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应当这样讲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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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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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把“真善忍”的大旗挥舞得呼拉拉山响,整日吆喝讲真相的法轮功组织,却没见干出一件让人感到“真善忍”的事,他们总是干违背这个信条的丑事,以致把这面大旗弄得破烂不堪、面目全非。
偶得一见凯风网的一篇文章《张清溪败诉法轮功媒体噤声(图)》
原文如下:
曾经,法轮功开动宣传机器大肆炒作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理事长张清溪状告台湾媒体《联合报》的社长胡立台、总编辑罗国俊等人。明慧网2010年6月9日刊登文章《台湾大法学会控告联合报伪造文书及加重诽谤》,称“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理事长张清溪向台北地检署递状,控告台湾媒体《联合报》的社长胡立台、总编辑罗国俊等共同行为人伪造文书及加重诽谤罪。”当时还刊登张清溪高调在台北地检署门口一副趾高气扬的样子(见图一)。

  可最终结果如何?2010年9月16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下达了刑事裁定,驳回了张清溪的起诉;张清溪不服,于2010年9月15日,向台湾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结果台湾高级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处法轮功佛学会张清溪上诉无效,并永久性剥夺其上诉的权利。判决书是2011年3月23日发放到当事人手中的。

  究意台北地方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幸好有网友将判决书发到网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中对起诉的理由逐一驳回。(详见图二)

  一、声请人(张清溪)等以被告杨为祥、王效兰、王必成、王文杉、周作贤等5人涉嫌伪造文书、妨碍名誉,请求将渠等5人交付审判,于法不合,应予驳回。(第4页④)

  二、声请人等以被告胡立台、罗国俊二人涉嫌伪造文书罪嫌,声请交付审判部分。刑事裁定的结论是:声请人二人之再议声请为不合法,于99年11月1日(即公元2010年11月1日)予以签结,并非以其等之再议声请为无理由而驳回之。自非属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一项之驳回处分。揆诸同法第258条之1第1项规定,声请人等亦不得就此部分交付声请审判。从而声请人等此部分声请亦不合法,应予驳回。(见第4页(二))

  三、声请人等就被告胡立台、罗国俊二人涉嫌妨碍名誉罪嫌,声请人交付审判部分。刑事裁定的结论是:申请人等于侦查中所提出之证据,固足以证明联合报为上述刊登行为,但不足以证明被告胡立台、罗国俊二人有何诽谤之犯行,原不起诉处分及再议处分并无不当。未予审判,为无理由,应予驳回。(见第4页(三)、第8页(3)、第9页)

  张清溪败诉后,与当初法轮功大肆炒作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法轮功媒体全噤声了。

  想质问一下台湾张清溪和法轮功佛学会:为什么你们佛学会起诉的时候趾高气扬闹得法轮世界满城风雨,败诉的时候却三缄其口字不提呢?为什么你们动不动就指责别人毁谤你们法轮功的名誉呢?你们不是讲“忍”的吗?怎么就忍不住了呢?为什么你们不是讲真吗?为什么起诉北美《华侨时报》败诉了,明慧网竟然欺骗所有学员说北美《华侨时报》一案是法轮功胜诉了?这些为什么你们能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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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kaiwind.com/flgct/201108/t133270.htm
谎话连天、凶相毕露、暴跳如雷已是他们的真实面目。我觉得,法轮功的“真善忍”就是不折不扣的“假善忍”!
 
他们要是这样讲真相,那就没有了他们讲的“真相”了。
 
如果他们的真相讲到别人想知道他们的真相的时候,他们说的所有真相就都成了假象了,
 
台湾有个什么同心会?
 
其实,他们都是在做生意。
 
生意?利益?为生存了。
 
不是为了生存。生存忒小儿科了。
 
我说的非你说的。哈
 
索性把“讲真相”改为“讲假相”,“真善忍”改为“假善忍”,这样才与他们的所作所为相符。
 
索性把“讲真相”改为“讲假相”,“真善忍”改为“假善忍”,这样才与他们的所作所为相符。
编真相、造真相、改真相、冒真相。。。。。。
 
是不是一个长期爱说谎的人,会产生认知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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