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考作弊最高停考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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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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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今年高考,本市将按照《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启用新的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决定》不但对考试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多处细化,同时也加大了对于作弊的处罚力度。情节特别严重者,除取消当年高考成绩外,最高可被暂停3年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决定》对考试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多处细化。“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等9类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决定》还调整了对高科技作弊行为的认定、增加了将“非法获得加分资格”推定为考生实施作弊行为的认定等。

同时,《决定》加大了对作弊行为的处理力度。以往,“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被确认为作弊,今年“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即被认定为作弊。另外,按照《决定》,对有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或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材料替考等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9类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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