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生特别重大火灾将问责省部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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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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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中国政府网昨天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意见提出,到2015年,消防工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意见强调,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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