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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得知自己渔船捕捞海域有其他渔船作业,被告人刘立文召集被告人刘猛(在逃)、朱志国、朱玉柱、朱利、穆志友等人商量此事,后商定驾船出海将其他渔船赶走。当日10时许,被告人刘立文、朱志国、田伟、赵伟、高滨、穆志友、朱玉柱、赵连营、朱利、刘建全、果顺等人驾驶7条渔船,带领被告人于建池、关健、方程、毛永、苗川、李彬、田壮、孙涛、何冰等人出海,刘立文、朱志国、田伟等人驾驶渔船对来自河北省昌黎县的冀昌渔5056和来自河北省乐亭县的冀乐渔3369渔船进行撞击,并向两只船投掷酒瓶、石块等,冀昌渔5056渔船被刘立文、朱志国的渔船先后撞击后翻船,船上9名船员落水。
在撞船结束后,刘立文渔船船员救上一落水人员,在不确定该人是否死亡的情况下,刘立文、于建池、关健、方程、毛永将该人扔入海中;穆志友渔船救上5名落水船员。冀昌渔5056渔船船员赵印忠、周起合、常记3人死亡,船员常海失踪。事发后,被告人穆志友、朱志国、李彬、田壮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冀乐渔3369渔船损失45730元,冀昌渔5056渔船损失212150元。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文指使他人聚众斗殴,刘立文组织指挥实施聚众斗殴,朱志国驾船撞击对方渔船导致对方一条渔船翻船,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的严重后果,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于建池、关健、毛永、方程把从海中救上船的落水人员,在不知生死的情况下又将其扔入海中,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田伟、赵伟、高滨、穆志友、果顺、朱玉柱、赵连营、朱利、刘建全、苗川、李彬、田壮、孙涛、何冰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立文、朱志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玉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丧葬费、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犯罪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