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侵犯著作权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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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成都1月22日电(记者苑坚)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日前对公安部“10・19”挂牌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3万元,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及淫秽光碟予以没收。

  2010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随后,全国扫黄办、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等五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联合行动。龚某某一案因犯罪数额巨大,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大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解放北路1段租用民房三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从广州等地购进的大批量廉价盗版光碟,以0.3元至1.4元每张不等的价格向成都、遂宁、绵阳、宜宾、西昌等地批发销售。2010年10月19日,成都市新闻出版局现场查获光碟49.5万多张,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经鉴定,查获的光碟中有49万多张为非法出版物,361张为淫秽光碟。

  金牛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考虑到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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