性,其更有利于政权的巩
固。由于美国的联邦制政体要求各州以独立的整体参与总统竞选,这使“胜者全得”制便于两党以绝对的
优势在每一个州压倒其它可能参权的党派,从而控制政权。所以,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短期内,
这种制度绝对不会消亡或被其它的改革方案所取代,因为资产阶级实在没有更好的办法能像这样既“民主
”又“专政”地来掌握政权。
我们应意识到美国的民主选举决不是其统治阶级口中所高呼的“全民性”、“绝对性”的民主选举,
这种民主也是有局限性的。
民主谁都不反对,反对的是那些一提民主必拿美国做榜样的那些人
任何一个制度,哪怕设计的再好,但只要水土不服,拿就不行!
ZG自己的民主制度,只要能实施起来,得到的效果不比美国人差!
在现有阶段,美国等想危险中国的各种势力就已经明目张胆了,如果使用美国的制度,知道会是什么
样吗?你能保证他们不会插手吗?国家的四分五裂(西藏,新疆,当年的外蒙你们没忘吧),对老百姓有
什么好处,老百姓除了手里的一张选票外能得到什么?
能保证选出来的就不是西方的代理人吗?你能保证选出来的就是干净的吗?说不定选出来的就是当初
想干掉的!
美国才不管你什么民主不民主,只要对他有利,哪怕帝王制都(现在的沙特,当年的伊朗)无所谓,
如果你不做他的狗,那么好,你再民主也要整你,决不承认你(现在的伊朗,自己选个总统,美国死活不
承认)!
你们总说ZF把美国想的太好了,你们何尝不是呢?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1]“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2]资产阶级国家从封建制的
衰落中诞生出来,建立起较为进步的民主制度,选举制度作为重要的一种民主制度在各国政治生活中都占据
着重要地位。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出发,通过剖析美国选举制中的“胜者全得”规定,来透视其“民主选举”
的本质。
一、充分成熟的总统选举制度
资产阶级民主选举是美国政治生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据统计,美国每年大约要举行十几万次大
大小小的选举。宪法规定,美国总统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于一身,因此其选举也自然而然成为
了美国选举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宪法规定“美国的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即由全国选出‘选举人’,
再由‘选举人’投票产生总统”。[3]“选举人”或“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是美国独特的一种选举机构。按规定,每个州的选举人数同该州在国会参、众两院议员的总
数相等。“选举人”票共538张,就全国而言,获270张以上选票者即可成为总统。“若所有的总统候选人均
未得到半数以上选举人票,就由联邦议院从获得选举人票最多的3个人中选举一个为总统。”[4]
对于美国的选举制度,各方面评价不一,“赞扬者认为它民主公开,可以使广大选民参与进来”;[5]批
评者则认为它庸俗费时,很难选举出真正伟大的领导人”。[6]但从总体上看,美国的选举制度还是比较成
熟且符合美国国情的一种制度,在各个阶级均已认可的条件下,这种现行的选举制度在可预见的将来是不大
可能会有根本变化的。
二、历史进程中的“胜者全得”制
美国法律规定,选举总统选举人采取“胜者全得”制,(“the winner take allsystemor winner take
all, loser
take no things
ystem”[7]又称之为“领先者当选制”或“得胜者囊括制”,即“以州为选举区,凡在该州得比较多数
票的政党,即能囊括全部选举人”。[8]这种制度不是哪一天由政府发布的法令所确定的,而是逐步地自然
形成的。在美国历史上,各州产生选举人的办法很不一样,就是同一个州也经常发生变化。在1798年第一次
大选时,当时参加选举的十一个州就采取了三种方式产生选举人,而且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这几种方式并存下
来。随着美国政党分野的出现,1800年大选中,各州的总统选举就已分党划派了,有几个党参选就会有几批
选举人竞选,哪个党得到多数,哪个党的选举人就全部当选,这种规则就是所谓的“胜者全得”制。可见,“
胜者全得”制是伴随着政党竞选而产生的,是政党选举政治的直接产物,也是美国政党政治的一种体现。“
美国学者一般认为,在1800年政党选择总统选举人的制度和‘胜者全得’制就逐步形成了”。[9]伴随着资
产阶级的政治制度日趋成熟,这种“胜者全得”制作为适应资产阶级选举的一种原则被保存下来。
三、不容忽视的社会弊端
任何一个国家内都不存在无阶级的、纯粹的民主和自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本质决定了它的民主和自由
也是有局限性的。下面,我们首先借助于数学方法对“胜者全得”制进行定量分析,从中探寻其社会弊端。
每州选举人数额是由该州有公民权的人数决定的,也即:
该州公民总数÷每个选举人代表的公民数=选举人数额
按照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选举规划,若一党在选举中获得了最后的胜利,则该党不仅在选举人团中是得票
率最高的,而且也应是民心所向的多数票总统,即若假设A党是总统竞选中得胜的一方,那幺就存在以下两个
关系:
①A党所获得的选举人票数/选举人总票数>50%
②A党所得的选民票数/公民总数>50%
根据上述推理,若“胜者全得”制具有普遍的民主性和民意性,那幺上面两个关系应同时成立,但事实
又如何呢?我们不妨取一组数据验证一下:
