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派出所长收保护费一审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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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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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潇湘晨报报道(记者李志宏 通讯员刘星) 昨日,记者从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获悉,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原教导员何邦昊,在担任湘潭市中山派出所所长期间收受辖区内娱乐场所的贿赂,为这些娱乐场所提供“保护”。日前,湘潭市岳塘区法院认定何邦昊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2002年10月至2006年5月,何邦昊曾任湘潭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所长。在此期间,何邦昊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辖区内洗浴中心、电游室、典当行等场所向其交纳的“保护费”。何邦昊收受贿赂后,或者对相关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卖淫、容留吸毒、收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即使例行检查,也只是走走过场。法院最终认定何邦昊共计收受贿赂191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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