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恶意欠薪案宣判店老板获刑一年半|欠薪|恶意|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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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唐全召

  去年12月的一天,为避免员工年末集体讨薪,服装店老板邹定友秘密举家搬迁玩失踪,拖欠22名员工10余万元工钱。近日,这起恶意欠薪案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邹定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判刑1年6个月,处罚金4万元,一次性支付22名工人劳动报酬、电话费、交通费等12万零174元。据悉,这是湖南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老板无力支付工资跑路

  今年40岁的邹定友是邵阳人,2009年2月,他与哥哥租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一处门店开办无名制衣厂,雇用20余名工人。2011年7月,服装厂交由邹定友单独经营。

  罗某是服装加工厂的包装工,每个月获取固定报酬2000元。刘某、唐某等均在厂里加工衣服,根据衣服不同单价及交货数量计算报酬。李某、阳某等人负责将厂内裁剪好的布料拿回去加工成成品,除正常计酬外,每件衣服可获得部分水电费及场地费补贴。每月16日,邹定友给以上人员发放上个月的报酬。

  不料,去年12月6日凌晨4时,熟睡的工人们被一阵吵闹声惊醒。起床后发现,厂内机器已被搬空,连厨房的碗筷和煤球也没剩下。没过多久,在服装厂给衣服钉珠子的刘某也接到邹定友的电话,邹称自己做生意亏了40多万,已跑去广州,要刘某去厂里拿点值钱的东西抵其欠下的1万多元加工费。刘某心急火燎赶去,厂里除了几台旧加工机器,一无所有。

  事发前一天晚上,厂里依旧灯火通明开工制衣。直至深夜,员工都下班歇息后,邹定友雇人用车拉走摩托车、洗衣机等值钱物品后全家逃离株洲,后放置在怀化二中附近一栋私房的五楼,其手机一直处于无法接通或关机状态。

  “老板跑路了。”员工马上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同时报警。之后,劳动部门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发到邹定友邵阳老家,由其父亲签收,直到最后期限也未收到回音。该案后被移交给芦淞公安分局龙泉派出所立案侦查。

  今年1月11日,邹定友在怀化被公安人员抓获,接受讯问时,他说在逃匿过程中遗失了记录员工劳动报酬的账本。邹承认欠工资一事,但坚称没钱。他随后因涉嫌恶意欠薪罪被刑事拘留,检方以邹定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芦淞法院提起公诉。据检方查明,去年11月27日,以偿还欠其哥哥债务为由,邹定友让妻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哥哥6万元。为避免员工因春节将至集体讨新,邹定友决定秘密举家搬迁。

  庭审焦点 :

  被告是否恶意欠薪?

  近日,芦淞法院对邹定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宣判。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邹定友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庭上,邹定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李某等人是在我这里拿材料回去加工,所欠的是承揽费而不是工资;并且,我没有收到劳动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书。”他因此认为自己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邹定友的辩护律师辩称,邹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他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与本案被害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关系,所欠应为加工承揽费。”

  此案审判长杨兴华分析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邹定友的行为已经构成该罪。劳动部门在邹定友逃匿的情况下,将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给被告人的近亲属,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被告开办的服装加工厂有固定厂房、机器、一定数量的员工,且定期发放工资,虽然没有合法注册,但应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他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2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劳动是被告人邹定友开设的服装加工厂主要业务的一部分,并且是长期的,他们只是具备服装加工、包装技能,以工资收入维持自己生存的普通劳动者,不具备作为服装加工承揽的条件和资质。邹定友按加工合格的产品数量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领取的是计件工资,而非加工承揽费。他们为邹定友提供有偿劳动,与被告人邹定友之间不是加工承揽关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杨兴华解说,邹定友本来掌握了计算劳动报酬的账本,但因其逃匿行为而丢失证据,自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所欠款项数额以劳动部门认定的数额为准,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欠薪老板获刑一年半

  此外,被邹定友拖欠工资的22名员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邹定友支付拖欠工资共计119174元,赔偿误工费59587元,赔偿因追索工资而支出的电话费、伙食费、交通费、材料费等损失2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2万元,合计400761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邹定友表示只愿意承担1000元。庭审中,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另一大争议。

  审判长杨兴华指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对辩护人提出本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定,邹定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刘某等22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劳动报酬、电话费、交通费、材料费,合计12万零17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后,被认为是惩治欠薪恶行的“利器”。作为我省首例恶意欠薪案,株洲芦淞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标本意义,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恶意欠薪行为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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