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界全国政协委员 喻权域
对于财产所有权,我国宪法已有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有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
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叁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宪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这些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需要。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制定法律,将宪法的原则
性规定细化、具体化。
然而,近年来,我国一些颇有地位的干部和学者鼓吹再次修改宪法,要求把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国宪法之中。
这些人自称是“与时惧进”是“创新”。但是,只要我们考察一下世界宪法
史和当代的各国宪法,就知道这种修宪主张违反世界历史发展潮流,不是“与时
俱进”,而是大倒退;不是“创新”,而是“复旧”,退回到二百年前。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89年(距今214年)法国大革命时提出的。
在此之前,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把人权概括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
幸福的权利”(life,liberty,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加进了“财产权”,把
人权概括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英文为:these rights are lib
erty,property,security,and resistance to oppression。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7条还宣布: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英文为:Property is a sacred and inv
iolable right。
为什么1789年的法国革命要强调“财产权”、“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那
是因为当时的法国波旁王朝实行专制独裁,国王可以任意把臣民(甚至贵族)投入
巴士底狱关押起来,可以任意没收工商业者的财产归国王所有,或者赏赐给国王
的宠臣、情妇。因此,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又叫“市民革命”)强烈要求保
护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符合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利益。这条原则为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打开了通路,在当时起了巨大的进步作用。
从那以后,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都把“私有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原则写进自己的宪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资本主义国家
的标志和资产阶级政党的旗帜。
(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的名声不好了。资本主义国家都不愿意自
称或被称为“资本主义国家”。从那时起,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修改宪法,或重新
制定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有叁个共同的特点:一,保护私有财产,但是,私
有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即不把财产权绝对化;二,宪法对私有财产作出
了这样那样的限制,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公共利益;叁,在必
要时,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偿征收私有财产。
请看“二战”之后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
1946年11月3日颁布的《日本国宪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财产权不得侵犯。财产权之内容应由法律规定,以期适合于公共
之福祉。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国有。 1947年制定的《意大利共
和国宪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财产分公有和私有两种。经济利益属于国家、机关或私人。法律
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但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
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情况下得有偿征收之。
依法继承和依遗嘱继承之规则和范围以及国家在遗产方面之权利,皆由法律
规定之。
1949年5月8日,西德通过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
第十四条 (1)财产权和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其内容及范围由法律规定之
。 (2)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众。 (3)为公众利益起见,财产可
予征收。征收应依法实行,并依法确定征收方式和赔偿金额。偿付时应恰当考虑
公众和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在赔偿金额上有争执时,可上诉于普通法庭,通过诉
讼解决之。
印度在“二战”之后取得独立,于1949年11月26日通过《印度宪法》。它规
定,一切公民享有“取得、保有与处理财产”之权,又规定公民有“反剥削权”
。1978年,印度议会修改宪法。修改后的宪法第叁十一条宣布,议会可以制定法
律规定:
(一)由国家征用财产或财产权利,废除或修改此类权利:
(二)国家出于公共利益或为使财产得到妥善管理,在一定期限内接管财产的
管理权; (叁)为了公共利益或保证公司获得妥善管理,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公司合并。
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独立后制定的宪法,也有与印度宪法类似的规定。政府
不但可以依法征用私人财产,还可以依法接管公司、合并公司。
“二战”后制定的《荷兰王国宪法》规定:
第14条 (一)如因公益所需而征用财产,须依照法律规定,并须事先保证给
予充分补偿。 (二)如因紧急需要而征用财产,无须事先保证给予充分补偿□
C
(叁)政府有关部门如因公共利益所需而毁坏财产,或使之无法使用,或限制
业主之使用权,财产所有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索取全部或部分赔偿。
“二战”之后制定的《比利时王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简单明了:
第11条任何人的财产不受剥夺。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规定其范围
并预先付给公平补偿者,不在此限。
委内瑞拉1961年1月23日制定的《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限制
甚多,石油、煤炭等矿产归国家所有,铁路、公路、输油管为公众事业,都不得
由私人占有。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0一条对任何种类财产的剥夺,只有以公众福利为理由,经济局裁判并
且偿付公平的报酬才可以宣告。…… 第一0叁条为了探求和利用开矿特许的
目的而取得土地,包括炭氢化合物和其他易燃矿产在内,应当自始即由国家完全
占有…… 第一0四条铁路,公路,导油管及其他由企业所建造的用以利用天
然资源的交通或运输方法……应当属于公众事业。 第一0五条大领地制度是
和社会利益相违背的。法律应当做出有助于它的废革的规定,并且应当设立范例
指向将土地给予缺乏它的农业工人和居民,并且指向供给促进其生产的必要设置
。
1967年,玻利维亚制定的《宪法》规定:
第一百叁十四条不准私人集聚的经济实力达到危及国家经济独立的地步。不
承认任何形式的私人垄断。 第一百叁十七条 作为国家财富的财产是不可侵
犯的公共财产。
1971年9月10日,埃及经公民投票正式通过《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
,宣布“国家所有制神圣不可侵犯”。那部宪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九
条财产须受人民的监督和国家的保护。财产包括国家财产、合作财产和私人财产
叁种。 第叁十叁条国家所有制神圣不可侵犯。根据法律,保护和加强国家所
有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是因为国家所有制是国家力量的后盾,社会主义制度
的基础和人民舒适生活的源泉。 第叁十四条私人所有制受到保护,除非有法
