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拟提拔干部需公示财产|财产|公示|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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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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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培霖

  要当官,先晒晒家底子――江苏省淮安市纪委日前出台“阳光法案”,首次对拟任干部的财产公示明确提出惩罚措施。

  江苏省淮安市纪委发布《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自8月1日起,将实施拟任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会记入干部廉政信用档案,不申报或隐瞒重大财产的拟任干部将被取消任职资格。

  《暂行办法》对财产规定较为详细,不仅包括房产、车辆、投资、存款、债务等五类财产情况,还设定了“其他需要说明的财产情况”作为“兜底条款”。除了本人财产情况,拟任干部配偶、子女投资或注册企业、公司的情况也在必须公示之列。

  与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江西黎川等一批早前试点的地方相比,淮安此次对拟任干部的财产公示明确提出了惩罚措施。《暂行办法》称,将把干部财产情况录入廉政档案和信用管理系统。拟提拔人选在公示期间或提拔后,经查实确有隐瞒重大财产情况的,将建议党组织取消其任职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财产申报公示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从今年5月起,淮安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就开始着手起草制定《暂行办法》,耗时近两个月,在得到该市常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市纪委与组织部于7月10日联合颁布,并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实施后,淮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拟提拔的乡(科)级以上干部要填写《财产申报公示表》,并分别报给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公示干部财产与干部任前公示将同步进行,公示内容在单位网站上都可以看到。

  不过这个文件在淮阴本地似乎尚未引起太大反响,《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了数位当地官员,有的表示还没有听说这事,有的简单表示“没什么,这也是应该的”。

  江苏淮阴经济开发区一位官员对本报称,有些干部自觉,有些不自觉,应该有些配套了解措施,以免公示不实。

  淮安市纪委负责人在接受当地日报采访时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强化了制度约束,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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