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公布宋柯:将通过正规渠道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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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柯。(资料图)

成都商报4月5日报道 自上个月31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本报曾作报道),微博上作家、音乐人等都热烈讨论新增或修改的条例。其中,对于第四十六条,包括汪峰(微博)、李广平在内的不少音乐人对此条表示有意见―――“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昨日下午,宋柯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行业协会正在研究,大概在本月10号开一个发布会,还会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版权局提出意见。而昨日正值假期,国家版权局办公电话无人接听,成都商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

“第四十六条”引众多音乐人关注

昨日早上,曾写出《你在他乡还好吗》的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发微博称,对修改草案有意见,因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那由谁来保护辛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随后,歌手汪峰转发了此微博,并表示,“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这意味着什么?”

记者发现很多创作歌手和乐队等也加入了讨论,大部分都和汪峰持有相同的观点和态度。但也有少数网友称,这些歌手为了自身利益有些断章取义,第四十八条作出规定,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所以并没有完全不保护版权。

昨日下午3时,音乐人高晓松(点击观看高晓松影视作品《大武生》)(微博)在微博上公布了他发给版权局领导的短信。他说,修改草案偏袒互联网,其次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请您以行业管理者身份慎重对待。” 音乐人小柯(柯肇雷)昨日也发表博客,对修改草案的第四十八条提出了意见,“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就等于拿走了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最终形成行业 法律性 的垄断。”

宋柯:将通过正规渠道提意见

另外,音乐人、前太合麦田CEO宋柯也和高晓松的观点一致,3日晚他便挑灯夜读了修改草案,提出三点忧虑:一是草案依旧关照互联网,未提高丝毫侵权标准及成本;二是过度倾斜集体管理;三是取消“法定许可声明不可使用的例外”,改为3个月后即可使用,此条的杀伤力巨大。宋柯说自己冷汗中静思一夜。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联系到宋柯,他说自己会发微博提出观点,不过仅代表个人的意见,另外,因为涉及法律知识,行业协会会花一段时间研究一下,大概在10号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观点。“我们行业会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版权局提出这个意见。”

律师:符合一般惯例 《著作权法》早有规定

昨日,网友“陈钟律师”在微博上表示:“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的适用,不能单独理解,应结合修改草案第48条、50条、59条理解和适用,互相制约。高晓松应认真研读,再进行定论。”他说自己只是指出高晓松对草案理解欠妥,此举为了帮助高晓松及音乐人更好地维护权利,这类草案越辩越明,“此举本身就是力挺音乐人的举动。”记者看到关于陈钟的个人介绍是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为了进一步了解律师的看法,记者也联系了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黄春海律师,他称关于第四十六条,此次有3个月时间的约束,反而对音乐创作人来说是有益的,黄春海认为对于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于音乐人和作家最大的利益冲突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而非第四十六条。

另外,关注此事的律师不少,记者在微博上看到一些加V认证的律师也加入了讨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麻侃转发了高晓松的微博,他支持加强保护版权人利益。但他还有另外的观点:“高先生此处言过了。版权制度意在权衡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私权,各国均有强制许可制度,针对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规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也早有涉及。”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部主任罗云转发高晓松的微博,并发布了自己的观点:“符合一般惯例,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我国《著作权法》早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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