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定各类建设项目须配建公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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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海口12月3日讯 (记者单憬岗 通讯员谢曦 程叶华)12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定,为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公厕的,不予审批。

  据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使用、文明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大力抓好公厕建设管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对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公厕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新建、改建独立式公厕中,建在商业区、旅游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不低于一类标准;建在城区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不低于二类标准;建在其他地段及区域的,不低于三类标准;建在农业休闲观光旅游、森林生态旅游等景区景点的,应不低于三类标准。

  此外,新建、改建厕所还应符合下列要求:采用节能环保、防异味设施设备和技术;设置供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建筑装修材料;安装照明通风设备;设置粪便排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直接排入污水管道;海岸边公厕应附设冲洗池等设施;充分考虑男女比例和不同人群需要,合理增加女厕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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