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资主体同等对待|民间投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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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6月8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安排政府性资金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

  通知指出,《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通知指出,我国民间投资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积极力量。各地方、各部门要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通知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通知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

  通知强调,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同时,各地方、各部门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审核时,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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