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 2002-10-07
- 消息
- 402,176
- 荣誉分数
- 76
- 声望点数
- 0
“只要缴纳罚款,就能清除违章记录,还不扣分”,这样的消息近日在合肥的驾驶人中间迅速传播。
合肥交警支队回应称,这是在公安部123号令实施前,为做好新旧部令衔接而开展的一项集中处理举措,本着宽严相济的考虑,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罚款不扣分”。但也有人认为,该举措的法律依据不足。就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12月9日上午11时,位于合肥市潜山路的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行政服务大厅内挤满了人,几个窗口的队伍都排到了门口。
“昨晚听朋友说了,这两天只要到交警大队参加学习并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就可以把过去监控拍下的违章记录全部清除并且不需要扣分。今天上午,我就赶来办理了。”一位江姓司机告诉记者。
参加学习、签订承诺书,驾驶人交过罚款就可不予扣分
记者在服务大厅看到,有违章记录的驾驶人要先在柜台领取一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签到簿》,填上基本信息后,到位于交警大队三楼的驾驶人培训室参加约30分钟的驾驶人安全教育。
在培训室,60多个座位几乎坐满了人,大家正在观看电视里播放的交通教育视频。
“半小时的学习,既能了解交通安全知识,也不耽误太多时间,还是很合理的。我今年已经扣了8分了,满12分就要重新参加考试,所以赶紧来接受处理。”驾驶人小张说,对交警“罚款不扣分”的做法,驾驶人肯定是欢迎的,一旦扣满分吊销驾照麻烦就大了。
“参加完安全教育,驾驶人需要签订安全文明驾驶承诺书,然后到柜台排队办理手续,可以不予扣分,罚款金额按照交通法规规定的额度执行,违章车主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一位民警告诉记者,驾驶人还会拿到一张宣传单,以熟悉新交规的相关内容。
“现在相当多驾驶人并不是恶意、故意违章,而是一不小心造成违章。所以,交警队的做法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既通过教育让驾驶人认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又给了大家纠正错误的宽松环境。”老朱是一位开车20多年的老驾驶人,他认为合肥交警的做法是对驾驶人的体谅。
另一方面,老朱也坦言,光罚款不扣分,也会让个别开惯“霸王车”的驾驶人有恃无恐,觉得交钱就能解决问题,所以“这样的政策并不能长期执行”。
交警支队称,所谓“罚款不扣分”仅针对监控拍下且不确定实际驾驶人的情况
9日下午,记者从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所谓“罚款不扣分”是合肥交警部门进行的一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处理。
“开展集中处理,是为了加强对交通违法驾驶人面对面的安全教育,消除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公安部令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部令加大了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记分分值。
“例如,原来闯红灯一次记3分,而在新规定中将被记6分。”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对记满12分的驾驶人将采取取消驾驶资格或降低准驾车型的措施。为了做好新、旧部令的衔接,防止使部分驾驶人降低或失去驾驶资格,给工作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督促违法驾驶人尽快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和处罚,我们在新部令实施前的20多天时间组织开展此次集中清理。”
该负责人表示,记分和罚款都是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方式,本着宽严相济的考虑,对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且不能确定实际驾驶人的不予记分。
法律专家认为,“罚款不扣分”缺少法律依据,有违执法公平
合肥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我国行政法规中要求处罚主体明确,而对于摄录设备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存在实际违法驾驶人难以确定的问题。根据交通法规规定,对于此类处罚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可酌定。所以,集中处理的程序设计是严格遵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
不过,这项举措遭到了一些专家的质疑。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沈向华认为,对交通违法行为“只罚款不扣分”,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虽然是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出发,但还是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容易破坏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这是一条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的法律条款,在处罚上应该都是一个尺子。”王敬波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肥交警“大赦”违章司机,不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具有越权之嫌,与上位法相抵触。
“同时,这一举措严重违背了执法的公平性原则。”王敬波说,今天的“不扣分”是对以往被“既罚款也扣分”的违法者的不公平。规则的松动,也是对平时遵纪守法者的不尊重。
“看似人性化执法,其实损害法律的整体性、权威性,不利于全民守法环境的塑造。”王敬波说,规则的松动容易纵容和滋长部分司机的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造成交通秩序更加混乱。
罚款与部门经费及人员工资无关;存在把关不严现象
有群众质疑,交警部门是不是通过这种方式集中收取罚款,补充单位经费?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1993年以来,合肥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就对所有行政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机关的所有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经费支出由市财政全额保障,罚没款与行政机关的经费使用及人员工资没有任何关联和影响。”该负责人表示,罚没款都是通过银行代收,直接划入合肥市财政专户。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这次集中处理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也确实存在把关不严、失之于宽的现象。据了解,这包括对于一些可以核查出交通违法行为实际驾驶人的情况也按照不予记分进行了处理等问题。
