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名国企董事长贪污2700万被判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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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12月18日下午,受浙江省高院委托,温州中院宣读高院对原温州市城建公司董事长杨胜华贪污、挪用资金一案维持原判决的二审终审裁定,杨胜华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杨胜华在担任温州市现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于1995年至1998年,通过虚假股权转让、虚增注册资本等手段,将2700万余元国有资金侵吞。2000年11月至2003年3月期间,杨胜华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城建公司的资金分两次计3666万元,用于其控制的市政公司及其前妻参股的一餐具制造公司的注册增资,后收回款项。

高院审理认为,杨胜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在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计人民币270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还利用其在公司、企业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杨胜华具有自首情节,涉案贪污所得已全部被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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