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擅改评审程序|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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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周芬棉财政部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划定多项禁区,严肃整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通知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通知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提出明确要求。评审专家须对评审工作承担个人责任。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通知强调,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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