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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12月16日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上午对杨光亮腐败案作出公开宣判。广东省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
此外,杨光亮受贿赃款1048万多元、港币200万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折合人民币共3364万多元、欧元2.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万多元、港币200万元。
法院认为,杨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杨光亮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此外,杨光亮受贿赃款1048万多元、港币200万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折合人民币共3364万多元、欧元2.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万多元、港币200万元。
法院认为,杨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杨光亮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