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确需在外就餐所领取误餐费不征税|误餐费|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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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6月4日讯 记者蔡岩红 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津贴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今天,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就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答疑。

  针对有纳税人提出,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该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就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负责人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公司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是否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负责人明确表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就单位引进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该负责人认为,应免交个税。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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