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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仅柴达木盆地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中,就蕴藏着超过17万亿元的财富。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日益高涨,国内矿产资源开发呈现一片火热局面。但与此同时,以青海丰富的矿产资源为诱饵的经济诈骗犯罪也呈快速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市场。警方表示将针对此类案件展开重点打击,揭开矿产资源投资暴富背后的陷阱。
暴富诱惑难挡 馅饼最终变陷阱
12月3日,青海省西宁警方联合青海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通报侦结了一起以虚假矿产资源转让合同为诱饵,涉案金额达885万元的恶性矿产资源诈骗案。
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刘晶介绍,四川籍犯罪嫌疑人马某、犯罪嫌疑人刘某夫妻二人自2010年2月至6月期间,在实际未取得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大型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况下,伪造相关文书、资料,以合伙开矿将获巨额利润为诱饵,先后骗取崔某、郑某等17家单位和个人工程保证金、工程预付款885万元后逃逸,由于牵涉单位和个人多,严重扰乱青海矿产资源开发市场。
刘晶说,2010年2月,马某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大型煤矿矿主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协议,约定马某先行支付煤矿矿主100万元保证金,在开采证件过户完成后,再行支付余款。签订协议时,马某刻意将再行支付余款的内容写在了合同第二页。随后,马某将合同第二页撕去后并伪造了其他证明。“仅凭合同,使人看上去认为马某通过100万元获得了煤矿的探矿权。”刘晶说,随后马某在社会上散布消息,称自己拿下了这个大型煤矿,非法将煤矿按每3、4个平方公里分为一个承包区,向外分包发售。
2010年6月,因原矿主发现了马某的这一行为,马某携款潜逃。在接到报案后,西宁警方成立专案组历时两个多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追缴赃款余额127万多元。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炒作矿产资源案件呈上升趋势
记者从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1999年进行矿产资源初查时,就发现了超过200种的矿产资源,保有储量居全国首位。仅柴达木盆地内探明储量的盐湖、黑色有色金属、煤炭等86种矿产资源中,就蕴藏着超过17万亿元的财富。“巨额财富吸引了国内外资本开始参与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局长徐卫东说,在正常途径开采矿产资源以外,受利益诱惑,民间违法私下倒卖探矿证、采矿证,炒作矿产资源的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盗采矿产资源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此造成一系列经济诈骗案件。
已有5年专门从事矿产资源经济犯罪调查经验的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张青峰介绍,矿产资源诈骗案件的情形非常复杂,经常包含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以探代采、非法盗采等多种犯罪形式。从案件发生频率来看,以下三类案件呈高发态势。
一是伪造或更改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手续,以分包形式骗取工程保证金、工程预付款。刘晶说,这种案件是最常见的矿产资源诈骗案。“由于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有很严格的规定,探矿证和采矿证都很难拿到,因此在民间谁有了证,就相当于谁端着了金饭碗。”刘晶说,犯罪嫌疑人一般通过更改矿产资源的探矿证、采矿证来进行诈骗,目前又逐渐发展到注册公司后,在国土部门备案,并与相关企业私下签订开采协议,依靠协议在民间炒作矿产资源。
二是部分取得或伪造矿产资源开发手续后,以招股投资为名,在民间进行非法集资骗取资金。徐卫东说,此类案件将普通的合同诈骗与金融诈骗结合起来,一般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三是以探代采,炒作探矿权并进行相关诈骗。张青峰说,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立。一般取得一个煤矿的探矿权只需要几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但取得采矿权就需要上千万元至数亿元。许多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个法律空子,在取得探矿权后,不进行或随意做一些探矿活动后,即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
警方重拳打击 严禁私下交易
警方表示,近年来围绕矿产资源开发的犯罪案件高发,与社会上盛行“开矿暴富”的错误信条有很大关系。“现在许多人一说到开矿就立马联想到煤老板、一夜暴富。”徐卫东说,虽然矿产资源开发利益诱人,但矿产资源作为国有财产,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有严格的限制,私人开采需要拥有非常严格的采矿资质,严禁对矿产资源滥挖乱采或私下盗采。矿产资源开发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严禁私下交易转让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此外,青海省大部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储备矿,加之处于青藏高原特殊的生态地位,大多数矿产资源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开采。
