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 2002-10-07
- 消息
- 402,176
- 荣誉分数
- 76
- 声望点数
- 0
“哈尔滨全城屠狗”、“请放狗狗一条生路”、“我们需要狗狗”……自今年4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始实施《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以来,坊间、网络的质疑声音不断。
有网友在《地方领导留言板》纷纷给哈尔滨市市长宋希斌留言,称条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激起新的矛盾。一时间,哈尔滨养犬问题几乎成为全国性话题。
为避免矛盾继续升级,今日下午,哈尔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禁犬事宜进行通报。
读者纷纷来信诉苦
日前,《法制日报》驻黑龙江记者站收到多封哈尔滨市民的来信。写信者大多是一些离退休老干部和一些上了年纪的市民,信件的内容却与近日来网络上多数年轻人热议的话题不约而同―――“关于《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之后的感受和建议”。
60岁的市民刘女士在信中说,“孩子在外地工作,我平时十分孤独,就抱养了一只一个多月大的德国牧羊犬(俗称狼狗),这种犬是世界上公认的服从较好的犬种,为军警犬首选。如今已经6岁多了,从未伤害过行人或同类。狗狗为我的生活增添了无限的欢乐,极大地缓解了我的精神和生活压力。我如今有80多岁的父母需要照料,还有年龄更长的公公和卧床不起的婆婆需要探望,自身也是被很多老年疾病缠身,正是因为有了爱犬的陪伴,我的身心才得以慰藉。”
得知4月1日出台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我心爱的狗狗属于禁养品种,如同晴天霹雳,几天来我都以泪洗面,夜不能寐,让我解决掉自己的狗狗如同解决自己的生命。
“哈尔滨市目前养狗的现状确实令人堪忧,随地便溺狗主人视而不见,遛狗不牵绳惊吓到行人,伤人事件偶有发生等等,但我觉得这些问题都不在狗,而是在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77岁退休老干部马先生的信中写道,“想借贵报一角,反映一些真实的问题。我平日遛弯的时候多,经常听到市民老百姓热议条例。其中明确规定,49种大型犬禁止饲养,限制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行处理,11月1日后可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留养。”
“但现在就有一些人开着装有铁笼子的车辆上街捕杀犬只,这允许吗?一些人拿着棍棒和绳套见大狗就捕捉抽打,场面十分残忍,也不知道这些人是公安人员还是假冒的执法人员,借着条例颁布就开始胡乱抓狗。”
律师质疑条例不合理
针对条例的相关情况,近日,黑龙江律师王秋实在网络上发表《致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及哈尔滨市公安局的一封公开信》。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秋实说,我相信立法初衷是好的,我也赞成禁止饲养如藏獒这类的烈性犬,因为他们毕竟有人身危险性在,并且也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所确定下来,禁止饲养的。但禁养烈性犬是否应该遵循科学依据?条例中提到肩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的纯种犬及杂交犬均在个人禁养范围内,那么很多人都知道,英国斗牛犬和法国斗牛犬都是属于脾气暴躁的烈性犬,很多不法斗狗人都会选用这种狗,但它们的体型都不在禁养的范围之内。任何动物的危害不是看他的体型的,要看这一种类、纲目的性情、习性。又如金毛是公认的最温顺的犬种,请问,连“最温顺的”都要禁养,那么科学性何在。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里规定的“没收”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谓“非法财物”乃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经依法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组织,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而存在的物品。很多市民正常养狗十几年,如今一夜变成了所谓“非法”。
王秋实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哈尔滨市的养犬条例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定,请问饲养大型犬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应当具有一定的情节?立法者应该分析什么样是惹事的,什么样的方式是应该禁绝的,比如不用狗绳,随意散养,你可以说他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立法去禁止他这种行为,这才叫规范,而不是一刀切的全面禁养,因为“养”本身毫无危害性可言,只有“不文明的养”才有社会危害性。
警方称不会强制捕杀
鉴于市民对新颁布的条例存在较大质疑以及抵触情绪,今日下午3时许,哈尔滨市政府召开关于《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养犬管理立法涉及面广,关乎市民的切身利益,各方意见针锋相对,矛盾比较突出,既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立法的难点。因此,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研究决定委托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起草《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代拟稿)》。由中立的政法院校起草代拟稿,能够较好地平衡各方利益,有效吸收各方意见,彰显程序正当。并且,专家们具有较好的法律功底,对法理的认识清楚,可以较好地把握法制的协调和统一性。2009年4月,专家起草组向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2010年9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共同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法制委员会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聘请专家研讨、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论证,多次修改。2011年7月,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部条例。
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韩峙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哈尔滨出台养犬管理条例,确实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一些网民通过公安局微博发私信等形式询问。到目前为止公安局还没有正式开始犬类整治行动,也没有捕杀大型犬。网上的图片不是哈尔滨,不要轻信网上随意传播的谣言。目前,没有对哈尔滨的一只犬采取强制捕杀工作。
