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状告广州市政府要求撤销事故报告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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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微博)讯 记者董柳报道:2009年8月,越秀区站西路的广州精都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精都公司”)内发生了一桩5岁儿童独自乘电梯玩耍时坠亡的事故。时隔近两年,受害者家属获得了精都公司65万元的赔偿款,但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却引发了一场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精都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近日遭广州中院驳回后,该案于昨日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

广州中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该案涉及批复的法律关系双方是被告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质监局,是一种内部行为。广州市政府并未通过批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处分,对其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遂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精都公司的诉讼请求。精都公司提起上诉。

昨日在庭上,精都公司代理律师胡文锋坚称,广州市政府的批复行为是外化的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诉求高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由原审法院重审。广州市政府的代理人则回应,该批复是针对质监局的请示所作出,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作出的内部指示,是行政机关事故处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同时,该批复只是内部审批行为,并未直接以市政府的名义对外作出任何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精都方面也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精都公司方面提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8条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就此,其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该报告在经市政府批复后已具备了法律效力和强制约束力,质监局必须执行,不得任意改变或拒绝执行,实际已是通过质监局间接对其权利义务进行了处分。

精都公司方面还当庭指出,对于这种经上级批复而做出的调查报告,以往状告有关部门时,均因被告称遵守和执行上级内部批复而遭败诉,如今改为状告上级机关却又被告知内部行为不可诉,“这样绕圈谁都没法告!”

事件回放:2009年8月12日上午11时许,5岁男孩廖浩任独自乘坐精都大厦电梯时发生坠亡事故。

事发后,广州市质监局对此展开事故调查,并在向广州市政府报送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中认为,廖浩任独自乘电梯玩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轿门是事故主因,精都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是次因。随后,市政府在批复中“原则同意”了该报告。

此举直接影响到今年1月份精都公司向电梯的生产商索赔65万元的民事诉讼,当时,电梯的生产商在法庭上以事故报告责任认定中没有提及他们为由予以反驳。于是,精都公司起诉广州市政府,请求撤销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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