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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级别
保育教育费
(元 / 生月)
住宿费
(元 / 生月)
一级园
750
300
二级园
600
三级园
450
无级类园
250
注:1.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上上浮20%。
2.各公办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3.幼儿家长选择幼儿在园住宿服务后,需交纳住宿费。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和现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近三年公办幼儿园分类别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财政经费投入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性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 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制,逐步形成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满足幼儿园发展需要。
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本区域范围内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保育教育费
(元 / 生月)
住宿费
(元 / 生月)
一级园
750
300
二级园
600
三级园
450
无级类园
250
注:1.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上上浮20%。
2.各公办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3.幼儿家长选择幼儿在园住宿服务后,需交纳住宿费。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和现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近三年公办幼儿园分类别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财政经费投入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性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 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制,逐步形成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满足幼儿园发展需要。
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本区域范围内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