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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价看车费”案发回重审
本报讯(记者洪雪、王巍)备受关注的“天价看车费”案有新进展,二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今天上午,原告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对改判有很大信心,会一直坚持到底。
2011年11月,一辆拉有风力发电设备、从南京开往包头的货车,因超宽2.1米在北京六环附近高速路被首发安畅公司巡路人员拦下,并被引导至一未通车高速桥上停放,由安畅公司派工人看护。
当车主13天后办理完超限许可证时,被要求交纳5万余元看车费。车主所在的盱眙公司称,无奈之下于2011年12月9日与安畅公司达成《协议书》,在交纳前期5000元看车费后,车辆被允许离开。
今年1月,盱眙公司将首发集团和安畅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与首发集团签署的看护协议及返还5000元看车费、赔偿损失4.5万余元等诉讼请求。
盱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二中院作出裁定。记者看到裁定书很短,只有2页,裁定结果也只有一句话: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这就意味着我们和首发集团将第二次在一审法院相遇。”原告盱眙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的赵力永律师告诉记者,“被看车”13天收费5万元,收费之高为全国之最,媒体称这个案子为“天价看车费案”一点都不为过。
赵力永称,在二审法院开庭过程中,他们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明显不符,所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对此,他们很满意,也会一直坚持到底,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
一审时争议点
争议一:是否应当收费?
车主:首发集团的经营范围是负责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维护等工作,并非公路执法单位,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提供服务,收取没有定价依据的巨额看车费是不合理的。
首发集团:根据《关于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的相关工作说明》,有权利拦截超限车辆。
一审法院:首发集团是北京市京藏高速路的经营管理人,对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根据北京市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相关政策规定,也赋予了首发集团阻截超限车辆通行的职权。
因此,首发集团安排其下属安畅公司负责高速路巡视,而由此拦截快捷运输所属超限车辆并要求其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行为,并无不妥。
争议二:收费是否有依据?
车主:首发集团不是行政单位,为高速路经营单位,是企业。首发集团收取了己方交纳的5000元费用的收据上显示,收费项目为路损赔偿款而不是车辆看护费,属于超范围经营。
首发集团:之所以收费名称为赔偿款,是因为公司没有看护费这个收费项目,但是该行为实际已经发生,天天有人在现场看护涉案车,因此收费合理。
一审法院:根据北京市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相关政策规定,亦赋予了首发集团阻截超限车辆通行的职权,因此实际行为已经发生,收费合理。
争议三:是否为强迫交易?
车主:当时对方将车拦截后称超限运输许可证已经过期,要求重新办理。但是在实际办理中,因为车辆被扣,路政部门要求出具一份路产部门同意意见书,才能办理许可证。
从12月4日至12月9日期间,双方一直在协商,无奈之下己方签订协议,同意先交纳5000元,首发方面才出具了同意意见书,因此,此次行为为强迫交易。
首发集团:5000元是其自愿支付的违约金一部分,不应返还。对方主张的损失是其自身违法、违约造成,己方不应承担。
一审法院:货车方关于签订《协议书》系在胁迫下订立而应给予撤销的主张,未提供有力证据佐证,不予采纳。
本报讯(记者洪雪、王巍)备受关注的“天价看车费”案有新进展,二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今天上午,原告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对改判有很大信心,会一直坚持到底。
2011年11月,一辆拉有风力发电设备、从南京开往包头的货车,因超宽2.1米在北京六环附近高速路被首发安畅公司巡路人员拦下,并被引导至一未通车高速桥上停放,由安畅公司派工人看护。
当车主13天后办理完超限许可证时,被要求交纳5万余元看车费。车主所在的盱眙公司称,无奈之下于2011年12月9日与安畅公司达成《协议书》,在交纳前期5000元看车费后,车辆被允许离开。
今年1月,盱眙公司将首发集团和安畅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与首发集团签署的看护协议及返还5000元看车费、赔偿损失4.5万余元等诉讼请求。
盱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二中院作出裁定。记者看到裁定书很短,只有2页,裁定结果也只有一句话: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这就意味着我们和首发集团将第二次在一审法院相遇。”原告盱眙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的赵力永律师告诉记者,“被看车”13天收费5万元,收费之高为全国之最,媒体称这个案子为“天价看车费案”一点都不为过。
赵力永称,在二审法院开庭过程中,他们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明显不符,所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对此,他们很满意,也会一直坚持到底,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
一审时争议点
争议一:是否应当收费?
车主:首发集团的经营范围是负责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维护等工作,并非公路执法单位,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提供服务,收取没有定价依据的巨额看车费是不合理的。
首发集团:根据《关于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的相关工作说明》,有权利拦截超限车辆。
一审法院:首发集团是北京市京藏高速路的经营管理人,对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根据北京市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相关政策规定,也赋予了首发集团阻截超限车辆通行的职权。
因此,首发集团安排其下属安畅公司负责高速路巡视,而由此拦截快捷运输所属超限车辆并要求其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行为,并无不妥。
争议二:收费是否有依据?
车主:首发集团不是行政单位,为高速路经营单位,是企业。首发集团收取了己方交纳的5000元费用的收据上显示,收费项目为路损赔偿款而不是车辆看护费,属于超范围经营。
首发集团:之所以收费名称为赔偿款,是因为公司没有看护费这个收费项目,但是该行为实际已经发生,天天有人在现场看护涉案车,因此收费合理。
一审法院:根据北京市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相关政策规定,亦赋予了首发集团阻截超限车辆通行的职权,因此实际行为已经发生,收费合理。
争议三:是否为强迫交易?
车主:当时对方将车拦截后称超限运输许可证已经过期,要求重新办理。但是在实际办理中,因为车辆被扣,路政部门要求出具一份路产部门同意意见书,才能办理许可证。
从12月4日至12月9日期间,双方一直在协商,无奈之下己方签订协议,同意先交纳5000元,首发方面才出具了同意意见书,因此,此次行为为强迫交易。
首发集团:5000元是其自愿支付的违约金一部分,不应返还。对方主张的损失是其自身违法、违约造成,己方不应承担。
一审法院:货车方关于签订《协议书》系在胁迫下订立而应给予撤销的主张,未提供有力证据佐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