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摔伤医院无责却赔钱法院判决体现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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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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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44岁的张女士在医院组织的活动中摔成骨折,因而将北京回龙观医院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在认定医院没有责任的基础上,市一中院依据民法通则判决医院补偿张女士2万元。据了解,这是本市法院首次做出无责补偿判决。

张女士起诉称,2005年11月21日,她到北京回龙观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于医院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她腿部骨折,此后在多家医院治疗仍然未能治愈,后转变成股骨头坏死,因而起诉索赔经济损失23万余元,精神损失4.5万元。

医院认为,张女士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从事发至今将近3年多的时间,张女士现在提出赔偿,医院没有责任,不能接受。此外,医院还提出,张女士是在医院组织病人活动时摔倒造成骨折,是意外事件,不是有人故意摔倒她的。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到回龙观医院就医,在医院组织病人活动时,摔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后又转变成股骨头坏死,但张女士的伤情并非因医院组织活动存在瑕疵造成,因此医院对于张女士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认为回龙观医院可以对张女士给予适当补偿,并判决回龙观医院支付张女士补偿款2万元。

一审宣判后,回龙观医院表示同意判决,张女士则提出了上诉。市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医院对张女士予以一定数额的补偿并无不当,并终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认为,张女士的遭遇是一个意外,但考虑到她自患病以来,花费巨大,经济困难,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询问医院意见后,做出了补偿的判决。法官强调,132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由法官衡平,要力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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