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规定两年找不着家流浪儿可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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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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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哈尔滨市下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文件规定,对打拐解救出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婴幼儿和经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给这些特殊的孩子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主要是便于其就学、就业。”哈尔滨市儿童福利院院长盖艳滨说。

根据《意见》规定,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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