暴富诱惑难挡 馅饼最终变陷阱
12月3日,青海省西宁警方联合青海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通报侦结了一起以虚假矿产资源转让合同为诱饵,涉案金额达885万元的恶性矿产资源诈骗案。
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刘晶介绍,四川籍犯罪嫌疑人马某、犯罪嫌疑人刘某夫妻二人自2010年2月至6月期间,在实际未取得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大型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况下,伪造相关文书、资料,以合伙开矿将获巨额利润为诱饵,先后骗取崔某、郑某等17家单位和个人工程保证金、工程预付款885万元后逃逸,由于牵涉单位和个人多,严重扰乱青海矿产资源开发市场。
刘晶说,2010年2月,马某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大型煤矿矿主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协议,约定马某先行支付煤矿矿主100万元保证金,在开采证件过户完成后,再行支付余款。签订协议时,马某刻意将再行支付余款的内容写在了合同第二页。随后,马某将合同第二页撕去后并伪造了其他证明。“仅凭合同,使人看上去认为马某通过100万元获得了煤矿的探矿权。”刘晶说,随后马某在社会上散布消息,称自己拿下了这个大型煤矿,非法将煤矿按每3、4个平方公里分为一个承包区,向外分包发售。
2010年6月,因原矿主发现了马某的这一行为,马某携款潜逃。在接到报案后,西宁警方成立专案组历时两个多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追缴赃款余额127万多元。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炒作矿产资源案件呈上升趋势
记者从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1999年进行矿产资源初查时,就发现了超过200种的矿产资源,保有储量居全国首位。仅柴达木盆地内探明储量的盐湖、黑色有色金属、煤炭等86种矿产资源中,就蕴藏着超过17万亿元的财富。“巨额财富吸引了国内外资本开始参与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局长徐卫东说,在正常途径开采矿产资源以外,受利益诱惑,民间违法私下倒卖探矿证、采矿证,炒作矿产资源的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盗采矿产资源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此造成一系列经济诈骗案件。
已有5年专门从事矿产资源经济犯罪调查经验的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张青峰介绍,矿产资源诈骗案件的情形非常复杂,经常包含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以探代采、非法盗采等多种犯罪形式。从案件发生频率来看,以下三类案件呈高发态势。
一是伪造或更改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手续,以分包形式骗取工程保证金、工程预付款。刘晶说,这种案件是最常见的矿产资源诈骗案。“由于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有很严格的规定,探矿证和采矿证都很难拿到,因此在民间谁有了证,就相当于谁端着了金饭碗。”刘晶说,犯罪嫌疑人一般通过更改矿产资源的探矿证、采矿证来进行诈骗,目前又逐渐发展到注册公司后,在国土部门备案,并与相关企业私下签订开采协议,依靠协议在民间炒作矿产资源。
二是部分取得或伪造矿产资源开发手续后,以招股投资为名,在民间进行非法集资骗取资金。徐卫东说,此类案件将普通的合同诈骗与金融诈骗结合起来,一般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三是以探代采,炒作探矿权并进行相关诈骗。张青峰说,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立。一般取得一个煤矿的探矿权只需要几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但取得采矿权就需要上千万元至数亿元。许多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个法律空子,在取得探矿权后,不进行或随意做一些探矿活动后,即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
警方重拳打击 严禁私下交易
警方表示,近年来围绕矿产资源开发的犯罪案件高发,与社会上盛行“开矿暴富”的错误信条有很大关系。“现在许多人一说到开矿就立马联想到煤老板、一夜暴富。”徐卫东说,虽然矿产资源开发利益诱人,但矿产资源作为国有财产,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有严格的限制,私人开采需要拥有非常严格的采矿资质,严禁对矿产资源滥挖乱采或私下盗采。矿产资源开发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严禁私下交易转让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此外,青海省大部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储备矿,加之处于青藏高原特殊的生态地位,大多数矿产资源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