律明文规定和有法律裁决,否则不得对私有财产实行扣押。根据法律,只有为了
公益才能征用私有财产,但有赔偿。保障继承权。
菲律宾是长期受美国控制和支配的。但是,1973年1月13日生效的《菲律宾共
和国宪法》,只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 私人财产,若无公正补偿,不得取□
陉胶@使用。
1975年6月7日通过的《希腊共和国宪法》,只规定“禁止全部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可以“部分”没收。这部宪法对于地产的使用、管理倒有详细规定。
1978年10月31日,西班牙众议院和参议院全会通过了《西班牙宪法》,其中
规定: 第33条 1、承认私人财产和财产继承的权利:
2、以上权利的社会效用将根据法律限定其内容。
3、除由公益或社会利益的正当原因,并通过相应的赔偿和根据法律条文规
定之外,任何人的财产和权利不得被剥夺。
1978年12月,泰国颁布《泰王国宪法》,其中规定:
第叁十叁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制内的私有财产权利受到保护。依照法律
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只有依据为公用事业、国防需要、开发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发展农业、发展工业、土地改革或为其他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的规定,并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适当时间内向由于征用而遭受失的不动产所有
者及其权益所有者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才能征用不动产。
1979年颁布的《秘鲁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国家保障经济的多元制。国民经济以多种形式的财产权和企
业的民主共存为基础。…… 第一百二十五条财产权不可侵犯。财产权得到国
家的保障。除非出于依法宣布的公共需要和公共用途或社会利益的原因,并事先
以现金付给合理的赔偿费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1987年,韩国制定的《宪法》规定:
第二十叁条 (一)全体国民的财产权应予保障。其财产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
定之。 (二)行使财产权时应尽力照顾公共福利。
综上可知,“二战”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既保护财产权,又不搞绝对
化,不把私有财产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是可以依法征收的。
至于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都没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文。因为美国独立之前,北美十叁州虽然是英国的殖民
地,但英国早已是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的国王和政府并没有任意剥夺当地人民的
私有财产:美国独立之后更不存在这个问题,倒是美国殖民主义者在不断掠夺印
地安人的土地,剥夺印地安人的财产,并随意屠杀印地安人。
在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发表之后,美国国会于1791年正式批准
《宪法修正案(十条)》,即着名的《人权法案》,也没有像法国那样宣布“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只是在第五条中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
证有罪,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
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公有。”(喻注:当时的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中的
“人”,不包括印地安人和黑奴)从那以后直到今天,美国国会通过了几十条“宪
法修正案”,没有再涉及财产权,更没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
我国那些唯美国的马首是瞻的高参和学者,在财产权方面却不肯学习美国,
而要把二百多年前法国提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塞进我国宪法,岂不令
人发笑!
(叁)
其实,法国也没有固守1789年宣布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
1793年6月24日,法国制定了新的宪法,史称“法国1793年宪法”。这部宪
法把1789年那个《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了修改,并改名为《人权宣言》,放在
这部宪法前面,使之成为“法国1793年宪法”的一部分。
1793年的《人权宣言》删去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改为──
第十六条所有权就是各个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
实业成果的权利。 第十九条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
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
。
“二战”之后,法国于1958年9月28日举行公民投票,制定新的宪法,史称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的第五章叫《议会和政府的关系》,其第叁十四条规定:“法律均
由议会通过。”议会可以通过“有关企业国有化和公有企业的资产转为私人所有
”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可以根据议会通过的法律规
定,把某些企业转为国有,也可以把某些公有企业转为私有。
今日法国的宪法都没有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我国的高参、学者
却要求把这一条塞进中国宪法,岂不是“开国际玩笑”,逆历史潮流而动吗?
(四)
再查查国际文书和国际约法,就会更加明白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不应该“
开历史的倒车”。
“二战”之后,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罗斯福夫人主持起草的
《世界人权宣言》。这个宣言把人权概括为“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
惧和匮乏”的权利。
关于财产权,《世界人权宣言》称: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二)任何
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这一条的第二节中的“任意”二字有两层意思:一、未经法律许可,个人的
财产不得被政府或他人剥夺:二、如果某国的法律允许,该国政府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征收个人的财产。关键是有无法律规定,遵不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就不叫“
任意”。
尽管《世界人权宣言》对财产权的保护说了如此宽松的话,由于当时许多国
家正在没收卖国贼和法西斯分子的财产,一些新独立的国家正在进行土地改革,
并没收外国殖民主义者霸占的财产,所以,联合国大会投票表决《世界人权宣言
》时,有八个国家投了弃权票。那个《宣言》对联合国成员国并无约束力。
1950年11月4日,欧洲国家(包括法国)在罗马签订了《欧洲人权公约》。这
个公约开列了十七条人权,完全没有提到“财产权”。
1966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合称“联合国人权公约”。
这两个人权公约对于签字国是有约束力的。
这两个人权公约的“序言”和“第一部分”是相同的,都宣称:只有在创造
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
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着重在“兔于恐惧”之权,宣布人人有生
存权、人身自由、人身安全、思想和信仰自由、发表意见的自由、集会结社自由
,等等,没有涉及“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着重在“免于匮乏”之权,宣布人人有
工作权、休息权、免于饥饿权、住房权、受教育权、享受文化生活权、享受医疗
权等等。这个公约没有提到“财产权”,更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
不可侵犯”的条文。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中关于“财产权
”的那两句话,在1966年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中连踪影也不见了。
我们中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的两个人权公约,并已正式加入了联合国《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对我国已具有约束力。如果在我国宪法
里塞进“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可能要受到国际上的耻笑。
20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