在满足“胜者全得”制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将数字代入①、②关系式中则会有:
①50×52%+30×53.7%+20×12%+30×13.8%+25×21.2%÷50+30+20+30+25=35%<50%
②2600+1719+240+414+530÷5000+3000+2000+3000+2500=35.5%<50%
不可否认,理性的数据告诉我们的事实是:“胜者全得”制是不完全代表民意的,在科学的角度上是存
在不容忽视的弊端的。
其次,让我们再从历史史实中寻找论据,在美国的总统选举史上曾不只一次出现过以下两种情况:
1、不满足关系①的“少数票总统”。例如:1824年大选中,安德鲁·杰克逊得到的选民票占投票人数
的41%,而约翰·昆西·亚当斯得票只占31%,但亚当斯却当选为总统;1876年总统大选中,共和党总统候选人
拉瑟福德·海斯得选民票4034311张,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缪尔·提尔顿得选民票4228546张,但海斯却当选了
;同样,1888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本杰明哈里森比民主党的格罗弗·克利夫少9万多选票,照例当选总统。
鉴于上例,试问:“少数票总统”的出现是代表了民意还是违背了民意呢?
2、不满足关系②的“不足半数票总统”,即他们得到的选民票虽也不足半数,可是却比其它候选人的
票多,而且得到了选举人票的多数,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出现过十二次,比较典型的有:1856年当选的布坎
南总统,得选民票比率45%,1860年当选时林肯总统,得票率为39.82%,1892年再次以少数票当选的克利夫兰,
得票率为46%,1912年当选的威尔逊总统,得票率为41.8%,1968年当选的尼克松总统,得票率为43.4%。鉴于
上例,试问:“不足半数票总统”的出现是否还能声称“美国的总统是全民意志的代言人”呢?
四、探讨“合法不合理”的制度与改革
从世界历史的范围来看,19世纪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曾采用过“多数代表制”的方法来进行议会选举
,这是“胜者全得”制的一种变形,但作为一种制度以自然法的形式确认下来并用于专门的总统选举,这在
当今世界是美国独有的。我们说存在的不一定合理,同样,合法的也不见得合理。“胜者全得”制虽然有效
的排斥了第三种势力的介入,保持了美国两党制的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这种制度也已日益
暴露出其“假民主的种种弊端,从而引起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批评。
首先,这种制度表明:并不是所有的选民票都有效。在各州那些投给最后落选的候选人的选票毫无作用
,这些选民的意志无从体现,而且这种制度“剥夺了小党派特别是进步政党的代表权,并且它也不能如实地
反映各政党和各候选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10]
其次,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知:这种制度并不能避免“少数票总统”甚至“不足半数票总统”的出现
,从这个角度上看,选举人形同虚设,并没有什幺实际意义。
最后,这种制度还会使各州在总统竞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由于各州之间的选举人票额差别极
大”,[11](因为选举人票是由各州的人口数决定的)所以“人口比较多的州很不相称地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12]于是各候选人就会把“大部分精力、时间和金钱都用在大州上,他们在各种问题上所采取的立场就
会偏向大州选民的喜好”,[13]从而置小州于不顾。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制度也是“不民主的”。
鉴于多种原因,目前有许多改革的建议都呼吁取消“胜者全得”制。第一种建议是要求按各总统候选
人所得选民票的比例来分配选举人票,即采取“比例代表制”。第二种建议是主张干脆取消选举人制度,而
采取直接选举制度。由获得选民投票数超过总投票数40%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若无人符合条件,则由美国
国会召开两院联席会议,在两个得票最多的总统候选人中择一用之。
其实,一种制度能否继续存在和推行下去,关键不是取决于它的合理性和民主性有多少,而是取决于它
对于现存国体、政体的适应性有多少。美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专政国家,虽然它在选举形式上表现出充分
的民主,“但实质上,人民的‘选举自由’仅限于在统治阶级的不同派别集团的代表人物之间进行选择。”
[14]完全符合资产阶级政权意志的两党制决定了这种“胜者全得”制存在的合法性,其更有利于政权的巩
固。由于美国的联邦制政体要求各州以独立的整体参与总统竞选,这使“胜者全得”制便于两党以绝对的
优势在每一个州压倒其它可能参权的党派,从而控制政权。所以,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短期内,
这种制度绝对不会消亡或被其它的改革方案所取代,因为资产阶级实在没有更好的办法能像这样既“民主
”又“专政”地来掌握政权。
我们应意识到美国的民主选举决不是其统治阶级口中所高呼的“全民性”、“绝对性”的民主选举,
这种民主也是有局限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