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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收受他人钱财共计324500元
安监局局长获刑11年
晨报讯 12月16日下午,原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金士刚受贿案在明光宣判,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士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士刚在担任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内厂矿、企业等单位在企业生产监管上给予照顾,多次非法收受厂矿、企业负责人贿赂现金或购物卡,共计324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金士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退缴赃款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士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324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金士刚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主要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士刚亲属在案发后已退出部分赃款,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卞广庆 杨艳
收受他人贿赂合计27000元
土地所所长获刑1年
晨报讯 利用自己任职房管局土地所所长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合计27000元,为他人提供“方便”。
近日,来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房管局土地所所长受贿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现年42岁的李某系安徽省来安县人,原任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半塔土地所所长。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收受夏某、余某等人因建房一事给予自己的贿赂款27000元后,为他人在建房、办证等事情上给予关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2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掌握其收受2000元的事实后,主动交代了其他大部分的受贿事实,且案发后主动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遂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李研 章艳红 本报记者 孟庆超
C
挪用单位资金787538.4元
一企业老总获刑3年
晨报讯 全椒县南屏农贸市场开发商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787538.4元,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2011年12月19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9月,被告人王某受香港卓斯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委派,担任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和浙江义乌人万某、金某等人,签订《全椒县南屏农贸市场项目改造投建合同》及《全椒县南屏农贸市场项目改建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开发。
其中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投资3075万元(占60%股份),万某、金某等人投资2250万元(占40%股份)。该公司的另一资金来源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向南京人凌某某两次借款436万元。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787538.4元,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787538.4元,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安监局局长获刑11年
晨报讯 12月16日下午,原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金士刚受贿案在明光宣判,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士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士刚在担任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内厂矿、企业等单位在企业生产监管上给予照顾,多次非法收受厂矿、企业负责人贿赂现金或购物卡,共计324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金士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退缴赃款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士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324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金士刚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主要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士刚亲属在案发后已退出部分赃款,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卞广庆 杨艳
收受他人贿赂合计27000元
土地所所长获刑1年
晨报讯 利用自己任职房管局土地所所长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合计27000元,为他人提供“方便”。
近日,来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房管局土地所所长受贿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现年42岁的李某系安徽省来安县人,原任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半塔土地所所长。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收受夏某、余某等人因建房一事给予自己的贿赂款27000元后,为他人在建房、办证等事情上给予关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2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掌握其收受2000元的事实后,主动交代了其他大部分的受贿事实,且案发后主动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遂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李研 章艳红 本报记者 孟庆超
C
挪用单位资金787538.4元
一企业老总获刑3年
晨报讯 全椒县南屏农贸市场开发商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787538.4元,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2011年12月19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9月,被告人王某受香港卓斯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委派,担任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和浙江义乌人万某、金某等人,签订《全椒县南屏农贸市场项目改造投建合同》及《全椒县南屏农贸市场项目改建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开发。
其中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投资3075万元(占60%股份),万某、金某等人投资2250万元(占40%股份)。该公司的另一资金来源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向南京人凌某某两次借款436万元。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787538.4元,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787538.4元,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