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怕什么?

councilor

初级会员
VIP
注册
2009-10-04
消息
6,436
荣誉分数
141
声望点数
73
药家鑫车祸后杀人,据说是害怕被撞的一方给他找麻烦,据说过去中国发生过多次,车祸后,肇事一方,把车开回来,再压一下,因为撞死比撞伤,麻烦要少很多。

我好奇问一下,有没有人比较过加拿大和中国,司法和保险,对车祸处理和赔偿上的不同?究竟是什么样的司法和保险体制,使得药家鑫挺而走险?

例如,在中国,伤者可以去司机家里闹,而在加拿大,伤者去司机家里闹,肯定被警察抓起来。

例如,西方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原告是检查机关,而不是受害者。这就避免了有势的罪犯,威胁受害者,逃脱刑事处罚。同时,西方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结束后进行,这就避免了有钱的罪犯,用钱逃脱刑事处罚,也避免了受害者,狮子大张口,敲诈被告人。在中国,现在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时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可以直接影响刑事诉讼,也就是赔钱减刑。而在药家鑫杀人案中,竟然出现了“原告律师”,也就是说,这起杀人案件的原告是受害者,而不是检查机关。

注:本人只对体制有兴趣,对个体没有兴趣,不管个体是雷锋,精神病,党员,罪犯,whatever,请不要讨论药家鑫是否该死。
 
很简单。

加拿大司法独立,没有政法委领导,政府都得听法律的。
中国司法不独立,党的政法委领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而一般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外交部发言人都专门申明了法律不是挡箭牌,还说个什么法治社会呢?
 
“例如,西方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原告是检查机关,而不是受害者”
中国难道不是这样吗?秋菊打官司时为什么她想撤诉时却撤不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