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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松在担架上受审
李庄参加“桂松案研讨会”:律师应敢拍桌子叫板公权利
12月9日,“桂松案研讨会”召开,著名律师钱列阳、何兵、刘志强、马维国等出席,近日频频见诸媒体的李庄在会上就“桂松案”存在的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并表示中国应多一些敢于拍桌子,敢于叫板公权力的律师。
李庄表示,看了桂松案相关的案件情况介绍后,这个案件里很明显地能够看出几个不能说漏洞,或者是错误,起码是瑕疵。他进一步提到了所谓“无量律师”的问题“我觉得这几年的司法丑陋的一些现象,一些地方的无法无天,就是有良律师惯出来的。有良律师在配合着公检法在法庭上演戏,日积月累造成了现在这么一种某些地方,我用的“某些地方”司法的乱像,有法不依。北京纪念《宪法》的周年大会上讲,有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错不纠,甚至徇情枉法。的确是这样,这个现象的造成,我认为就是所谓无良的律师太少了,就像杨学林律师说的,拍桌子的律师太少了,不敢跟公权利对抗,不敢跟公权利叫板的现象。这种现象如果普遍地蔓延下去,时间久了就会沉淀下来,形成公检法司这些人员,这些执法者肆无忌惮地违法,而且没有成本,随意地践踏法律,践踏法治,践踏人权,而没有任何成本,受不到制裁,这是不行的。”
李庄称“我希望有律师执照的律师还是敢于拍桌子,敢于叫板。因为法律这个东西也很简单,没有什么可神秘的,我在好几个会上也讲法制就是把法形成一种制度,再用这种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游戏规则。”
李庄在研讨会上也提高“桂松案”里面有一个我们经常办案看到的现象:《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可能在座很多律师都碰到《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现象,审结不了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要变更强制措施,可是司法我不变更又怎么样, 很多超期羁押做出强制措施人和执行强制措施的执行人受到什么追究了吗?没有,你是扣他的奖金,降他的工资,撤他的职,这些东西在现有的司法里都没有明确的下文。所以说既然没有明确的下文很多执法者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这么多年形成一个机构泛滥成灾。
李庄还特意提到自己在监狱里经常看的两本书就是《论语》和《金刚经》,他说“《论语》说的一句话孔子说的非常好,道之以理,酷政酷刑吓得老百姓不敢讲法,也不敢违法,当然不是法制;道之以德,其之以理,用导致去感化、 疏导、教化民众轻松愉快地生活和遵纪守法,几年来来法制思维还是停止在道之以政、其之以行的层面,根本没有达到道之以德、其之以理,大量的民营企业家,包括桂松先生也是受到局部利益集团的打击。”
对于“桂松案”涉及到行贿问题,李庄也做出分析称“办案单位是一个检查机关,我记得是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的解释里提到对于职务犯罪全过程不间断地录像,这里面有一个“全过程、不间断”非常关键。也就是说如果你办理职务犯罪这个案件,当然桂松是行贿,开发区主任是受贿的,他是开发区受贿案是一样的,就跟龚钢模跟桂松案是一样的。全过程不间断是指从抓人第一时间第一次询问,现在的办案律师杨金柱,陈光武律师,这个选过程的不间断从第一天开始录像,到录像结束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是在哪。摄像师,询问人,就是检察官,包括被告人都要当场封存录像,录完了以后不允许看,而且录像室、检察官都得签字,打封条的。这个封存以后,什么时候开庭,辩护律师有权调取这个录像,而且调取的当庭还要当着被告人、检察官、审判长,就是法庭的面要共同验证, 怎么里面少了两个小时,还是两盘录像带,具体的经过我不太知道,就是说无论你录了一百盘还是七盘,每一盘要签封,你们是不是有法的起峰现象,而且对追责做了详细的追究,如果没有人按照这个签封、保存要追究责任的,说得比较详细。但是在中国又有这样一个现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是什么责任,怎么追究?《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问题,包括我刚才说的追究责任怎么追究,没有下文,没有明确、详细的司法解释,怎么对起封的这些人员有什么追究, 没有。无论《刑事诉讼法》里面对民众的权利,当事人多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上诉期10天,《民事诉讼法》15天,过了这个天上诉有选不使过期作废,你的上诉权利被剥夺了。可是对公权利,应该几日内,三日内,四日内,抓起来十二个小时之内,或者一个月之内审结,违反了怎么办,没有下文。所以我们事发实践中我们现在干的很多案件都是,它随意地超越法律,而我们就不行。”
李庄赞赏了杨金柱、陈光武等律师敢于做“无良律师”的精神,他说“案件中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不按法律程序办,辩护人决不能步履维艰,如履薄冰,履行职务的时候战战兢兢。如果20万中国律师都是这样无良,中国的法制环境真是会有一个天翻地覆的变化,就是敢于说话,敢于向他们叫板,敢于向违法的执法者说不,只有这样我觉得法制的春天才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