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刑事案件庭审旁听人员须接受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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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谢建晓)2月13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首次明确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护措施。

  《意见(试行)》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合议庭在开庭前要将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人数、场地等情况告知法警支队(大队),由其制订庭审安全保障方案。

  开庭前,法警支队(大队)应组织好对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安全检查。旁听人员要接受人身和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对于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等违禁物品的,司法警察可依法强行扣押、收缴。

  庭审过程中,法警支队(大队)要严密监管被告人的行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控制范围内。庭审结束,出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发现有迹象表明可能受到人身攻击的,法警支队(大队)可调配司法警察将上述人员护送至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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