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中国政法改革汲取重庆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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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新闻】薄熙来案的爆发曾令诟病颇多的政法系统暴露更多黑幕,十八大后孟建柱接替周永康执掌政法委,虽然微调后已不再位列政治局常委序列,但由其操刀主持的政法改革必将因为急需纠正近年诸多践踏人权的负面形象而备受瞩目。11月22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预示未来政法改革已迈出一步,但其更加关注人权、限制司法权力的效果有待实践检验。

2012年"两会"通过的刑诉法即将施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在解读就此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时,称修改规则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了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同时加强与中央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薄熙来案的发生牵涉出其主政重庆时期时众多争论,重庆打黑尤其受到诸多诟病,被法律界认为有"黑打"嫌疑。李庄案被指存在刑讯逼供,身为公安局长的王立军被控滥用职权非法使用监控手段,重庆打黑也被外界怀疑涉嫌违法没收私人财产充实财政,检察机关公诉亦存在践踏法律肆意扭曲嫌疑等……

据悉,此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订比例高达80%,对诸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范约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防止刑讯逼供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说明。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最高检负责人表示,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严格规范和约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负责人介绍,新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应的,修改后的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第一,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6美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第三,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第四,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


负责人说,新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因此,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第一,关于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第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第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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