有网友在《地方领导留言板》纷纷给哈尔滨市市长宋希斌留言,称条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激起新的矛盾。一时间,哈尔滨养犬问题几乎成为全国性话题。
为避免矛盾继续升级,今日下午,哈尔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禁犬事宜进行通报。
读者纷纷来信诉苦
日前,《法制日报》驻黑龙江记者站收到多封哈尔滨市民的来信。写信者大多是一些离退休老干部和一些上了年纪的市民,信件的内容却与近日来网络上多数年轻人热议的话题不约而同―――“关于《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之后的感受和建议”。
60岁的市民刘女士在信中说,“孩子在外地工作,我平时十分孤独,就抱养了一只一个多月大的德国牧羊犬(俗称狼狗),这种犬是世界上公认的服从较好的犬种,为军警犬首选。如今已经6岁多了,从未伤害过行人或同类。狗狗为我的生活增添了无限的欢乐,极大地缓解了我的精神和生活压力。我如今有80多岁的父母需要照料,还有年龄更长的公公和卧床不起的婆婆需要探望,自身也是被很多老年疾病缠身,正是因为有了爱犬的陪伴,我的身心才得以慰藉。”
得知4月1日出台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我心爱的狗狗属于禁养品种,如同晴天霹雳,几天来我都以泪洗面,夜不能寐,让我解决掉自己的狗狗如同解决自己的生命。
“哈尔滨市目前养狗的现状确实令人堪忧,随地便溺狗主人视而不见,遛狗不牵绳惊吓到行人,伤人事件偶有发生等等,但我觉得这些问题都不在狗,而是在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77岁退休老干部马先生的信中写道,“想借贵报一角,反映一些真实的问题。我平日遛弯的时候多,经常听到市民老百姓热议条例。其中明确规定,49种大型犬禁止饲养,限制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行处理,11月1日后可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留养。”
“但现在就有一些人开着装有铁笼子的车辆上街捕杀犬只,这允许吗?一些人拿着棍棒和绳套见大狗就捕捉抽打,场面十分残忍,也不知道这些人是公安人员还是假冒的执法人员,借着条例颁布就开始胡乱抓狗。”
律师质疑条例不合理
针对条例的相关情况,近日,黑龙江律师王秋实在网络上发表《致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及哈尔滨市公安局的一封公开信》。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秋实说,我相信立法初衷是好的,我也赞成禁止饲养如藏獒这类的烈性犬,因为他们毕竟有人身危险性在,并且也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所确定下来,禁止饲养的。但禁养烈性犬是否应该遵循科学依据?条例中提到肩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的纯种犬及杂交犬均在个人禁养范围内,那么很多人都知道,英国斗牛犬和法国斗牛犬都是属于脾气暴躁的烈性犬,很多不法斗狗人都会选用这种狗,但它们的体型都不在禁养的范围之内。任何动物的危害不是看他的体型的,要看这一种类、纲目的性情、习性。又如金毛是公认的最温顺的犬种,请问,连“最温顺的”都要禁养,那么科学性何在。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里规定的“没收”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谓“非法财物”乃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经依法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组织,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而存在的物品。很多市民正常养狗十几年,如今一夜变成了所谓“非法”。
王秋实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哈尔滨市的养犬条例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定,请问饲养大型犬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应当具有一定的情节?立法者应该分析什么样是惹事的,什么样的方式是应该禁绝的,比如不用狗绳,随意散养,你可以说他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立法去禁止他这种行为,这才叫规范,而不是一刀切的全面禁养,因为“养”本身毫无危害性可言,只有“不文明的养”才有社会危害性。
警方称不会强制捕杀
鉴于市民对新颁布的条例存在较大质疑以及抵触情绪,今日下午3时许,哈尔滨市政府召开关于《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养犬管理立法涉及面广,关乎市民的切身利益,各方意见针锋相对,矛盾比较突出,既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立法的难点。因此,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研究决定委托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起草《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代拟稿)》。由中立的政法院校起草代拟稿,能够较好地平衡各方利益,有效吸收各方意见,彰显程序正当。并且,专家们具有较好的法律功底,对法理的认识清楚,可以较好地把握法制的协调和统一性。2009年4月,专家起草组向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2010年9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共同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法制委员会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聘请专家研讨、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论证,多次修改。2011年7月,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部条例。
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韩峙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哈尔滨出台养犬管理条例,确实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一些网民通过公安局微博发私信等形式询问。到目前为止公安局还没有正式开始犬类整治行动,也没有捕杀大型犬。网上的图片不是哈尔滨,不要轻信网上随意传播的谣言。目前,没有对哈尔滨的一只犬采取强制捕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