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涉外海洋观测活动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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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8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该负责人强调,此条例明确规定,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按照规定执行,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该条例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3月1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将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负责人指出,条例对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加强对涉外海洋观测活动的管理。明确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同时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

  二是规范对外提供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的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必须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要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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