“下一步,合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和处罚,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负责人说。
合肥交警支队回应称,这是在公安部123号令实施前,为做好新旧部令衔接而开展的一项集中处理举措,本着宽严相济的考虑,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罚款不扣分”。但也有人认为,该举措的法律依据不足。就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12月9日上午11时,位于合肥市潜山路的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行政服务大厅内挤满了人,几个窗口的队伍都排到了门口。
“昨晚听朋友说了,这两天只要到交警大队参加学习并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就可以把过去监控拍下的违章记录全部清除并且不需要扣分。今天上午,我就赶来办理了。”一位江姓司机告诉记者。
参加学习、签订承诺书,驾驶人交过罚款就可不予扣分
记者在服务大厅看到,有违章记录的驾驶人要先在柜台领取一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签到簿》,填上基本信息后,到位于交警大队三楼的驾驶人培训室参加约30分钟的驾驶人安全教育。
在培训室,60多个座位几乎坐满了人,大家正在观看电视里播放的交通教育视频。
“半小时的学习,既能了解交通安全知识,也不耽误太多时间,还是很合理的。我今年已经扣了8分了,满12分就要重新参加考试,所以赶紧来接受处理。”驾驶人小张说,对交警“罚款不扣分”的做法,驾驶人肯定是欢迎的,一旦扣满分吊销驾照麻烦就大了。
“参加完安全教育,驾驶人需要签订安全文明驾驶承诺书,然后到柜台排队办理手续,可以不予扣分,罚款金额按照交通法规规定的额度执行,违章车主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一位民警告诉记者,驾驶人还会拿到一张宣传单,以熟悉新交规的相关内容。
“现在相当多驾驶人并不是恶意、故意违章,而是一不小心造成违章。所以,交警队的做法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既通过教育让驾驶人认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又给了大家纠正错误的宽松环境。”老朱是一位开车20多年的老驾驶人,他认为合肥交警的做法是对驾驶人的体谅。
另一方面,老朱也坦言,光罚款不扣分,也会让个别开惯“霸王车”的驾驶人有恃无恐,觉得交钱就能解决问题,所以“这样的政策并不能长期执行”。
交警支队称,所谓“罚款不扣分”仅针对监控拍下且不确定实际驾驶人的情况
9日下午,记者从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所谓“罚款不扣分”是合肥交警部门进行的一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处理。
“开展集中处理,是为了加强对交通违法驾驶人面对面的安全教育,消除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公安部令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部令加大了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记分分值。
“例如,原来闯红灯一次记3分,而在新规定中将被记6分。”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对记满12分的驾驶人将采取取消驾驶资格或降低准驾车型的措施。为了做好新、旧部令的衔接,防止使部分驾驶人降低或失去驾驶资格,给工作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督促违法驾驶人尽快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和处罚,我们在新部令实施前的20多天时间组织开展此次集中清理。”
该负责人表示,记分和罚款都是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方式,本着宽严相济的考虑,对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且不能确定实际驾驶人的不予记分。
法律专家认为,“罚款不扣分”缺少法律依据,有违执法公平
合肥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我国行政法规中要求处罚主体明确,而对于摄录设备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存在实际违法驾驶人难以确定的问题。根据交通法规规定,对于此类处罚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可酌定。所以,集中处理的程序设计是严格遵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
不过,这项举措遭到了一些专家的质疑。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沈向华认为,对交通违法行为“只罚款不扣分”,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虽然是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出发,但还是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容易破坏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这是一条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的法律条款,在处罚上应该都是一个尺子。”王敬波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肥交警“大赦”违章司机,不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具有越权之嫌,与上位法相抵触。
“同时,这一举措严重违背了执法的公平性原则。”王敬波说,今天的“不扣分”是对以往被“既罚款也扣分”的违法者的不公平。规则的松动,也是对平时遵纪守法者的不尊重。
“看似人性化执法,其实损害法律的整体性、权威性,不利于全民守法环境的塑造。”王敬波说,规则的松动容易纵容和滋长部分司机的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造成交通秩序更加混乱。
罚款与部门经费及人员工资无关;存在把关不严现象
有群众质疑,交警部门是不是通过这种方式集中收取罚款,补充单位经费?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1993年以来,合肥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就对所有行政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机关的所有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经费支出由市财政全额保障,罚没款与行政机关的经费使用及人员工资没有任何关联和影响。”该负责人表示,罚没款都是通过银行代收,直接划入合肥市财政专户。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这次集中处理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也确实存在把关不严、失之于宽的现象。据了解,这包括对于一些可以核查出交通违法行为实际驾驶人的情况也按照不予记分进行了处理等问题。
“下一步,合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和处罚,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