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处女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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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u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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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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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处女膜,可谓风马牛不相及,而将两者联系在一起,似乎会让读者觉得是在亵渎神圣的法律。其实,亵渎法律的不是我这个爬格子的,而是某些执法者。

近年来,少数执法人员随意拘禁清白女子,逼其承认自己“卖淫”并供出若干“嫖客”,以收取罚款,这样的新闻时见报端。而这些蒙冤女子要证明自己没有卖淫,似乎只有一条路,就是到医院去检查其处女膜是否完好,然后凭医院的鉴定为自己讨还公道。数月前发生的陕西少女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余波尚未平息,12月18日《齐鲁晚报》又爆出新闻:山东省东营市一女青年被带到派出所,被迫承认自己卖淫。这位女青年为自己洗去不白之冤的办法也和麻旦旦一样―――到医院两验处女身。

每读此类新闻,我总会为这些靠医院的处女鉴定讨还公道的女性感到一丝庆幸,但庆幸之余,心中又想,恐怕有更多的女性在遭到诬陷后无法伸冤。据医学书籍介绍,女性处女膜破损的原因并不仅限于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剧烈的运动与肢体活动幅度较大的体力劳动,均可能导致处女膜破损,因此处女膜是否完好,并不能准确证明女性是否与异性发生过性关系。比如一些女运动员、杂技演员以及体力劳动者,她们尽管是处女,但却不一定能通过医院的“处检”。此外还有那些因恋爱与男友发生婚前性关系的女青年或已婚的少妇,她们当然也拿不到医院的处女鉴定。假如她们遭到诬陷,被认定“卖淫”,她们将凭什么来为自己讨还公道?从一些报道看,某些执法者全凭主观臆断,根本不需要什么证据。有的女青年因在餐馆当服务员而被抓,有的因在马路边与男性聊天而被抓,有的因去舞厅跳舞而被抓,一位乡村女教师因遭人诽谤而被抓进派出所……总之,某些执法者只要判断哪个女青年有卖淫行为,不问三七二十一便可将其拘禁。因此可以推断,无辜蒙冤而不能伸者肯定比靠医院的处女鉴定讨还公道的女性多!这些蒙冤的女性,只因拿不到医院的处女鉴定,名誉白白受损,身心白白受到伤害,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如此一想,我既惧且悲,惧的是法律一旦成为执法者手中随意打人的钢鞭,就不知有多少无辜百姓遭殃;悲的是女同胞除了可能遭到不法之徒的侵扰外,还可能受到以执法与维护治安的名义进行的诬陷迫害!

那些以执法的名义对清白女子搞刑讯逼供的人,其实是在犯法;那些以维护治安的名义胡乱抓人的人,其实是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他们肩负着保障公民安全之责,但公民的人身安全却要受到来自他们的危害。然而,据此类报道看来,他们大多只受到行政处分而并未受到法律制裁。是由于这些部门的上司对他们的偏袒,还是法律对他们特别宽容?

桑榆以为,那些以罚款敛财为目的而胡作非为的执法者,在“扫黄”、“维护治安”的旗号下所干出的丑恶之事,要比“卖淫”还要丑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大大超过“卖淫”。不知这一问题是否已引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关注?
 
“法律”说:不是处女 = 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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