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车祸后杀人,据说是害怕被撞的一方给他找麻烦,据说过去中国发生过多次,车祸后,肇事一方,把车开回来,再压一下,因为撞死比撞伤,麻烦要少很多。
我好奇问一下,有没有人比较过加拿大和中国,司法和保险,对车祸处理和赔偿上的不同?究竟是什么样的司法和保险体制,使得药家鑫挺而走险?
例如,在中国,伤者可以去司机家里闹,而在加拿大,伤者去司机家里闹,肯定被警察抓起来。
例如,西方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原告是检查机关,而不是受害者。这就避免了有势的罪犯,威胁受害者,逃脱刑事处罚。同时,西方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结束后进行,这就避免了有钱的罪犯,用钱逃脱刑事处罚,也避免了受害者,狮子大张口,敲诈被告人。在中国,现在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时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可以直接影响刑事诉讼,也就是赔钱减刑。而在药家鑫杀人案中,竟然出现了“原告律师”,也就是说,这起杀人案件的原告是受害者,而不是检查机关。
注:本人只对体制有兴趣,对个体没有兴趣,不管个体是雷锋,精神病,党员,罪犯,whatever,请不要讨论药家鑫是否该死。
我好奇问一下,有没有人比较过加拿大和中国,司法和保险,对车祸处理和赔偿上的不同?究竟是什么样的司法和保险体制,使得药家鑫挺而走险?
例如,在中国,伤者可以去司机家里闹,而在加拿大,伤者去司机家里闹,肯定被警察抓起来。
例如,西方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原告是检查机关,而不是受害者。这就避免了有势的罪犯,威胁受害者,逃脱刑事处罚。同时,西方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结束后进行,这就避免了有钱的罪犯,用钱逃脱刑事处罚,也避免了受害者,狮子大张口,敲诈被告人。在中国,现在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时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可以直接影响刑事诉讼,也就是赔钱减刑。而在药家鑫杀人案中,竟然出现了“原告律师”,也就是说,这起杀人案件的原告是受害者,而不是检查机关。
注:本人只对体制有兴趣,对个体没有兴趣,不管个体是雷锋,精神病,党员,罪犯,whatever,请不要讨论药家鑫是否该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